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离婚时如何评估价值(没有离婚房产)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纠纷中的房产分割问题(一)
离婚过程中,男女双方请求对争议的房产进行分割,首先应界定该争议房屋的价值,如何界定呢?一般都是认为应当按照房屋现在的价值进行分割,但也有人认为应当按照最初购买时的价值进行分割,若男女双方对房产的价值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双方可以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争议房产的现值进行评估作价,以该评估作价的价值作为分割的参考依据,但是评估不是离婚过程中分割房产的必经流程,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评估、拍卖等方式分割房产。
(一)一方在婚前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并拿到房产证,但未付清全部购房款
一方在婚前已取得产权证,不管有没有支付全部购房款,房屋产权都应归该一方所有。即使在婚后用共同财产支付了部分的购房款,也不影响房屋产权的归属,只是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有权就这部分用共同财产支付的购房款要求分支或要求获得补偿。
(二)一方婚前全款购买房屋并取得房产证
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取得房产证并且已支付全部购房款,该房屋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即便该房屋有增值部分,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该房产及其增值部分。
(三)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包括贷款)
第一步,确认该房屋产权归属,夫妻双方婚后购买的房屋,无论房屋产权登记在任何一方名下或者双方名下,该房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步,确认该房屋的现有价值,在进行房产分割时,应当按照房屋的现有价值进行分割,不能按照购买房屋时的合同价款进行分割;第三步,明确该房屋的权益和债务部分,若该房屋有抵押贷款且未还清贷款,双方可以就房屋现有价值减去未偿还贷款的增值部分的差额进行分割,双方各自一半,取得房屋产权并且占有房屋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房屋现值减去未偿还贷款差额的一半的补偿。
(四)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并取得产权证,但未支付全部购房款
虽然房产系一方婚前购得,但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自己用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权益,另有约定除外。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
(五)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取得的产权证,婚后继续还贷
实务中,对于这种问题,有不同的意见,不同法院有不同的判决,一种意见认为,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
另一种意见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房贷且用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房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如果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无论登记于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一方婚前支付的首期付款,由另一方返还一半;尚欠的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返还。
未完待续……
离婚房产评估会不会很低
很多人担心对离婚房产评估值被评估的很低,这样就会影响的财产的分割。这种担心并不多余,但是评估公司有一套自己的评估方法,能够评估出基准日的准确评估值和市场价值相吻合。
如果对于评估值有异议的话可以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重新办理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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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择评估报告,
3填写信息,就能有报价,一般评估报告1500一份就可以。
4资料齐全当天就可以出具完成,办理好了之后顺丰邮寄到你手上。
很多人都选择在这里评估,不仅费用低,而且评估值也很公正,很少有异议。
离婚过程中要是就房产价值产生争议的应该作以下处理:
1、向人民法院起诉;
2、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可以竞价取得;
3、一方取得所有权或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法院会依法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或就房屋拍卖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离婚房产评估费的负担问题
涉及到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时必然要确定房屋的价值。最常见的确定房屋价值的方式有两种:协商与评估。根据本离婚律师多年来的办案经验认为,由于当事人之间互不信任,所以通常会选择评估的方式。所谓评估就是把房屋价值的确定问题交给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从而确定房屋价值。
这些有资质的评估机构都是要收取评估费的。这笔费用不同于向法院所交纳的诉讼费,也不同于律师费,所以其是在诉讼进行中才会产生的费用。那么,这笔费用应该由哪一方当事人来负担呢?根据法律的规定,离婚房产评估费首先要有申请评估方预交。
也许有的人会有疑问——房子是当事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谁申请评估就要由谁预交评估费的话,那么当事人都不愿意当申请人该怎么办?对于这种情况,法官会尝试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法官拿出的最常见的理由是:“你是原告,那么就由你来做申请人吧。”听了这话的原告一般就接受了。万一双方当事人敌对情绪严重,任凭法官说什么都拒绝做申请人的话,最终的结果将是法官以无法确定房屋价值为由,在离婚判决中不处理房屋。
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律师-离婚律师咨询
申请人预交评估费后,评估机构会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内作出评估报告。对于评估结果如果双方均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话,法官便会以此为依据对房屋进行分割,并在离婚判决书中确定非申请人的一方要向申请人补偿部分评估费。最终做到房产评估费由双方分担的结果。
涉及到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时必然要确定房屋的价值。最常见的确定房屋价值的方式有两种:协商与评估。根据本离婚律师多年来的办案经验认为,由于当事人之间互不信任,所以通常会选择评估的方式。所谓评估就是把房屋价值的确定问题交给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从而确定房屋价值。
这些有资质的评估机构都是要收取评估费的。这笔费用不同于向法院所交纳的诉讼费,也不同于律师费,所以其是在诉讼进行中才会产生的费用。那么,这笔费用应该由哪一方当事人来负担呢?根据法律的规定,离婚房产评估费首先要有申请评估方预交。
也许有的人会有疑问——房子是当事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谁申请评估就要由谁预交评估费的话,那么当事人都不愿意当申请人该怎么办?对于这种情况,法官会尝试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法官拿出的最常见的理由是:“你是原告,那么就由你来做申请人吧。”听了这话的原告一般就接受了。万一双方当事人敌对情绪严重,任凭法官说什么都拒绝做申请人的话,最终的结果将是法官以无法确定房屋价值为由,在离婚判决中不处理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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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预交评估费后,评估机构会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内作出评估报告。对于评估结果如果双方均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话,法官便会以此为依据对房屋进行分割,并在离婚判决书中确定非申请人的一方要向申请人补偿部分评估费。最终做到房产评估费由双方分担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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