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房产是父母婚前买的离婚怎么分)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出资购房登记在子女(房产是父母婚前买的离婚怎么分)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文章目录:1、「收藏」婚前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的房产归属2、子女以自己名义买房,父母缴纳购房款,离婚时房屋应当如何分割3、婚前与父母共有的房产,离婚时配偶能否来分?

「收藏」婚前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的房产归属

01 婚前买房

出资情况

房屋产权登记

房屋归属判定

一人出资

婚前取得房本,登记在出资方名下,且无贷款

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婚前还清贷款,婚后取得房本,登记在出资方名下

婚前一方付首付并申请贷款,房本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

认定为房本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共同支付的贷款及房屋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尚未偿还的贷款视为房本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房本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

视为出资方对非出资方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非出资方一人所有,则属于非出资方个人财产

双方出资

登记在双方名下

若未结婚,按同居期间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婚后则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登记在一方名下

若未结婚,按同居期间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若结婚后离婚分割,由法官综合购房背景、出资数额等因素,基于公平原则作出认定(共同财产或借款或赠与)

02 婚后买房

出资情况

房屋产权登记

房屋归属判定

以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买房

登记在出资方名下

若全款,属于出资方个人财产;若有贷款,房款未偿还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登记在非出资方或夫妻双方名下

夫妻共同财产

以夫妻共同财产买房

登记在双方名下

夫妻共同财产

登记在一方名下

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

法院将重点审查双方购房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若确有赠与意愿,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若无赠与意思,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03 婚前父母出资买房

出资人

房屋产权登记

房屋归属判定

一方父母全资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出资方子女婚前个人财产

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房产判归出资方子女所有,由该方支付剩余贷款。婚内夫妻共同还贷及房屋增值部分,由出资方子女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

若无特别约定,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若无特别约定,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约定了各自份额,则按照按份共有处理。

双方父母出资

登记在夫妻双方或一方名下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视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

04 婚后父母出资购房

出资人

房屋产权登记

房屋归属判定

一方父母全资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属于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登记在对方子女或双方子女名下

若无特别约定,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对方子女的赠与

一方父母出首付,夫妻共同还贷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

若无特别约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对方子女的赠与

双方父母出资

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

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按各自父母出资比例享有房屋的相应份额)

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夫妻共同财产

??注:

1、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除非房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否则离婚判决对该房产不作处理,待取得房产证后再另行起诉。

2、房产证上有夫妻之外第三人的,法院一般不会在离婚判决中直接分割该套房产,由夫妻另外单独针对该套房产起诉;或中止审理离婚诉讼,由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并根据析产之诉的判决结果,对该套房产的夫妻共有部分进行分割。

本文主要内容转载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微信公众号。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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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以自己名义买房,父母缴纳购房款,离婚时房屋应当如何分割

引导语

司法实践中,“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形”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父母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不动产,将产权登记到子女名下;另一种是子女以自己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父母缴付购房款。昨日小编对第一种情形进行了解析,今日小编将对第二种情形进行解析。

01、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其子女名下

根据合同相对性和不动产登记的效力,由于房屋买卖合同是由子女直接与房地产商签署,且产权登记也在子女名下,因此不管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借贷关系还是赠与关系,该房屋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不能主张对房屋进行分割。

如果,婚后另一方参与还贷的,可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

02婚前由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夫妻名下双方名下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和不动产登记效力,由于房屋买卖合同是由夫妻双方婚前与房地产商签署,且产权登记在夫妻共同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婚前共有财产。

对于此种情形,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的份额会有一定的约定,若能证明父母出资的行为属于借贷关系,双方父母对夫妻双方形成共同债权人。但,不管是借贷关系还是赠与关系,此时的房屋系夫妻双方婚前的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原则上按照夫妻婚前约定的份额进行分割,如果夫妻之间对份额未作约定,则应等额分割。

03、婚前由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

对于此种情形,除非夫妻之间有约定,否则该房产权应当归属于登记人所有。

若夫妻之间对存有按份共有的约定时,该房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应当按照份额予以分割,如果夫妻之间约定不明的,应当等额分割。

对于双方父母出资的情形,可能系借贷关系,也有可能是赠与关系,但不管是哪种关系,均不影响夫妻之间对于房屋的分割。

04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名下

对于此情形,虽然是父母婚后为夫妻购房出的资金,但该房屋归属的问题,既不属于“个人特有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另有约定”的情形,该房屋应当归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至于双方父母的出资行为,有可能是借贷关系,也有可能是赠与关系,但不管是哪种关系,都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但主要的是父母出资行为并不影响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房屋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浪子回头金不换,用爱心点燃希望,好好珍惜彼此,相信总有一天TA会明白你对TA的好,学会用爱感化,用亲情点化,好好珍惜现有的生活,不要盲目的做出决定。慎重!慎重!慎重!

婚前与父母共有的房产,离婚时配偶能否来分?

以下文章

婚姻和房产是很多人眼中的人生大事,婚姻是成家,而房产是这个家得以安居的依托。当一段婚姻难以为继的时候,判断房屋的归属、对其进行分割是离婚诉讼中常见的问题。在越来越多的离婚纠纷案件中,房产如何分割成为争议的焦点之一。那么,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登记为自己与父母共同共有的房产,离婚时配偶能否要求分割呢?

