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劳动保障报
案 情 简 介
蔡某是数码快印公司员工,从事印刷工作。2018年11月起,蔡某出现咳嗽等症状,11月30日经医院诊断为支气管扩张。12月4日,蔡某依旧存在咳嗽症状,但未请假,在晚上8时下班后回宿舍休息。次日早上8点,蔡某同事发现其在员工宿舍床上昏迷不醒,随后将其送往医院抢救。12月6日,蔡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医院诊断,其死亡原因为脑出血。
后蔡某家属申请工伤认定,称蔡某属于在车间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仲 裁 结 果
人社部门调查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后经行政诉讼,法院支持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案 件 分 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蔡某是否属于上述情形,决定了他是否能够被认定为视同工伤。探究这一问题,需要进一步分析蔡某突发的是何种疾病以及在何时何地突发疾病。
虽然蔡某被诊断为患有支气管扩张,且死亡前仍有咳嗽等呼吸系统症状,但蔡某当时仍然正常上班,其最终死亡原因为脑出血,并没有证据显示与支气管扩张有直接关联。而且,蔡某的脑出血发病时间为2018年12月4日晚上8时下班后至12月5日上午8时左右,其死亡与其12月4日白天从事的工作无直接关联。
综上所述,蔡某虽有呼吸系统疾病,但其死亡属突发脑出血引发,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应以脑出血发生时点为判断依据。蔡某是在宿舍休息时突发脑出血,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因此不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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