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宅基地拆迁所得的补偿款或安置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其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宅基地拆迁而获得的补偿款或安置房,通常是基于其对宅基地的使用而产生的,属于个人财产。
如果宅基地在婚前已经进行了登记或者在婚后进行了夫妻共同出资建造,那么拆迁所得的补偿款或安置房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拆迁补偿款或安置房中包含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如夫妻共同存款等,那么这些财产也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建议参考:
1、在婚前,夫妻双方可以对宅基地的归属和使用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2、在婚后,夫妻双方可以共同出资建造宅基地上的房屋,以增加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
3、如果对宅基地拆迁所得的财产归属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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