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模式有哪些,劳务派遣存在什么问题?

一、模式有哪些?

目前,我国的劳务派遣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义务型。指劳动者的使用单位使用员工时,依法必须采取劳务派遣方式,这是其法定义务。义务型劳务派遣又包括两类:

1.外事服务单位向外国企业(以及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境外设立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派遣员工。《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常驻代表机构租用房屋、聘请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办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管理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招聘中国雇员,必须委托外事服务单位办理,不得私自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招聘中国雇员。中国公民必须通过外事服务单位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不得私自或者通过其他单位、个人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聘应聘。外事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与中国雇员签订,并依法为中国雇员缴纳费用。外事服务单位与中国雇员发生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2.外事服务单位向驻华外交机构及其他代表机构或个人派遣员工。根据有关规定,如北京市人民政府通告(京政发〔1991〕70号),向各国驻华大使馆、欧洲共同体委员会驻华代表团、联合国系统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和外国驻京新闻机构(或个人)提供工作人员,必须通过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介绍。

(二)权利型。指劳动者的使用单位(或个人)使用员工时,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采取劳务派遣方式。这不是其法定义务,而是其可以自由行使的权利。权利型劳务派遣又包括多种具体类型:

1.母公司向子公司派遣员工。这种劳务派遣方式的特征是,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与使用单位具有资本上的续带关系,母公司为了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而向子公司派遣员工,被派遣者通常是高级管理人员。

2.使用单位向用人单位借调员工。这种劳务派遣方式的特征是,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与使用单位具有某种紧密关系,使用单位由于缺乏员工而向用人单位借调劳动者,被派遣者通常是技术人员或操作人员。

3.境内用人单位向境外使用单位派遣员工。这种劳务派遣方式的特征是,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在中国境内而使用单位在境外,用人单位为了开展对外工程承包或劳务合作而向境外使用单位派遣劳动者。

4.劳务派遣企业向个人(家庭)派遣员工。这种劳务派遣方式如家政服务公司,其特征是,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是专门的劳务派遣企业,即以派遣员工工作为经营范围的企业;而劳动者的使用方是个人或家庭,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

5.劳务派遣企业向使用单位派遣员工。这种劳务派遣方式的特征是,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是专门的劳务派遣企业,劳动者的使用方也是劳动法规定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用人单位与使用单位可能不具有资本联系或其他紧密关系,双方合作进行劳务派遣是基于经济利益需要。

以上几种类型的劳务派遣方式在我国目前同时并存,其中劳务派遣企业向个人(家庭)派遣员工、劳务派遣企业向使用单位派遣员工的方式,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国家大力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背景下,开始大力兴起,成为目前劳务派遣中最典型、规模最大的方式。

二、劳务派遣存在什么问题?

目前,我国有关劳务派遣的立法规定不多,专门针对劳务派遣进行的立法主要见于部分地方政府规章及地方规范性文件,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管理规定》、《北京市劳务派遣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目前尚没有专门针对劳务派遣的立法,有关规定散见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中,且内容不多,主要包括: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该与劳动者建立,履行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义务;规范境内劳务派遣单位向境外使用单位派遣员工的行为;鼓励在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发展劳务派遣组织等。

由于劳务派遣是近年来才开始快速发展的新事物,有关立法层次较低,规定不完善、不统一,在实际工作中面临着一些问题:一是劳务派遣概念的含义不明确、不统一。如一些地方出台的规定将劳务派遣作为职业中介的一部分,对职业中介与劳务派遣没有作明确区分,可能会混浠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应以用人单位身份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征。二是一些被劳务派遣的劳动者权益得不到保障。主要表现在一些劳务派遣企业资本金小,没有什么固定资产,管理不太规范,且往往没有参加社会,使得劳动者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常常难以得到保障;一些劳动者被派遣到使用单位后,使用单位安排超时加班加点、不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不按劳务协议提供劳动条件等,使劳动者权利受到侵害,而且劳动者时常得不到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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