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一方患病,如何分割呢(夫妻一方患病怎么办)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丈夫患癌后妻子私提20多万家庭存款 法院: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十多年,我得了癌症,她偷偷提了一大笔钱,我治病的钱都没有了,太寒心了,我要跟她分财产!”
丈夫患癌支出大额医疗费后,妻子私提20多万元家庭存款,导致丈夫后续治疗费用没了着落,在未提起离婚诉讼的前提下,丈夫以妻子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支持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回顾
孙先生与陈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平时各自在外打工,聚少离多。
2021年6月,孙先生确诊癌症后开始住院化疗,陈女士从外地赶回家照顾。期间,支出医疗费11万余元,后续还需大量治疗费用。
“我原本指望还有20多万元的存款用来治病,谁想到我生病前后这段时间,她提取夫妻共同财产银行存款21.5万元,还说用在旅游、还款和家里开销。”
孙先生因后续治疗所需费用无着落,在未提起离婚诉讼的前提下,以其妻子陈女士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婚内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
上虞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女士作为孙先生的配偶,负有法定扶养的义务,却在孙先生患重大疾病后,短时间内取现大额银行存款,且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款项支出的合理用途,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嫌疑。
现孙先生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经综合考虑陈女士银行款项支取的数额、陈女士为孙先生支付部分医疗费及日常支出,法院依法判决同意分割夫妻双方婚内共同财产,陈女士应支付孙先生款项8万元,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共同生活、共同承受家庭负担、进行生产和日常消费的重要保障,也是夫妻权利义务得以实现和履行的物质基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为有效保障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特殊情形下可以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婚姻中财产受到损害的、弱势一方在法定情形下有权要求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更好地保障夫妻弱势一方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夫妻本是同林鸟,困难临头时更应凝心聚力、守望相助,共同建设和谐家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编辑:常跃旺
妻子病重,丈夫拒出钱,法院判决:分家产
妻子病重需要手术,丈夫却拒绝出钱,妻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近日,平谷法院判决支持了女方的要求。
张女士与王先生是夫妻,她说,双方共有20万元左右的存款,存在王先生名下,但存单由自己保管。在二人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发生矛盾。如今,张女士患有严重疾病,需进行手术治疗,她提出要用存款治病,但遭到王先生拒绝。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平分夫妻共同财产。
张女士未与王先生离婚,主张分割夫妻存款用于治疗自身疾病,能获得法院支持吗?
对此,法院在判决中说明,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要求,其中便包括“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情形。
本案中,张女士与王先生是夫妻关系,双方互负扶养义务。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存款如无极特殊情况,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张女士患有重大疾病需要治疗,而男方又不同意支付医疗费,这种行为不仅违法,也违背了社会道德规范。因此,法院判决支持在二人不离婚的情况下,张女士有权分割共同财产即存款20万元。
以案释法:夫妻一方重病,另一方不愿意花钱治疗该怎么办?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人性有时就是如此的残酷,即便是看起来相濡以沫的夫妻,到了大难临头之时,他们也有可能会抛下彼此。就比如夫妻一方身患重病,这个时候就是对人性的一次重大的考验,另一方是不离不弃?还是狠心离去?患病的一方又该何去何从?
杭州姑娘方敏(化名)曾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她的父母早年经商赚下了一大笔钱,在她结婚前就给她置办了四五处房产,后来她在亲戚的介绍下与丈夫陈松(化名)结婚,结婚之后,两人的感情一直不错。
但2018年时,方敏突然患上了肌萎缩侧索硬化症,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渐冻症”,方敏患病之后,父母为了给她治病,几乎变卖了所有的家产,但这还远远不够,于是他们便想到变卖方敏名下的那四五处房产。
可当他们这一举动却遭到了陈松的坚决反对,他的态度很明显,宁愿放弃对方敏的治疗也不愿意放弃房子。方敏得知此事后倍感心寒,可她如今卧病在床,对此也无能为力,那么在这个时候,方敏该怎么办?
