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中涉及房屋被拆迁,继承人该如何继承?

刘先生早年丧偶,独自将三女一子抚养成人。2016年10月,刘先生考虑到自己每况愈下的身体情况,便决定订立遗嘱,将名下唯一的房产留给儿子小刘。

2017年4月,房子被征收拆迁,刘先生获得了一笔不菲的拆迁补偿款。2019年11月刘先生因病去世。遗嘱始终没有发生变更。

如今,小刘希望继承父亲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却与家中的三位姐姐发生争议,难道小刘不能直接继承拆迁补偿款吗?让我们看看律师怎么说。


帮传承律师解答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对财产的处分,本质上是立遗嘱人基于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处分其财产的一种表现形式。

父亲如果在遗嘱中写明,房屋一旦遇到拆迁,相应的拆迁利益也由小刘独自继承,那么小刘可以依据遗嘱来继承该笔补偿款。如果遗嘱中只写明小刘有权继承房屋,而未写明拆迁的情况,则小刘不能依据遗嘱来继承该笔拆迁补偿款。这笔拆迁补偿款将按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也就是其他继承人同样有权继承这笔拆迁补偿款。

******在《关于“遗嘱中的标的物在拆迁安置后是否算标的物的变更,若是公证遗嘱,是否因标的物的变更而需要办理相关公证遗嘱的变更”问题的答复》中明确:“遗嘱中对财产的处分方式体现了遗嘱人立遗嘱这一时点的内心真意,但并不能对遗嘱人随后改变其财产处分方式产生约束。因此,遗嘱人在立遗嘱后,还可通过各种法律允许的方式撤销其在原遗嘱中的财产处分行为。”也就是说,立遗嘱之后,也是允许立遗嘱人变更遗嘱内容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标的物被拆迁后的对价是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标的物被拆迁一般是因标的物所有权人同意拆迁并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引起。

遗嘱中所涉及的房屋被拆迁后获得了一定数额的补偿款,与原房屋已经是不同的标的物。对于刘先生而言,该补偿款是其立遗嘱后新获得的财产,在房屋拆迁后,遗嘱继承中的标的物已经灭失,刘先生若想依然将财产或房产留给儿子小刘,应当对新获得的财产(拆迁补偿款)重新作出分配。在未修改遗嘱或者是重新订立遗嘱的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的规定,这份遗嘱中涉及的房屋被拆除的部分应视为被撤销。小刘则不能按照遗嘱继承房屋被征收之后的拆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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