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侵占41万判(职务侵占42万判)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报账员挪用侵占40余万元终获刑
居委会报账员利欲熏心,利用职务之便竟然将公款42万余元挪用侵占。近日,本案被告人张某被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
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系修武县城关镇某居委会报账员。2009年底,被告人张某利用其负责该居委会的收支并向城镇管理办事处报账的工作便利,将居委会报账后结余资金296535.18元存入个人银行账户,后将该款用于家庭支出。2016年9月,城镇管理办事处发现该居委会自2010年以来未报账后,该居委会主任聘请财务人员帮助整理财务账目时,被告人张某仅对2010年至2016年的收支进行记账整理,未将2009年结余的296535.18元资金按规定进行结转,至今未还。
2010年4月,修武县国有土地储备中心将该居委会位于文化路西侧103.38亩的土地出让给河南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用于房地产项目建设。2012年3月初,该房地产项目门面房建成后,向居委会移交时,双方商定该公司向该居委会补偿102万差价后,由该公司将门面房出售,另赠送居委会两套门面房作为补偿。2012年3月17日,时任居委会主任的王某经同意购买门面房一套,被告人张某收取王某13万元购房款后未入账,占为己有,用于赌博、偿还个人债务。
修武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集体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依法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集体财物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依法构成挪用资金罪。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继续向被告人张某追缴违法所得426535.18元,发还受害人修武县城关镇某居委会。
修武县监察委10余名工作人员到庭旁听案件审判过程。(司铃云)
【房检大讲堂】第42期: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相关规定
法条规定:
修改前:
1997年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修改后:
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01
职务侵占罪立法沿革
1、1979年后至1997年刑法修订前
1979年刑法只规定了贪污罪,未规定职务侵占罪。1988年《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规定了贪污罪的主体。1995年2月通过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2、1997年修订的刑法
1997年刑法第九十三条对“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作出了规定。将1995年《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调整合并,并作了进一步修改。
02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后的职务侵占罪条文解读
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的规定。
“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的行为。“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进行企业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非以公司形式组成的经济实体。“单位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既包括所有,还包括依法或者依约定而占有、管理、使用、运输中的财物。
第二款是关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的规定。属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范围,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认定为贪污罪。
03
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
1、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是利用自己在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是指利用与其职责无关,只因工作关系而熟悉作案环境、条件,或者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出入某单位,较易接近作案目标或者对象等便利条件。
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侵占行为。一般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已物而加以处分、使用、变持有为所有等行为,又包括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骗取、窃取、侵吞、私分单位财物的行为。
4、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04
职务侵占罪在适用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案件中的共同犯罪问题:
(1)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2)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共犯论处。
(3)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2、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1)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侵占罪的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
(2)客观行为表现不同。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侵占罪则不要求这一点。另外,侵占罪的行为人只有在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出的情况下,才构成本罪。而职务侵占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并达到了数额较大,就构成了犯罪。
(3)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则是一般主体。
(4)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而职务侵占罪则无此规定。
素材提供:第一检察部(刑事犯罪检察部)
编辑:辛世豪
一男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款数额较大 被儋州检察院提起公诉获刑
近日,一男子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被儋州市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儋州市法院经开庭审理,以该男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17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被任命为某公司的企业销售部副经理,负责销售该公司生产的生物质颗粒等工作。王某某在销售生物质颗粒时,自行在公司定价的基础上提高销售价格,收到销售货款后再按照公司定价将销售货款上交公司,超出定价部分作为其“辛苦费”。2018年1月至4月,王某某先后将生物质颗粒分别销售共17批次,王某某陆续收到上述17笔货款共43万余元。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每次收到货款后便转入其个人名下的其他银行账户或其微信账户,然后用于个人赌博等挥霍一空。扣除垫付的运费及其“辛苦费”后,王某某实际非法占有应当上交而未上交给公司的货款共42万余元。
儋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共计42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对王某某提起公诉,儋州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畅凯 通讯员 李雅灵 编辑 邹宇)
近日,一男子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被儋州市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儋州市法院经开庭审理,以该男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17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被任命为某公司的企业销售部副经理,负责销售该公司生产的生物质颗粒等工作。王某某在销售生物质颗粒时,自行在公司定价的基础上提高销售价格,收到销售货款后再按照公司定价将销售货款上交公司,超出定价部分作为其“辛苦费”。2018年1月至4月,王某某先后将生物质颗粒分别销售共17批次,王某某陆续收到上述17笔货款共43万余元。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每次收到货款后便转入其个人名下的其他银行账户或其微信账户,然后用于个人赌博等挥霍一空。扣除垫付的运费及其“辛苦费”后,王某某实际非法占有应当上交而未上交给公司的货款共42万余元。
儋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共计42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对王某某提起公诉,儋州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畅凯 通讯员 李雅灵 编辑 邹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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