能不能分

首先,需要明确离婚时配偶能否要求分割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登记为自己与父母共同共有的房产?——答案是肯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一方婚前贷款购置房产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配偶一方可以获得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的补偿。一方婚前所购房屋登记为与他人共同共有的,也存在婚后由夫妻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情形。因此,可以类推适用前述规定,即,婚前购房这一方的配偶,可以就其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应财产增值的部分受偿。

婚前贷款购买房产、婚后继续归还贷款的,一旦还贷的资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意味着配偶对于该婚前房产是存在贡献的。婚姻将两个人结合成利益共同的整体。因此,为了维护婚内双方的平等,促进共同创造财富以及美好生活的意愿,对于该婚前财产因共同还贷而产生的利益,就应当由夫妻二人分享。房产上登记有父母的名字,不影响夫妻应当具有的上述权益。

怎么分

其次,解决了能不能分,为什么分的问题后,还需要解决如何分的问题。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一方婚前购房,无论是登记在自己名下还是自己与父母名下,婚内还贷的金额并不受影响。因此,两种登记情形下,配偶可以得到的相应增值部分的补偿金额也是相同的。

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婚内房产的增值都划归婚前购房方一人所有,其配偶的利益也从中分取;而房产登记在一方与其父母名下,基于对物权登记制度的遵循,不宜将婚内房产的增值全部划归婚前购房一方,其配偶分取利益,也就应当仅限于以购房方的共有份额为限。毕竟,在这样一个参与还贷的过程中,配偶的被动还贷行为仅仅是基于二人之间的夫妻法律关系而作出的,并没有和婚前购房一方的父母产生财产法律关系。

所以,在如何分的问题上可以参考以下步骤:

第一步,考量登记在房产证上的夫妻一方可得的增值利益。

根据房产登记的人数情况、相互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以及实际出资等情况,确定登记在房产证上的夫妻一方能够在房产上享有多少增值利益。考量这一问题时,要尽量降低夫妻关系这一因素的影响,不能因为要离婚了,怕另一方配偶分走财产,就降低登记一方应当享有的增值利益。

第二步,考量夫妻共同财产对偿还贷款的贡献比例。

在婚前购房登记为自己与父母共有的情况下,由于该方通常是以承担贷款的方式出资,因此该方对婚前购房的全部贡献包括婚前、婚内以及未来的所有还贷。婚内夫妻共同还贷的贡献比例必须以上述全过程为分母计算,才不至于高估共同还贷行为对买房的帮助。

第三步,基于“登记一方可得增值×共同还贷贡献比例 共同还贷额”进行计算。

将共同还贷的贡献比例乘以购房一方自己能享有的房产增值利益,就可以得出婚内夫妻共同还贷对应的财产增值利益。此金额加上共同还贷本身的金额,就是核算参与还贷的配偶方可分得补偿额的基础。

在不考虑婚姻过错以及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情况下,通常应当补偿上述金额的一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以下文章

婚姻和房产是很多人眼中的人生大事,婚姻是成家,而房产是这个家得以安居的依托。当一段婚姻难以为继的时候,判断房屋的归属、对其进行分割是离婚诉讼中常见的问题。在越来越多的离婚纠纷案件中,房产如何分割成为争议的焦点之一。那么,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登记为自己与父母共同共有的房产,离婚时配偶能否要求分割呢?

能不能分

首先,需要明确离婚时配偶能否要求分割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登记为自己与父母共同共有的房产?——答案是肯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一方婚前贷款购置房产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配偶一方可以获得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的补偿。一方婚前所购房屋登记为与他人共同共有的,也存在婚后由夫妻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情形。因此,可以类推适用前述规定,即,婚前购房这一方的配偶,可以就其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应财产增值的部分受偿。

婚前贷款购买房产、婚后继续归还贷款的,一旦还贷的资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意味着配偶对于该婚前房产是存在贡献的。婚姻将两个人结合成利益共同的整体。因此,为了维护婚内双方的平等,促进共同创造财富以及美好生活的意愿,对于该婚前财产因共同还贷而产生的利益,就应当由夫妻二人分享。房产上登记有父母的名字,不影响夫妻应当具有的上述权益。

怎么分

其次,解决了能不能分,为什么分的问题后,还需要解决如何分的问题。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一方婚前购房,无论是登记在自己名下还是自己与父母名下,婚内还贷的金额并不受影响。因此,两种登记情形下,配偶可以得到的相应增值部分的补偿金额也是相同的。

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婚内房产的增值都划归婚前购房方一人所有,其配偶的利益也从中分取;而房产登记在一方与其父母名下,基于对物权登记制度的遵循,不宜将婚内房产的增值全部划归婚前购房一方,其配偶分取利益,也就应当仅限于以购房方的共有份额为限。毕竟,在这样一个参与还贷的过程中,配偶的被动还贷行为仅仅是基于二人之间的夫妻法律关系而作出的,并没有和婚前购房一方的父母产生财产法律关系。

所以,在如何分的问题上可以参考以下步骤:

第一步,考量登记在房产证上的夫妻一方可得的增值利益。

根据房产登记的人数情况、相互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以及实际出资等情况,确定登记在房产证上的夫妻一方能够在房产上享有多少增值利益。考量这一问题时,要尽量降低夫妻关系这一因素的影响,不能因为要离婚了,怕另一方配偶分走财产,就降低登记一方应当享有的增值利益。

第二步,考量夫妻共同财产对偿还贷款的贡献比例。

在婚前购房登记为自己与父母共有的情况下,由于该方通常是以承担贷款的方式出资,因此该方对婚前购房的全部贡献包括婚前、婚内以及未来的所有还贷。婚内夫妻共同还贷的贡献比例必须以上述全过程为分母计算,才不至于高估共同还贷行为对买房的帮助。

第三步,基于“登记一方可得增值×共同还贷贡献比例 共同还贷额”进行计算。

将共同还贷的贡献比例乘以购房一方自己能享有的房产增值利益,就可以得出婚内夫妻共同还贷对应的财产增值利益。此金额加上共同还贷本身的金额,就是核算参与还贷的配偶方可分得补偿额的基础。

在不考虑婚姻过错以及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情况下,通常应当补偿上述金额的一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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