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找的农民工受工伤赔偿标准(包工头雇佣的农民工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前言:建设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为了节省成本,规避风险,经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的自然人(俗称“”),“包工头”又聘用大量从事劳动。一旦发生伤亡事故,施工单位则以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付或者只象征性支付一些“人道主义费用”,而同种情况下的赔付数额有时候会达到上百万,相差巨大,农民工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么?我们一探究竟。

【案例】2017年11月2日,某建筑公司承建了某镇中小学运动场建设工程项目。之后,该建筑公司又将该工程部分包给仝某,仝某雇佣了张某作为施工人员。2017年11月28日早上,工友发现张某晕倒在工地工棚,随后通知仝某,仝某到场后将张某送至医院救治,医院诊断为:脑出血,同日,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工作时因自身原因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突发疾病看起来和工作没有关系,但不能排除是因为工作的原因导致自身突发疾病,因此《工伤保险条例》将突发疾病死亡和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视同工伤,更加体现了保护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原则。张某在工作时间(早上)和工作岗位(工地工棚),因为自身的疾病在送往医院的当天便抢救无效身亡,虽然诊断结果为脑出血,但完全符合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因此张某的情形能够认定为视同工伤。虽然张某的情形符合认定视同工伤的情形,但在实践操作中还有一定的难度。例如:违法转包下,用人单位和包工头聘用的农民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工伤是否必须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出现工伤情形的时候,用人单位不申请,劳动者能否直接申请?我们逐一分析。

一、发包单位是否和“包工头”雇佣的农民工存在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就工资报酬、岗位、福利等进行协商,最终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而在违法转包或分包的情况下,劳动者是与自然人进行协商,工作是按照该自然人的管理安排进行,劳动报酬也是由该自然人进行支付,即人员选用、管理、劳动报酬支付等情况均是由该自然人个人负责。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发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上述规定从有利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作出了补充。即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聘用的劳动者因工伤亡的,要求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所以,即便与实际施工的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根据法律规定,发包单位仍需对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三、用人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怎么办?用人单位若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总结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中,用工单位存在违法转包或者分包情况下,虽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所聘用的劳动者与建设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并不影响因工伤亡的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或者其家属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来源:河南妇联 颐律观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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