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计算年休假工资
(一)年休假基本工资的确定
在一般情况下职工享受年休假期间可以获得与日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其具体计算公式为:职工本人月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天)。
年休假所依据的月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标准基本一致。即:前十二个月应得工资总额-前十二个月加班工资总额后的月平均工资。如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月应得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得工资为用人单位代扣个人所得税、个人缴纳部分以及其他扣款前的工资。
(二)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如何计算及支付
依据《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安排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以及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有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的,单位应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二、职工不愿休年假怎么处理
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单位可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主张是职工因个人原因提出不休的,应提供其本人书面申请不休年休假的证明。可见,年休假的立法旨在督促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因此用人单位不能简单的认为如果职工未在当年内申请,其当年年休假自动作废。而应当主动地安排职工休年假,并保留好安排员工休假的书面通知、员工对单位安排的书面意见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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