1、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路段、环境等基本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3、道路交通事故中现场收集的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4、肇事逃逸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
5、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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