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管理制度(通用23篇)

公司管理制度(通用23篇)

公司管理制度 篇1

  为加强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一律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管理,对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重要的作用,公司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谈判须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区域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

  第四条签订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

  第五条签约人在签订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第六条签订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七条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规范和法律认可的统一文本。

  第八条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第九条签订:除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总经理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一条审批权限如下:

  一般情况下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标的超过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批,并由法人代表直接签订或授权总经理签订。

  第十二条原则上由综合办公室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经各级主管审查并按审批权限审批。审查的要点是:

  1、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的严密性。包括: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十四条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五条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十六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区域经理、财务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在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十八条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十九条变更、解除,必须符合《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的手续。

  第二十条变更、解除的手续,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变更、解除,一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二十二条变更、解除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二十三条因变更、解除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四条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妥善处理。

  第二十五条纠纷应由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第二十六条处理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未作规定的,以国家相关政策或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分管部门的副总经理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二十七条在处理纠纷时,分管副总经理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加强联系,及时沟通,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统一意见,统一行动。

  第二十八条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的时间。

  第二十九条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纠纷,有关部门必须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条对于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专用章。

  第三十一条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对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第三十二条对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三十三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三十四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考。

  第三十六条本公司管理具体是:

  由总经理总负责,归口管理部门为综合办公室、财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查阅相关,借阅须

  经总经理批准,并保证内容不外泄。

  第三十七条公司所有均由综合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按审批权限分别由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书面授权人签署。

  第三十八条综合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档案;

  2、建立管理台帐;

  3、填写“情况月报”。

  第三十九条其他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公司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公司经济的管理,防范与控制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协议等,包括买卖、借款、租赁、加工承揽、运输、资产转让、仓储、服务等。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及其他经济的审批。

  第四条 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公司各类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 负责除销售、采购以外,其他各类的谈判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

  (二) 负责制定销售、采购统一文本;

  (三) 负责对专用章、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四) 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的合法性、可行性审查;

  (五) 负责经济纠纷的处理;

  (六) 负责经济的档案管理;

  (七) 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第二章 的签订

  第五条 的主体

  (一) 订立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其他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擅自签订。

  (二) 订立前,应当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

  (三) 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第六条 的形式

  订立,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业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书形式。

  第三章 的内容规定

  第七条 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第八条 标的:

  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

  对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的附件。

  第九条 数量条款:

  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子邮件、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第十条 质量条款:

  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第十一条 价款或报酬条款:

  (一) 价款或者报酬应在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的实际价款;

  (二) 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

  (三) 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第十二条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一)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二) 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三) 买卖在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履行的标志,如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第十三条 的担保条款

  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经总经理批准、法律顾问室审核后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的解释条款

  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中进行解释。

  第十五条 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联系制度

  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经济应当约定双方联系制度。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根据《法》作适当约定,注意的公平性。

  第十八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签订经济,除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纠纷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章 签订的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签订前,业务人员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谈判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第五条对对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复印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及其他行政许可证明留存。

  第二十条 销售、采购,由主办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条款,附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法律顾问室编写编号并加盖专用章,必要时,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对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 除销售、采购以外的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会同相关部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商谈,拟好条款,附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法律顾问室加盖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成立后由法律顾问室依法及时办理。

  第二十三条 正式签订后,文本除经办人自行保管外,应当随会审表交存公司法律顾问室一份备案。

  第五章 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四条 在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 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 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目的;

  (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经济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

  第二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经济的协议应按照签订程序报原审批人员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

  第六章 的履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第二十九条 在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履行销售交付货物时应由对方当事人签署一式二份的收货单,一份留存对方,一份交销售部门备查。向对方当事人交付增值税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履行采购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款收据或收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账支票,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

  第三十条 在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公司法律顾问室处理,并报总经理。

  (一)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 丧失商业信誉;

  (四)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的确认。

  (一) 在常年特别是常年销售、采购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对帐,确认双方债权债务;

  (二) 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第七章 经济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第三十二条 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第三十三条 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部门经理和总经理,并拟定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决定。对方当事人涉嫌诈骗的,应立即公司法律顾问室和总经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纠纷,以及对方当事人起诉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公司法律顾问室。

  第八章 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实行二级管理,公司法律顾问室全面负责公司的管理;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负责所在部门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专用章专人管理,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公司的空白、授权委托书也由专人管理,业务人员不得随带专用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出差,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批准。专用章、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等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

