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第一次拍卖时,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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