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余额,只能提取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费用。
2、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已偿还的住房本息。
3、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本办法实施后并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已支付的房租。
4、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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