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遭遇家庭暴力,在时,当事人可以提交报警记录、处罚单、医院病历或者诊断证明、照片等证据用以证明家暴的存在。
明家暴行为的证据有:
(一)伤情照片:受伤后及时拍照,证明关联性;
(二)诊疗记录:及时就诊,留存医疗本、诊断证明、医疗报告、住院病历等;
(三)报警记录、警察笔录、伤情鉴定报告、告诫书:
1、尽量打“110”报警,110报警有报警记录留存;
2、记录出警人员的联系方式,方便将来调取证据;
3、当时无法报警的,事后应及时报警;
4、必要时可要求警察给双方做笔录、依程序进行伤情鉴定、出具告诫书等;
5、家庭暴力受害人不方便报警时,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四)保证书:施暴方道歉时,要求其本人书写,可留存备用;
(五)证人证言:受害人应积极寻求亲友帮助,知情人可作为证人作证;
(六)录音录像:可事先准备,可在暴力发生时尽量逃往有摄像头的公共场所;
(七)相关机构证明:受害人可以求助居(村)委会、对方用人单位、妇联、学校等机构。
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法务时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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