耄耋之年的独居老人
孤苦无依 无人照料
孙女的照料如同一束阳光
温暖了他的生活
不久后
老人与孙女签署了买卖合同
实则将名下房产无偿赠与孙女
这一举动引发了其他儿女的不满
一场纠纷就此爆发
......
张 沁
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四级高级法官
2018年荣获上海法院“邹碧华式的好法官、好干部”称号,2018年主审案件编写的案例被评为上海法院精品案例,2022年、2023年连续荣获上海法院嘉奖。
卢思洁
民事审判庭
法官助理
案情回顾
争议房屋原为爷爷名下房产。2020年6月16日,爷爷将其名下的产权份额以买卖合同形式过户给孙女,办理过户过程中,爷爷与孙女共同到登记中心,并回答了工作人员的询问,表示当天所办事项是将房屋给孙女,对房屋坐落、孙女姓名等问题均予以清晰回答。2021年5月7日,爷爷向孙女发送律师函,要求孙女支付购房款。随后,爷爷作为原告,以孙女为被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出庭抗辩,认为双方是赠与合同关系,祖孙关系一直很融洽,起诉并非原告本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没有对违约条款、付款方式进行约定,明显不符合正常房屋买卖交易常态;在原告签署的询问笔录中,原告陈述到场所办事项是将房屋给孙女,对孙女名字、之后的居住问题等均清晰回答;产权过户前、后,直至2021年5月近一年的时间内,原告从未提出要求被告支付房款。综合合同履行的情况和当事人的陈述,结合双方的身份关系,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并无房屋买卖交易的意思表示,而应构成赠与合同关系。故双方签署的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房屋过户系为完成赠与合同,原告要求返还房屋,缺乏依据,故最终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对要求恢复产权登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在类似案件中老年人通常存在以下几种主张:
一是认为买卖不是真实的,属于无效,故要求返还房屋;
二是认为既然签署了买卖合同,出卖人可以主张对方支付购房款;
三是认为双方的赠与合同可以任意撤销,要求撤销赠与合同返还房屋。
上述几种主张对应老年朋友对法律规定理解的几个误区。
买卖合同无效并不代表房屋可以当然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案例中老人欲将房屋赠送给孙女,实际操作过程中通过签署买卖合同的形式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孙女,双方并无真实的房产交易合意,故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属于虚伪的表象意思表示,双方真实法律关系应为赠与合同关系。按照《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属于虚伪的意思表示,应属无效,赠与合同关系属于真实意思表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属有效,因此过户也是有效的。
形式上的买卖合同不代表有权主张购房款
按照上文中的规定,虚伪的意思表示无效。本案中老人与孙女并非是真实的买卖交易,双方签署的形式上的买卖合同无效,该买卖合同中有关于支付价款等合同条款对双方没有约束力。若老人欲要求孙女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对价,法院也无法支持该请求。
赠与合同不代表可以任意撤销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另外,《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六百六十四条、六百六十六条还规定了可以撤销赠与或不履行赠予合同的法定情形。除法律规定的特殊的不可撤销情形之外,一般赠与合同的撤销权需要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行使,或者在符合法定情形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本案中老人已将房屋过户给孙女,财产完成交付,双方也没有约定其他赠与条件,老人无法再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
来源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文字 | 张沁
责任编辑丨张巧雨
声明丨转载来自“上海高院”
本文来自管理员投稿,不代表资源分享网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duduzhe.cn/fb3c2C2pWUwlXAVw.html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