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
2.推出预售广告并与潜在买家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3.进行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和预告登记。
4.交付建成商品房并移转产权。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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