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协议财产可以重新分割吗(离婚后,协议财产可以重新分割吗)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可以重新分割吗(离婚后,协议财产可以重新分割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签署离婚协议后反悔,能重新分财产吗?

转自:天津政法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在离婚过程中

有的人为尽快结束婚姻关系

会在签订离婚协议时

就财产分割做出让步

但离婚后却又反悔

甚至诉至法院

希望对财产重新认定或分割

这样可以么?

· 案件详情 ·

小李(化名,男)与小刘(化名,女)婚后育有一子。儿子出生后,小李与开发商签订合同,购买房屋一套,并支付了首付款。

后来,小李与小刘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上述房屋归双方之子所有,所有债务由小李偿还。

但小李在还完剩余贷款后,却将房屋登记在了自己名下。于是小刘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判令小李履行离婚协议,确认上述房屋归其子所有,并将该房屋过户到双方之子名下。

小李称离婚协议中

关于财产分割的意见

系在小刘胁迫、欺诈的情形下签订

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 法官裁定 ·

双方已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故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诉争房产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双方对该房屋享有共同权益。协议离婚时,虽未支付剩余房款、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尚未实际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但该房产属于将来可以取得的财产,双方有权在离婚协议中将其权益进行处分。

双方离婚协议中将诉争房屋赠与其子的约定有效,且该赠与约定与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

因此判决

小李按离婚协议的约定

履行房屋过户义务

虽然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但其前提是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后,就婚姻关系解除、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一揽子协议,经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非经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在此提示大家,提高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审慎签订离婚协议。

离婚后还能重新分割财产吗?

“婚姻本质上是一种经济关系”,这一点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体现的淋漓尽致。协议离婚要求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诉讼离婚中财产分割更是重中之重。那么如果在离婚后基于各种原因不满财产分割方式,能否要求重新分割呢?我们先看看下面的案例中法院如何判决。

一、案例展示

徐某与妻子罗某经亲戚介绍相识,结婚后育有一女。徐某是一名商人,长期在外需要应酬交际,结婚两年后,罗某怀疑丈夫有外遇,双方常常为此争吵。之后夫妻分居,两年罗某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就在离婚后,妻子罗某偶然发现丈夫在分居期间支取了大笔存于其工资卡中的资金,自己却对用途一无所知。罗某认为这是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进行财产分割。在审理过程中徐某对该笔资金用途的说法前后不一,且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最终法院判决徐某返还该笔资金的一半。

我国法律对于离婚后再次请求分割财产是如何规定的呢?是否只有上述案例中的情形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以下,本文将梳理相关法律规范,对各种不同情形进行总结分析与介绍。

二、法律分析

区分不同情形,法律对离婚后重新分割财产有不同的规定,区分点主要在离婚方式、请求重新分割的缘由等。

(一)离婚时部分共同财产暂未处理

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3条的规定,在离婚后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对尚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需要对该部分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审查,经审查确属共同财产的,依法予以分割。

实践中,基于各种原因,离婚时可能存在部分夫妻共同财产难以分割或夫妻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等情况发生,从而导致该部分财产在离婚时未予以分割。此种情形下,夫妻任意一方请求重新进行分割均是基于共有财产的共有权而提出,故属于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任意时间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该部分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二)协议离婚后对既定财产分割方式后悔

同样基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其中第70条规定了协议离婚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或变更离婚协议,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但仅在经过审查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时,法院才会支持当事人的诉请。

作为解除婚姻的两大方式之一,协议离婚要求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这种协议类似于民事合同,效力仅及于当事人之间。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过程中对财产分割协议仅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同意离婚并不赋予该协议司法认可的效力,因此法律允许当事人事后基于特定事由重新起诉要求进行财产分割。

从法条要求可以看到,此种情形下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其本质上是在行使撤销权,针对的是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存在可撤销事由,包括欺诈、胁迫等,这一点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条件相同。同时,应当注意的是,以存在可撤销事由提起的诉讼,因撤销权属于形成权,该司法解释规定的一年时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可变动,中间不存在通常情形下的中断、中止事由,即以此种理由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必须在离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进行。

(三)认为生效法律文书中的财产分割内容错误

根据《民诉解释》第380条的规定,针对当事人就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提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若涉及已分割财产,则依照法律规范予以再审审查;若涉及未分割财产,则告知当事人另诉。

