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在工地突发疾病死亡工伤赔偿责任由谁承担负责

农民工多数只是在农闲时被包工头带出来打工,既不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受用人单位管理,因此,与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他们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很难得到工伤赔偿。本文通过案例分析,为农民工维权指明了出路,并提供了法律依据。

【案情简介】

四川籍农民工何某某跟随同村多年在外承揽工程的自然人冯某到某建筑安装劳务公司从事绑钢筋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何某某的工资由冯某支付。


2019年10月25日15时许,何某某在工地上绑钢筋时,出现头晕,倒在工作现场,领班人告诉冯某,冯某让何某某去宿舍休息。半小时后,冯某去宿舍看望何某某,发现何某某不对劲,急忙拨打120,120将何某某接到医院进行抢救,6小时后因抢救无效宣告死亡。


2020年1月13日某县人社局认定何某某之死视同工伤,同时作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认定决定书》,认定某建筑安装劳务公司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某建筑安装劳务公司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维持了某县作出的《工伤保险责任单位认定决定书》,某建筑安装劳务公司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均认定了冯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判决驳回了某建筑安装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依据该条规定,何某某认定视同工伤,无疑·是正确的。问题是该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某建筑安装劳务公司对某县人社局认定何某某之死视同工伤没有异议,但对《工伤保险责任单位认定决定书》认定该公司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有异议。认为,何某某不是本单位职工,与该公司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因此不应当由本公司承担何某某的工伤赔偿责任。

某建筑安装劳务公司的理由在正常情况下,不能说没有道理和法律依据,但该公司错就错在不应该将承包业务违法分包给没有资质、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冯某。《******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四)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根据本条规定,结合本案中冯某仅仅是一个农村出来的包工头,没有任何资质,也没有用工的主体资格,冯某招用的农民工何某某,在从事该公司承包的业务时,因工死亡,自然由该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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