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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酒驾入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理念已然成为社会共识。但是有一些市民认为喝酒之后不开四轮汽车,那开两轮车应该可以吧?但实际上醉酒驾驶两轮车也可能会涉嫌危险驾驶罪。福清的一男子郑某就因醉酒驾驶两轮摩轮车而付出了惨痛的代价。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
2018年3月25日凌晨1时许,郑某在女婿家中把酒言欢后,因想着晚上路面宽畅,车辆较少,于是不顾女婿的劝告,独自驾驶一部二轮摩托车往家中行驶。但让郑某万万没想到的是,这一决定不仅让自己面临刑事处罚,还差点让自己丢了性命。在回家过程中,郑某与一辆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郑某受伤的损害结果。经鉴定,郑某因该事故致脊髓损伤,颈6椎体骨折,胸8椎体骨折等多处骨折,目前脊髓损伤伴截瘫,双下肢肌力严重损伤,伴重度排便及排尿功能障碍,构成一级伤残,需要终身护理。事故发生后,小型汽车车主报警,郑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所检验,郑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6.4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郑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2018年4月24日,郑某被民警抓获。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在大多数人的印象中,“酒驾”、“醉驾”的意思就是酒后驾驶四轮汽车。但实际上这是一个误区。根据国家标准,设计时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过40公斤的电动车作为“轻便摩托车”也被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该案中郑某驾驶的摩托车就属于这种情况。因而醉酒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同样要负刑事责任。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不要酒后驾车,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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