  第三十七条 已签订的及送货回单,增值税发票收据以及业务往来传真、信函、对帐单等资料,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应自行保管好;重要资料应将原件交公司法律顾问室随保管。

  第三十八条 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公司法律顾问室和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公司法律顾问室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各有关单位。

  第九章 审批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第四十条 下列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一) 标的超过100万元的;

  (二) 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0万元的;

  (三) 联营、合资、合作;

  (四) 重大涉外。

  第四十一条 下列由董事长审批:

  (一) 标的超过500万元的;

  (二) 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

  第四十二条 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由董事会审批。

  第四十三条 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进行审查:

  (一) 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

  (二) 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

  第四十四条 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经济审查的要点是:

  (一) 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 的严密性。包括: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三) 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四) 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四十五条 经济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 申报。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应事先填写“经济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二) 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三) 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十章 经济纠份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 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四十七条 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修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到底。

  第四十八条 处理纠纷的原则是:

  (一)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条款为准。

  (二) 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三) 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四) 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四十九条 法律顾问室处理纠纷的范围是:

  (一) 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二) 经各企业协商处理解决不了的;

  (三) 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第五十条 提请处理纠纷的程序是:

  (一) 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纠纷申报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的规定报批。

  (二) 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

  (三) 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 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一般为2年)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诉讼的足够时间。

  第五十二条 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 经济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的协议),以及与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二) 关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三) 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

  (四) 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

  (五) 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六) 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五十三条 对于经济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专用章。

  第五十四条 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五十五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室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

  第五十六条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十一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八条 公司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履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第五十九条 对在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

  第六十条 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损失:

  (一) 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

  (二) 为他人提供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

  (三) 应当签订书面而未签订书面。

  第六十一条 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失:

  (一) 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诈骗;

  (二) 公司履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

  (三) 遗失重要证据;

  (四) 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

  (五) 专用章、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遗失未及时报案和;

  (六) 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

  第六十二条 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均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补充细则规定办理;本制度的解释、修订和发放由本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从 年 月 日开始执行。

公司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因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建/rr(福建)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是指公司与其他法人、其他组织、个人之间签订的经济、技术。劳动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

  第四条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和归口管理原则,并实行承办人制度、审核会签制度和重大专题会审制度。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的归口管理部门为总经理室;公司所属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分工范围内的管理工作。

  归口管理部门对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指导、监督、检查。

  第六条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1.建立健全公司管理制度;

  2.保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监督公司的依法、依程序签订;

  4.建立档案,对进行登录、统计、保管及例行报表;

  5.监督检查的履行;

  6.其他管理工作。

  第七条每件须由公司总经理或公司所属职能部门确定一主要承办人(以下称为承办人)。

  承办人可以是业务人员或法律工作人员,但不得是社会临时性借、聘人员。

  承办人须依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进行工作。

  承办人应对自签约起至履行完毕全过程负责,期间出现的任何与有关的问题须及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并以承办人为主进行解决。

  第三章的审查与签订

  第八条在签订前,承办人应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

  1.主体资格合法: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2.欲签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3.由代理人代签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4.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等相关文件;

  5.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守信用,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承办人应根据审查结果在请示单上注明自己的审查意见。

  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问题的,不应与其签订;必须签订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作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适用前款规定进行审查。

  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不可缺少的组成附件,其文本为复印本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核对人签字。

  第九条凡公司所属职能部门认为重要的或标的额较大的谈判,应有公司法律顾问和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参加。

  第十条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凡国家、行业或公司有标准或示本的,应当适用。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的文书、电报、电传、图表等是的组成部分。

  计划单、调拨单、任务单、预算单等一类文件可以作为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

  第十一条的起草应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

  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

  中涉及数字、日期时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公司常用的,由公司法律顾问拟订示范文本,公司各职能部门据此起草。

  凡标的在人民币壹佰万元以上的重大,力争由己方起草。

  第十二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签约的目的和依据;

  3.标的;

  4.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

  5.价款或酬金,包括支付方式;

  6.履行的地点、期限和方式;

  7.争议解决方式;

  8.违约责任;

  9.变更或解除条件;

  10.根据法律或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条款;

  11.正副本份数、存放地点;

  12.生效的时间和条件;

  13.约定的联系方式;

  14.附件名称;

  15.签约的地点、日期;

  16.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账号;

  17.签约各方公章或专用章;

