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雇佣关系是非常多的,而雇员在工作的过程中,是有可能发生人身损害意外事故的,例如驾驶机动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伤等,那么交通事故中雇员有责,雇主还要不要赔?下面由律赔保为您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案例
张某系某物流店经营者,季某系张某雇佣的拉货司机。季某在卸完货返回店的途中,与孙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孙某八级伤残,张某所幸没有大碍。后经交通部门作出事故认定季某和孙某负本次交通事故同等责任。
孙某家属向季某提出赔偿,但索赔金额超出季某能力范围,季某上有父母需要供养,下有两名儿女需要抚养,家中开支一向依靠季某一个人的工资,遇到此次事故,生计本就窘迫的家庭如何拿得出伤者的赔偿金。季某在网上看到律赔保的信息,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来电咨询。了解清楚情况以后,律赔保建议季某从其雇主张某处着手。目前该案由律赔保调解中。
律赔保高级理赔师王彬分析
季某系张某聘用的驾驶员,季某的驾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赔偿责任应由雇主承担。经查明,雇主张某为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故此张某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法应由车辆投保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如果雇员驾驶车辆属于“因劳务”或者说是“从事雇佣活动”,则雇员的行为构成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雇主承担,即由雇主对雇员的行为在民事赔偿上承担责任;反之则系个人行为,由个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简言之,本案关键在于雇员驾驶车辆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对雇员职务行为进行了相对明确的界定: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本案中,季某系张某雇佣的司机,交通事故发生在季某的职务行为过程中,并且张某对该事实予以承认,因此雇主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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