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所谓的执行异议实质案外人对于案件的执行结果有异议,并且书面对庭审抗议的一种情况。如果发生了执行异议那么法院方面就会对这个执行异议进行审查,如果审查结果与原结果无异,则按照原判决处理。那么执行异议审查形式有哪些?今天法务时刻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这方面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执行异议审查形式有哪些
1、审查主体。执行异议的主体是案外人,也就是正在执行的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本案第三人对法院执行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属于执行异议。委托执行案件的受托法院对文指定交付的标的物的执行有不同意见书的,也不属于执行异议。
2、证据审查。应当辩认证据本身是否客观存在。证据内容有涂改、伪造等现象或内容不客观的,应作为疑证,不能直接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证据之间必须关联,,能够起到相互印证的作用。对于相互矛盾的证据,应当加以分析,去伪存真。所有证据证明的内容应能够说明异议人与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有直接利害关系。异议人,提供证据所证明的实体权利与其身份无关的,应当予以排除。证明范围应当具体明确。证据内容应当体现明确的权利义务范围和界限,有准确的时间和地点,客观上,能与事实相符。
证据来源应当清楚。对需要知情人或其他相关证据印证才能确认的证据,如异议人不能提供印证人或其他印证材料的,视为证据来源不明,作为无效,证据处理。举不出原件或原物核对的复印件或复制品,以及身份不明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证据内容违法或其所证明的权利已失效的证据,应作为,无效证据给予否定。常见的情况有:其证明内容已被新的有效证据所取代,或被国家法律(包括生效法律文书)、法规、政策性规定所否定,或者证据内容损害公共,利益等,都应认定为无效的证据。证据以书证、物证以及历史资料为主,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为辅。必要时,应召集案件当事人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认证或质证。
以上就是今天法务时刻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关于执行异议审查形式的相关法律知识,那么我们现在知道了一般来说对于执行异议的审查形式是从审查主体和审查证证据的两个方面进行的。小编在此提醒大家,如果您有这方面的案件,请务必让专业律师介入,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欢迎进入法务时刻,咨询专业律师。
法务时刻来源链接:https://www.jiwenlaw.com/
本文来自管理员投稿,不代表资源分享网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duduzhe.cn/fb336C2pSVQNVA1c.html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