  18.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章。

  涉外的内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确立。

  第十三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时,必须签署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许可权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权代理'一类的文字。

  涉及下列时,须每次单独一次性特别授权:

  1.担保;

  2.资产抵押、租赁、转让、出售、收购;

  3.投资、股东协议、出资协议;

  4.企业合并、兼并、联营;

  5.需要授权的其他;

  第十四条签订之前,承办人应将请示单、草案及与有关的证明材料提请业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室审核。

  总经理室在审核草案时,可根据需要,在请示单上要求有关业务部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或要求承办人提供与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

  总经理室以及总经理室在请示单上要求出具审核意见的各部门应在请示单上对出具审核意见。意见必须有有关审核部门负责人及具体审核人员的签章。对不具备各审核部门审核意见的草案,总经理可拒绝签署。

  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一旦使用,视为对草案的否定。

  第十五条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对审核的内容宜包括:

  1.的经济性:

  (1)市场需求情况属实;

  (2)市场需

  求预测可靠、合理;

  (3)投入产出核算经济、准确。

  2.的技术性:

  (1)工程技术依据真实、可靠;

  (2)技术措施完备、可行;

  (3)技术标准和参数科学、真实、可行。

  3.的可行性:

  (1)整本专案技术具有可靠性;

  (2)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

  (3)资产、资金使用效果的财务可行性;

  (4)具有可操作性。

  4.的安全性:

  (1)涉及的知识产权已采取相应的保护或限制措施;

  (2)无损本公司商誉、商业秘密及其他利益。

  5.业务部门、财务部门认为必须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对的审核内容宜包括:

  1.资金、资产的合法性:

  (1)资金来源合法,资产的所有权明确、合法;

  (2)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3)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2.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理、合法性:

  (1)价款、酬金的确定正确合理、合法;

  (2)资金结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3)与资金、资产等有关的其他事项。

  3.索赔条款的合法性。

  4.审计部门、财务部门认为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总经理室对的审核内容宜包括:

  1.合法性:

  (1)主体合法,签约各方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内容合法,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无显失公平内容;

  (3)形式合法;

  (4)签约程序合法。

  2.严密性:

  (1)条款齐备、完整;

  (2)文字清楚准确;

  (3)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确切;

  (4)相应手续完备;

  (5)相关附件完备;

  (6)附加条件适当、合法。

  3.可行性:

  (1)资信可靠,有履约能力;

  (2)担保方式切实、可靠。

  4.承办形式审核:

  (1)承办人无误;

  (2)符合规定程序;

  (3)各审核部门审核意见齐备;

  (4)文本文字无误,正副本及附件份数齐备。

  5.总经理室认为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公司实行重大专题会审制度

  凡标的在人民币壹仟万元以上的,承办人应提请总经理室牵头召开专题会议,各审核部门参加,在专题会议上各审核部门充分深入地阐述各自对该的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总经理室根据其职责范围对签订程序、履行情况及履行结果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承办人向总经理室提交草案时,应预留2-7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供其审核。

  总经理室要求有关业务部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在限定时限内出具审核意见的,或要求承办人在限定时限内提供与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的,各审核部门和承办人应按时完成。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核时间时,总经理室应向承办人申明理由并征得同意,且审核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各审核部门在审核草案时,发现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在审核意见中予以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总经理室认为需要退改时,应连同全部文件退还承办人。

  承办人修改之后应重新申请审核,审核期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二条总经理室结束审核后,负责将各部门审核意见汇总修改成修订稿,并将请示单和修订稿退还承办人,由承办人将修订稿送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对修订稿认可后,承办人将请示单和修订稿送总经理室,并由总经理室转呈公司分管副总、总经理。

  第二十三条总经理根据各审核部门及总经理室的审核意见,决定是否签约。决定签约时,应在全部文本上以同一形式签字;决定不予签约时,应以书面形式明示意见。

  第二十四条公司总经理批准签约后,由总经理室根据经批准的修订稿制作正式。留存壹份正式的复印件后,由总经理室将正式原件盖公司骑缝章后返回承办人,由承办人交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正式签章后,承办人持请示单及盖有公司骑缝章的至总经理室盖公司公章。

  正式签订后,由承办业务部门的资料员负责将文稿分发到公司相关部门及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签约原则上不得使用转委托方式,必须使用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由本公司总经理室审查复代理人资格。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各职能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

  第二十七条承办人应对其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涉及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四章的履行

  第二十九条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附'关于管理中若干问题的特别规定')