其实从法律角度出发,方敏有好几种方法来为自己的治疗提供保障。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本案中,方敏名下的房产是其父母在她婚前为其购置的,在本质上,这属于一种合法的赠与行为,因此这些房产便归方敏所有,如果在结婚之后,方敏没有将房产的部分所有权划分到陈松的名下,那么这部分财产就属于她个人的婚前财产,她有权对其进行处置,陈松无权干涉,那么她变卖房产来为自己治病就是她的自由。
第二种方法是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陈松在婚姻内进行财产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在本案中,方敏与陈松仍处于婚姻存续期间,那么陈松作为重负,对身患重病的方敏就有扶养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而陈松的态度很明显就是拒绝履行该义务,那么这个时候,方敏就有权要求其支付扶养费,若是陈松拒绝,那么方敏就有钱向法院提出进行共同财产的分割。这样一来,她在治疗上就有了一定的经济保障。
但在这个时候还会出现一个问题,方敏身患重病而丧失了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上述涉及民事诉讼的行为,她自身可能无法进行,那么她该怎么办?其实在法律中已经针对这种情况进行了规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这一规定也就是所谓的“意定监护”,方敏完全可以以书面形式将父母确定为自己的监护人,这个时候,父母就有权对她的财产进行管理,也有权替她行使必要的民事权利,就比如诉讼离婚,如果陈松既不愿意离婚,又不愿意履行夫妻扶养义务,在财产分割方面又不愿意妥协,那么方敏想要自己的治疗得到保障,那么就只剩下了诉讼离婚这一条道路。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虽然方敏与陈松可能不具备上述情节,但方敏身患重病,陈松却不愿意为其治疗,那么法院还是会支持两人离婚。离婚之后,方敏就可以进行财产分割,若是陈松仍然拒绝,那么方敏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不得不说,疾病的确是对人性的一种考验,或许方敏当初也没想过陈松会在这种时候选择放弃她,可事已至此,方敏也只能尽力去为自己的后续治疗寻求一份保障,这是合理的诉求,不论是在道德还是在法律上,方敏都是占据着绝对的优势,而陈松试图为保全财产而放弃方敏的行为注定是行不通的。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人性有时就是如此的残酷,即便是看起来相濡以沫的夫妻,到了大难临头之时,他们也有可能会抛下彼此。就比如夫妻一方身患重病,这个时候就是对人性的一次重大的考验,另一方是不离不弃?还是狠心离去?患病的一方又该何去何从?
杭州姑娘方敏(化名)曾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她的父母早年经商赚下了一大笔钱,在她结婚前就给她置办了四五处房产,后来她在亲戚的介绍下与丈夫陈松(化名)结婚,结婚之后,两人的感情一直不错。
但2018年时,方敏突然患上了肌萎缩侧索硬化症,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渐冻症”,方敏患病之后,父母为了给她治病,几乎变卖了所有的家产,但这还远远不够,于是他们便想到变卖方敏名下的那四五处房产。
可当他们这一举动却遭到了陈松的坚决反对,他的态度很明显,宁愿放弃对方敏的治疗也不愿意放弃房子。方敏得知此事后倍感心寒,可她如今卧病在床,对此也无能为力,那么在这个时候,方敏该怎么办?
其实从法律角度出发,方敏有好几种方法来为自己的治疗提供保障。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本案中,方敏名下的房产是其父母在她婚前为其购置的,在本质上,这属于一种合法的赠与行为,因此这些房产便归方敏所有,如果在结婚之后,方敏没有将房产的部分所有权划分到陈松的名下,那么这部分财产就属于她个人的婚前财产,她有权对其进行处置,陈松无权干涉,那么她变卖房产来为自己治病就是她的自由。
第二种方法是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陈松在婚姻内进行财产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在本案中,方敏与陈松仍处于婚姻存续期间,那么陈松作为重负,对身患重病的方敏就有扶养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而陈松的态度很明显就是拒绝履行该义务,那么这个时候,方敏就有权要求其支付扶养费,若是陈松拒绝,那么方敏就有钱向法院提出进行共同财产的分割。这样一来,她在治疗上就有了一定的经济保障。
但在这个时候还会出现一个问题,方敏身患重病而丧失了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上述涉及民事诉讼的行为,她自身可能无法进行,那么她该怎么办?其实在法律中已经针对这种情况进行了规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这一规定也就是所谓的“意定监护”,方敏完全可以以书面形式将父母确定为自己的监护人,这个时候,父母就有权对她的财产进行管理,也有权替她行使必要的民事权利,就比如诉讼离婚,如果陈松既不愿意离婚,又不愿意履行夫妻扶养义务,在财产分割方面又不愿意妥协,那么方敏想要自己的治疗得到保障,那么就只剩下了诉讼离婚这一条道路。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虽然方敏与陈松可能不具备上述情节,但方敏身患重病,陈松却不愿意为其治疗,那么法院还是会支持两人离婚。离婚之后,方敏就可以进行财产分割,若是陈松仍然拒绝,那么方敏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不得不说,疾病的确是对人性的一种考验,或许方敏当初也没想过陈松会在这种时候选择放弃她,可事已至此,方敏也只能尽力去为自己的后续治疗寻求一份保障,这是合理的诉求,不论是在道德还是在法律上,方敏都是占据着绝对的优势,而陈松试图为保全财产而放弃方敏的行为注定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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