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条件
企业建立职工补充养老的条件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按照劳动工资隶属关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向经办机构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即可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参见:江苏省劳动厅关于修改《〈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劳险[1998]11号)
执行日期:199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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