  生效后,必须全面、及时、实际履行,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或约定外,不准不全面、不适当履行或转让、转卖。

  第三十条任何人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时,应立即通告承办人,承办人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

  异议文件须经公司法律顾问审核,并报总经理室备案。

  收到对方履行异议时,承办人亦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予以答复。

  第五章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一条变更或解除,须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形式及程序。

  第三十二条变更或解除的.通知或答复须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作出。

  第三十三条变更或解除未达成书面协议前,原有效。

  第三十四条变更或解除的程序与签订程序相同。

  第六章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发生纠纷时,应首先采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能够达成一致时,应依签订程序签订书面协议。

  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依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第三十六条发生纠纷

  时,承办人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并报总经理室备案,同时应迅速收集下列有关证据:

  1.文本,包括附件、变更或解除的协议、有关电报、信函、图表、视听材料等;

  2.有关的票据、票证;

  3.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封样、样品、鉴定、检测结果等;

  4.证人证言;

  5.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发生纠纷后,承办人须及时将纠纷及处理情况报总经理室备案。

  第三十八条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时,承办人应商总经理室确定代理人、诉讼等,并向总经理。

  第三十九条纠纷处理的有关调解书、协议书、裁决书、判决书应由总经理室归档,副本或复印本可交承办人、有关部门或人员使用。

  第四十条总经理室和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管理许可权内对建立档案并对文本妥善保管(正式原件保存的优先权顺序为:财务部门、承办业务部门、总经理室)。

  档案内容包括:

  1.文本及份数、各文本存置记录:

  2.承办人登记;

  3.附件、审查意见及其他有关文件;

  4.履行情况记载;

  5.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决、判决时,承办人应及时商总经理室并经总经理同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章检查与奖惩

  第四十二条公司总经理室对公司所属职能部门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与指导。

  各职能部门应自觉检查的订立、履行、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十三条公司对在管理工作中作出成绩者及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扩大经济损失的,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的;

  2.审核人员无正当理由延误审核的;

  3.因审核人员疏忽未审出缺陷的;

  4.未依法律和本办法规定变更或解除的;

  5.丢失文本及相关文件的;

  6.提供虚假资料的;

  7.超越授权或滥用授权签约的;

  8.未按规定进行授权或转委托的;

  9.发生纠纷后,隐瞒或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10.有关法律性文件未经审核的;

  11.应当或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12.在签订或履行当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收受贿赂的。

  13.泄漏意向、商业秘密或有关机密的;

  14.使用非法手段签订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此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者自行失效。

  第四十六条公司所属职能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向公司备案。

  第四十七条公司的下属子公司(独立法人)依据本办法向公司呈报草案时,应向公司总经理室呈报,再由总经理室按本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由公司总经理室退交呈报单位,由该子公司总经理签署。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室负责应用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制:肖钢

  日期:20xx.4.22审核:

  日期:20xx.4.28批准:

  日期:20xx.4.30

  关于管理中若干问题的特别规定

  《福建/rr(福建)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为了在强化规范化管理的同时又能根据紧急情况适当灵活处置,特作出如下例外规定:

  一、遇紧急情况,来不及按《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报批的,在兼具以下两种条件时,可先实际履行,后补签:

  1、的基本内容(另一方当事人的名称、标的、金额、履约时间)应在实际履行前书面向公司总经理室备案;

  2、公司总经理在备案单上签字批准。(备案单使用请示单的形式,内容必须包括另一方当事人的名称、标的、金额、履约时间)

  二、鉴于所有的大型工程项目,公司与项目总承包商之间都签有总包,各种零星项目原则上都应由总承包商进行。

  只有那些总承包商明确表示无法涵括在总包中的项目或总承包商明确表示无法及时处理的项目,项目部才能申请与其他符合公司要求的单位另行签订零星。

  此类零星必须在大型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由项目部排出计划(计划中应明确另一方当事人的名称、标的、金额、履约时间、能否从总承包商款项中予以扣除等内容),报总经理批准。只有在报批计划中获得总经理批准的零星项目才可与对方签订。

公司管理制度 篇4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的签订管理工作,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批人员

  行政部法务人员负责审核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参与重大项目的论证、考察、招标投标和谈判等工作。

  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有关文件规定,负责对拟签订的内容、形式等进行审核。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负责制定常用示本。

