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的要件有侵犯的客体比较复杂,不仅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信息,也侵犯了绑架儿童的人身权利;同时客观要件表现为利用职务而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儿童;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主观要件表现为直接故意。
一、构成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的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不但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而且还侵犯了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其侵害的对象由其所侵害的客体的多重性所决定,亦具有多重性,一般包括依法正在执行解救公务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协助执行解救活动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被拐卖、绑架的妇女或儿童。
(二)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范围主管、负责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作的便利,而不是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便利阻碍解救工作。
(三)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是非常宽泛的,但只有那些负有特定的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必须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既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也希望发生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未获解救的结果。如只是认识到自己行为可能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但主观上并不希望发生这种结果的,不构成本罪,导致严重后果的,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二、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的是怎么样的?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
(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综合上面所说的,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儿童这种行为是会进一步增加儿童生命危险,只要实施此行为就会构成犯罪,因此,执法人员就会从主体、主观、客体、客观方面来进行认定,其目的性就是为了让违法者为自己的行为负出该有的代价。
法务时刻来源链接:https://www.jiwenlaw.com
本文来自管理员投稿,不代表资源分享网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duduzhe.cn/fb3a3C2pSVgNVDV0.html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