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的行政责任有哪些

一、单位的义务

目前从事劳务派遣的企业中,作法不一,良莠不齐。运作规范的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工都要签订书面,在合同中将工资、等都规定清楚,同时与接受单位都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约定两个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如果劳务派遣工被接受单位无故提前解除的,有的劳务派遣单位还要与接受单位谈判,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有一些劳务派遣单位由于自身实力和认识等原因,很少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如不参与招聘,在接受单位完成招聘工作后,只是补签劳动合同。平时对劳务派遣工很少关心,除了每年年初签订劳动合同外,几乎没有什么联系,更没有履行相应的保障义务。在劳务派遣工在接受单位的工作结束后,劳动合同也自动结束,不承担任何责任。对这些不规范的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工与接受单位都表示不满。有的劳务派遣工认为其与劳务派遣单位没有什么关系,双方之间缺乏基本的沟通。有的接受单位认为劳务派遣单位只知道收取管理费,其他一律不管,相反接受单位为了稳定员工队伍,履行了很多劳务派遣单位的职能,非常不公平。

应当说,劳务派遣方式更多的是资本的选择而不是劳动者的选择,因为企业的目的是以此降低用工成本,因此,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极易受到侵犯,对其进行立法规范就显得格外重要。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就业压力巨大并将在相当长时期内持续,大量进城务工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国有企业下岗分流人员构成就业市场中劳动力的主要部分。有些劳动者或就业能力较低,或流动性较大,劳务派遣所提供的短期、临时的工作适应了这些劳动者的需要,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就业的压力。但是由于我国劳务派遣还基本没有法规的约束,造成劳务派遣单位滥用劳务派遣,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即劳务派遣单位有义务将劳务派遣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另外,还有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禁止性规定,即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二、劳务派遣单位的行政责任

根据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其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分为两种,一是,对一般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责令改正不是一种,只是一种补救性的行政责任,是对违法者消除违法状态,恢复合法状态的要求。这里所指的主管部门包括劳动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目前,根据我国人力资源市场分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人事部门负责对人才市场的监管。相应的,劳务派遣单位也有一部分是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一部分是由人事部门审批,因此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管,应由其审批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或者人事部门进行。二是,对情节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由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罚款作为最常见的行政处罚之一,是一种典型的财产罚,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的行政相对人承担金钱给付的处罚形式。与罚款是一种财产罚不同,吊销营业执照被认为是一种资格罚。资格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暂定或剥夺作出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能力罚主要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两种。吊销营业执照是指剥夺行政相对人的经营资格或者行为能力,行政相对人因此失去合法经营的资格,丧失相应的行为能力。我国以营业执照为企业成立要件之一,即营业执照的取得是企业成立的必不可少的条件,故营业执照与企业的存续密切相关。如第七条规定:“设立的公司,由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三条也分别规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此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因此,企业的成立不仅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还要获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否则,就不能视为合法成立,不具有作为一个企业从事正常生产经营的行为能力。因此,吊销营业执照也就成为对企业实施监督管理最常用、最严厉和最有效的手段。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罚款应由其主管部门即劳动行政部门或者人事部门实施,而吊销营业执照,则应由该营业执照的颁发机关实施。因此,吊销劳务派遣单位营业执照只能由企业登记部门,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2001年4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司登记机关是否有权对非本机关登记注册的公司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答复》中规定:“对公司违反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应由原公司登记机关作出。”根据该答复意见,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应由原登记企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因此,劳动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人事部门处以罚款。但劳动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都不可直接行使吊销营业执照的权力,劳动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可以将该劳务派遣单位的违法情况通知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提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建议,但吊销营业执照的行为,只能由企业原工商登记机关行使。

电子雾化来源链接:https://yilibianli.com/wuhua/

本文来自管理员投稿,不代表资源分享网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duduzhe.cn/fb4e5C2pWVAdXDFQ.html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4年12月11日
下一篇 2024年12月11日

相关推荐

  • 劳务派遣工伤停工留薪工资由谁负责执行

    律师解答 劳务派遣工伤停工留薪工资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执行。停工留薪期内,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资,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而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适当延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2024-12-11 04:05:12
    52 0
  • 2024劳务派遣合同范本3篇新 劳务派遣劳动合同范本

    劳务派遣合同范本3篇新 劳务派遣是劳动法体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专设章节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范,以下是河豚文档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3篇劳务派遣合同范本。欢迎阅读与参考! 劳务派遣合同范本一 雇用方(甲方): 劳务方(乙方): 根据

    2024-12-11 04:05:04
    60 0
  • 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的区别

    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是现代劳动市场中的两种灵活就业方式,尽管它们都是非传统的雇佣形式,但在工作性质、雇佣关系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时较少、工作时间不固定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常见的形式包括临时工、钟点

    2024-12-11 04:02:21
    48 0
  • 劳务派遣在合同期内怎么解约

    律师解答 劳务派遣在合同期内解除合同的方式有, 一、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 二、提前三十日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书并获得批准; 三、如果在试用期内的,提前三日提交辞职的书面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

    2024-12-11 04:01:53
    66 0
  • 劳务派遣有哪些类型

    律师解答 劳务派遣的类型: 一、项目派遣。 二、晚间派遣。 三、钟点派遣。 四、双休日派遣。 五、集体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称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实际上为用工单位(也称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2024-12-11 04:01:53
    63 0
  • 劳务派遣跟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律师解答 劳务派遣跟劳动合同的区别: 一、派遣工跟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作为用工单位的正式工,跟单位建立的都是劳动关系; 二、劳动合同是由劳动者跟工作单位直接签订的,而劳务派遣协议是被派遣的员工跟用工单位之间签订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24-12-11 04:01:53
    48 0

发表回复

8206

评论列表(0条)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