通过诉讼方式离婚的,财产分割的内容会在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中阐明。若事后认为上述法律文书内容存在错误,而要求重新进行财产分割的,就涉及到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推翻,程序性事项要求较多。针对调解书与判决书,《民事诉讼法》与《民诉解释》分别对申请再审确立了不同的法定事由类型。主要区别在于,除了法定情形外,针对调解书的再审申请还可以因调解违反自愿原则。通过申请再审的方式请求重新分割财产,需要特别注意再审的各种程序性要求,包括提出申请的法定期限需要在文书生效后6个月内、须向法定机构提出等。

(四)离婚时财产分割错误

此种情形同时适用于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法律依据

三、结论

综上,一般情形下,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在离婚时进行,但法律仍基于不同情形给予了当事人事后申请重新分割的救济途径。若离婚时部分财产暂时未作分割处理,离婚后自然可以重新请求分割;若认为财产分割方式错误,则可以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进行重新分割;若存在夫妻一方通过隐瞒、转移等方式危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而离婚后才发现的,则可据此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该部分财产。此外,基于离婚协议的民事属性,若存在可撤销事由,也可以据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重新分割财产。

离婚后是否能反悔财产分割协议?

生活中有些夫妻决定分手时选择协议离婚,同时也会约定无共同财产以便能够尽快通过审查。然而离婚后双方往往会因财产并未实质处理而发生争议,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案情回顾

秦某和朱某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于2016年登记离婚。离婚时, 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无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秦某将其所有的位于潜江市某小区房屋出借给朱某居住。

秦某诉称于2021年2月18日取得了涉案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该房屋应属于秦某个人所有,秦某与朱某就该房屋的买卖协商过,但是未果,秦某要求朱某返还房屋,但是朱某拒不返还,继续占有。

朱某辩称,2011年朱某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出资7.9万元购买了涉案房屋,离婚时,双方未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其财产约定不明。2018年,朱某为秦某就房屋补偿给付了4万元,朱某认为该房屋登记前朱某已出资,结婚后登记在秦某名下,系夫妻共同财产,本案秦某主张腾退房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将涉案房屋判归朱某所有。

法官说法

法院经查明,秦某于2000年4月8日购得案涉房屋,并于2021年2月18日完成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故确认秦某自2021年2月18日起为该房屋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对该房屋的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朱某在秦某经登记获得案涉房屋不动产权后继续占有使用该房屋,其行为侵害了秦某的该项财产权益。

朱某抗辩案涉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却未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其抗辩主张,且离婚后要求明确财产分割效力或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

因本案纠纷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所以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被告朱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案涉房屋给原告秦某。

法官提醒

防患于未然,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最好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详细的约定,从而避免后续产生争议,面临诉讼请求不被支持的风险。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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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有些夫妻决定分手时选择协议离婚,同时也会约定无共同财产以便能够尽快通过审查。然而离婚后双方往往会因财产并未实质处理而发生争议,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案情回顾

秦某和朱某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于2016年登记离婚。离婚时, 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无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秦某将其所有的位于潜江市某小区房屋出借给朱某居住。

秦某诉称于2021年2月18日取得了涉案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该房屋应属于秦某个人所有,秦某与朱某就该房屋的买卖协商过,但是未果,秦某要求朱某返还房屋,但是朱某拒不返还,继续占有。

朱某辩称,2011年朱某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出资7.9万元购买了涉案房屋,离婚时,双方未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其财产约定不明。2018年,朱某为秦某就房屋补偿给付了4万元,朱某认为该房屋登记前朱某已出资,结婚后登记在秦某名下,系夫妻共同财产,本案秦某主张腾退房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将涉案房屋判归朱某所有。

法官说法

法院经查明,秦某于2000年4月8日购得案涉房屋,并于2021年2月18日完成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故确认秦某自2021年2月18日起为该房屋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对该房屋的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朱某在秦某经登记获得案涉房屋不动产权后继续占有使用该房屋,其行为侵害了秦某的该项财产权益。

朱某抗辩案涉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却未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其抗辩主张,且离婚后要求明确财产分割效力或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

因本案纠纷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所以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被告朱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案涉房屋给原告秦某。

法官提醒

防患于未然,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最好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详细的约定,从而避免后续产生争议,面临诉讼请求不被支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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