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交通法 104 条第一项是指“驾驶机动车时,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建议参考:为了避免违反交通法 104 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您在每次驾驶机动车前,确保携带好行驶证和驾驶证,如果您不确定是否携带了这些证件,可以在出发前检查一下车辆的手套箱或其他存放位置,如果您的行驶证或驾驶证丢失或损坏,应及时到当地车管所办理补办手续。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仅供参考,具体处罚标准可能因地区而异,如果您对交通法的具体规定有疑问,建议咨询当地的交通管理部门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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