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遭受工伤后,一定能够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吗?

作者:史湘岚 律师


本文导读

劳动者遭受工伤,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 伤残等级为5-6级的,经劳动者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 伤残等级为7-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故,如因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不能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基本案情

王某某于2016年12月入职A技术有限公司,2017年3月在工作中受伤,2018年4月被认定为工伤九级伤残并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另,A技术有限公司向王某某支付了8个月停工留薪工资。

2018年3月王某某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2019年2月王某某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要求A技术公司:

1.向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000余元;

2.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0000余元。


庭审看点

1、王某某主张A技术有限公司为其指定的停工留薪期是10个月,但A技术有限公司仅向其支付了8个月工资。王某某提交了《认定工伤决定书》,该决定书第一页下方空白处有手写的“停工留薪10个月”字样,王某某称该内容是A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书写。A技术有限公司对该份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主张按照相关规定王某某的停工留薪期应为6个月,但我公司秉持对员工的关怀和照顾已向其多支付了两个月工资。

2、王某某主张A技术有限公司未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A技术有限公司认可未支付的事实,但主张王某某不满足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条件,故公司无需向其支付。

3、王某某被认定为工伤九级伤残。

4、王某某与A技术有限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12月。

5、王某某于2018年3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裁判结果

本案经过仲裁、一审、二审。法院认为:

1、王某某与A技术有限公司就王某某所受之伤的停工留薪期未能达成一致,根据《**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及《**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王某某实际工作地点为**省),王某某所受之伤的停工留薪期应为8个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A技术有限公司已向王某某支付了8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故王某某提出A技术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2、王某某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其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故,法院最终驳回了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36条、37条分别对劳动者遭受工伤被鉴定为不同伤残等级应享有的工伤待遇做出了明确且细致的规定。本案中王某某遭受工伤后被认定为9级伤残,其如果要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还应当对应《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满足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但王某某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情况,也不属于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第二,从立法目的上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而影响其再次就业的一种补偿。但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就不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条件。故在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即使用人单位不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也不会侵害其利益。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没有支持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案件来源

京平劳人仲字[2019]第1017号裁决书

(2019)京0117民初9575号判决书

(2019)京03民终16029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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