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李改
来源:天津昊哲律师事务所
有句老话叫“养儿防老”,现实生活中,很多老人认为将来自己的财产早晚是儿女的,由于种种原因的考虑,将财产赠与了子女,并表示依托养老的意愿,但有些子女在获赠财产后,并未尽到赡养义务。此时老人既没有儿女赡养,财产也流失了,晚年生活没有了保障,受到的打击可想而知。
【案情简介】
大树与小草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小小树,后大树因病去世,小草年事已高,小小树提出将父母名下的房屋过户给自己,并口头约定将小草接到自己身边共同生活,小小树赡养小草直至去世。
但在房屋完成更名后,小小树却反悔不让小草与自己同住,而且将从父母那获赠的房屋抵押了出去,为此小草要求将房屋更名过来,小小树拒不同意,多次发生争吵,致小草心脏病复发。小草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赠与合同。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达成的口头赠与协议,本意是原告将唯一住所的房产赠与给被告,被告负责赡养原告,原告跟随被告共同生活,因此可知,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
在赠与完成后,被告既没有履行对原告应尽的赡养义务,还将获赠的房屋进行了抵押。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赠与合同的附随义务,还违背了公序良俗,因此,基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赡养义务的事实,为维护社会善良风俗,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请,撤销原告对被告房产的赠与。
【律师说法】
一、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本案属于财产赠与纠纷案件。赠与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没有附义务的无偿赠与,一种是附义务的赠与。《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司法实践中,附条件的赠与应当签署书面合同,约定明确附随的义务,如果父母以扶养为条件将财产赠与子女,最好也签订书面的附义务赠与合同。这样,一旦发生子女不履行赠与合同附带的义务的情形,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也有期限的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三、生活中,以索要钱财为目的想尽各种办法对父母的财产进行索要的不孝子女,大有人在,法律必定不会支持这种行为。面对亲人的无情和侵权,老年人并非孤立无援,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摒弃了固有的观念,不但学会了利用法律知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更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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