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隐瞒失信被执行人身份,用人单位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员工隐瞒失信被执行人身份,用人单位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观点吧。

一、基本案情

小李在学校的招聘会上应聘上了W公司行政秘书,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月工资3000元。入职后,小李工作认真勤勉,顺利通过试用期成为正式员工。

工作半年后的某天,小李突然收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发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理由是公司认为小李不诚信,未履行个人应尽事项的告知义务,向公司隐瞒其“老赖”(失信被执行人)身份,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和诚信忠实义务。原来,公司行政秘书转正后需要经常出差,公司本欲安排小李出差却无法为其订购机票,经查询得知其为失信被执行人,依法被限制乘飞机等高消费行为,故其无法购买机票。

经查,小李在大学期间消费过度,网贷、花呗、信用卡等负债累积过多无力偿还,遂被债主起诉到法院而被列为失信人员。另,W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员工违反诚信原则,入职时未如实向公司告知个人信息的,属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小李认为:其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员,是进入公司之前的个人私事,与现在为公司工作是两码事,其无需向公司告知此事,而其工作上无重大失误,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应属违法,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认定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

二、裁判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W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经济赔偿。小李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W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驳回了小李的诉讼请求。小李不服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裁定,认定W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维持原判。


三、法律解析

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为:小李入职时未向公司告知其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是否违反了诚信忠实义务?小李的失信身份是否属于员工应当向用人单位告知的事项?对此,小编认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而诚实信用原则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基本准则,是贯穿整个《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理念。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应本着诚实、守信、善意的态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或故意规避义务。小李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其隐瞒该身份入职W公司从事行政秘书的岗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W公司的管理制度。

2.《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已明确了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即用人单位对于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等情况有如实告知的义务,而劳动者只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负有如实说明的义务。实践中“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应理解为与拟任岗位的履职能力要求直接相关的各种情况,如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验、奖惩情况、健康状况等,劳动者必须如实告知,不能隐瞒或虚构事实,否则可能构成欺诈,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关系而不支付经济补偿。除此之外,劳动者对于其他事项可不负有如实说明义务。

本案中,因为小李为失信被执行人员,因此导致公司无法为其购买机票出差,致使公司无法安排其工作,事实上已形成小李无法继续履行工作职责的结果。由此可知,失信被执行人的身份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小李入职时对此负有如实向公司告知的义务,以便公司进行相应的工作安排和管理,但小李在入职时隐瞒了其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身份,违反了如实告知的合同义务。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而劳动者在入职时,隐瞒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亦属于欺诈,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之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继而签订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款,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亦可归类于此种情况。

综上,小李系公司员工在入职时隐瞒其失信被执行人之身份,且导致劳动合同之履行难以为继,公司遂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小李要求W公司就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赔偿,于法无据,应不予支持。


四、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是否只要员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单位就能辞退?其实并不然。员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时,公司并非必然就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具体如下:

1.如果员工是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因履行职务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则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如:员工为公司对外借款提供担保,公司未能偿还借款导致员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时,则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如果员工从事的工作岗位不需要出差,也不涉及金钱保管及使用等工作范围,其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其履行工作职责并无影响,在此种情况下,即使员工入职后公司才知道员工为失信被执行人,但因失信被执行的人身份未对其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影响,公司在此情况下不能以员工系失信被执行人为由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建议公司需要完善公司管理制度,依法依程序制订公司管理制度,从而按照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员工进行管理,而不是将公司做为老板的一言堂,仅按照老板的个人意志的来管理公司。


对于员工隐瞒失信被执行人身份,用人单位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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