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用超过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招用超过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观点吧。

随着经济发展,生活和医疗水平不断提升,人均寿命相较于十几年前已经有了大幅提高,很多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年人身体依然健朗,具备从事相关劳动的能力,于是就有很多人即便是办理了退休,却还是在公司继续发挥余热。那这些人与公司之间还是建立劳动关系吗?

杨某是某公司女职工,因年满50岁,于2020年1月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开始领取养老金。因为退休金少,且退休后的生活太过于枯燥,王某就想找份工作继续发挥余热。2020年3月1日,杨某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保洁的工作。2020年10月份开始,公司便以各种理由连续拖欠杨某3个月工资,于是杨某在2020年12月31日就以公司没有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为由单方通知公司不再去上班,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因物业公司拒绝支付,杨某无奈只能申请劳动仲裁。

杨某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呢?关键要看双方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我梳理了一下相关的法律法规:1.《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3.《最高院审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从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依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后,劳动合同依法终止。此时劳动者已经不是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关系的主体。而且上述案例中,杨某已经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无论从《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还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来看,杨某与物业公司建立的都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所以杨某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以双方的纠纷不属于劳动纠纷而没有受理。杨某起诉到法院后,法院也以双方是劳务关系为由,没有支持杨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当然杨某付出了劳动,就有得到报酬的权利,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拖欠杨某的劳务报酬。

如果过了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后还去上班,在入职时建议与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对劳务报酬,工作时间,劳务协议期限,福利待遇,违约责任,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详细约定,以保证在出现用工纠纷时有据可依。

上面说的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那如果是超过退休年龄,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没有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去公司上班呢?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只要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就终止。但是这条规定却与《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存在矛盾之处,这就导致各地对于超过退休年龄但是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做出了不同的认定。当然,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法律适用的规定,超过退休年龄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应该人员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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