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韩城矿务局企业职工被一次性安置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请示》复函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劳社办函[2001]42号

韩城矿务局:

  你局《韩城矿务局企业职工被一次性安置后有关养老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你局原被一次性安置与企业解除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执行。原行业统筹单位原被一次性安置的职工被其他单位招用后,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现行规定缴费。原被一次性安置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的,可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本人所在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由职工本人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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