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导读:的司法解释是人如果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中没有获得所有权的财产的话,那么就不应该认定为债务人的财务。企业在符合一定的情形下是需要的,比如说已经达到了破产的界限的时候就可以申请破产。

一、企业破产法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破产法》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第三条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二、企业破产的情形有哪些

在下列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做出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1、企业达到了破产界限,债务人申请破产的。

2、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而债务人不申请和解,或者不能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被人民法院驳回的。

3、整顿期满,债务人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4、企业在整顿期间,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者财务状况继续恶化;或者实施了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从而引起整顿程序非正常终结的。

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必须采用书面方式。裁定的内容应当包括:破产债务人的企业名称、企业性质、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等;破产的原因;宣告的法律依据以及破产以及破产宣告应进行的有关事项,如成立清算组和重新申报债权等等。

为了使破产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了解企业法人的破产情况,应当将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予以公告。

企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时候是可以申请破产的,但是企业破产必须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其次需要符合过程的条件,比如说公司不能够清偿到期的债务额的时候就可以申请破产。其次在破产的时候需要进行财产清查。

法务时刻来源链接:https://www.jiwenlaw.com/

本文来自管理员投稿,不代表资源分享网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duduzhe.cn/fb42fC2pQVQJSAVw.html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4年12月10日
下一篇 2024年12月10日

相关推荐

  • 企业破产法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导读:适用于所有类型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有企业、合资企业,并且适用于所有经营性质的企业,包括股份制公司和有限责任制公司,当企业法人无法及时清算到期时,可以。 一、企业破产法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企业破产法》适用所有类型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有企业、外资企业

    2024-12-11 00:56:30
    48 0
  • 民营企业适用破产法吗

    在公司经营不善之后,有可能会导致破产,这个破产是需要符合破产法中的规定的,如果自己是属于一个民营企业的话,还可不可以适用于破产法?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知识,法务时刻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营企业适用破产法吗 民营企业可以向人院

    2024-12-11 00:51:56
    48 0
  • 申请破产清算应严格按破产法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否则法院可驳回

    简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第三款规定:“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

    2024-12-11 00:51:52
    38 0
  • 申请破产清算应严格按破产法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否则法院可驳回

    简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第三款规定:“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

    2024-12-11 00:51:48
    41 0
  • 破产法个别清偿司法解释

    律师解答 已经被宣告破产的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的,若是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四条 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

    2024-12-11 00:51:29
    39 0
  •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全文(民法典破产全文详细内容)

    破产案件受理前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否能够被认定为破产债权的问题,司法实践中裁判口径不一,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甚至同一地方的法院作出了不一样的认定。如山东、江苏、北京、安徽等地有的法院认为属于破产债权,北京、大连、广东、深圳、山东等地有的法院

    2024-12-11 00:50:49
    41 0

发表回复

8206

评论列表(0条)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