  4、协助有关部门对签订后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公司审批的范围

  1、建设工程(含维修)。

  2、采购。

  3、承包。

  4、租赁。

  5、有偿服务以及其他等。

  第四条审批要点

  1、主体是否适合。

  2、目的是否正当。

  3、内容、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

  第五条审批要求

  1、的受理。业务部门应及时将拟签订送交行政部进行审核。送交拟签文本时,应附送相关材料。

  2、审核意见审批。法务人员负责做好审核工作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行政部经理复核后,报公司主管负责人审批。

  3、审核意见反馈。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审核部门应及时将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至业务部门,并将送审文本原件、相关材料退回业务部门。

  4、审核重大经济时应召开审核专题会议,实行集体审核。

  第六条审批时限

  在初稿及相关有效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审核标的在万元以内的,一般不超过个工作日;审核标的在万元至万元的,一般不超过个工作日;审核标的.在万元以上、特别重大的,一般不超过个工作日。

  第七条档案管理

  对实行分类编号管理,按照名称分类归档,并按照审核顺序制定编号,做到管理规范。

  第八条本制度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民法典》(20xx.1.1生效)关于无效情形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效力】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综上所述,公司应该加强审批管理,建立相应的审批管理制度。制度应该包括审批部门人员职责、审批范围、审批要点和审核要求等等。其中提高审批部门人员业务素质和责任心非常重要,因为再好的制度也是由人来执行的,所以在制度中要明确人的作用。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

公司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管理,避免经营失误,降低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及其它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公司统一采购办公用品、维修车辆等与供货方或者维修厂商签订的协议,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部门及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的签订

  第四条谈判须由主管部门(或项目部)和公司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

  第五条签订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公司负责。

  第六条签约人在签订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当事人个人或公司经营活动信誉状况、工作或经营业绩、经济实力、有无违法行为等。

  第七条签订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八条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必须由公司职能部门审核后,采用统一文本。对于重大以及对方草拟的,还需公司法律顾问进行审核确认。

  第九条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涉及人民币金额的数据必须有大写。

  第十条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有:

  (一)部首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二)正文部分:建设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期间的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保时间、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产品应注明产品名称、技术标准和质量、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价格、违约责任等。

  (三)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除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公章外),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签订地点,除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应力争在我方所在地签署。第十二条在协商或谈判过程中,凡对方承诺的各种对公司有利的事项必须全部写入条款。

  第十三条任何人对外签订,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三章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法人代表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签字盖章前,原则上要求对方应先完成签字盖章,我方才签字盖章。

  第十五条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分管相关工作的副总或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以下简称“三总师”)初审,再由公司总经理审阅后,按审批权限审批。重要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确认。审查的要点是:

  (一)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二)的严密性。包括: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三)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四章的履行

  第十六条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确保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七条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十八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或“三总师”、财务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的变更、解除

  第十九条在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做好维权取证工作,取得对方单位同意变更、解除的书面确认文件,并按公司规定的权限上报。

  第二十条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任何部门均不得以个人或部门名义与对方签订协议变更、解除、终止,如需签订此类协议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变更、解除,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变更、解除的手续,应按本制度所规定的签订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三条变更、解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一律无效。给予对方补偿、赔偿、奖励或调整价格的,必须以书形式,严禁采用会议纪要、往来函件、传真等各种非书形式。严禁以非书形式变相修改内容。严禁以变更合作单位名称、名为降价实为增加我方造价成本等形式变相调整价格及其包含的内容。严禁以甩项、分包等形式变更原,增加我方实际造价成本。

  第二十四条变更、解除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仍有效,仍应履行。

  第二十五条因变更、解除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六条以变更、解除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六章纠纷处理

  第二十七条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二十八条纠纷由与内容相关的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第二十九条处理纠纷的原则:

  (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条款为准。

  (二)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三)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三十条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互通信息,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

  第三十一条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的时间。

  第三十二条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纠纷,有关部门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一)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的协议),以及与有关的附件、文书、传真、图表等。

  (二)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三)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

  (四)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

  (五)有关方违约的证据材料。

  (六)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三条对于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专用章。

  第三十四条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对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第三十五条对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三十六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三十七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部门,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考。

  第七章管理

  第三十九条本公司管理具体是:

  公司由法定代表人指定授权人总负责,归口管理部门为财务部、办公室;各部门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内的谈判、拟稿及履行工作。

  第四十条公司所有均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经办人签名后,入档案室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办公室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一)建立档案。

  (二)建立管理台帐。

  (三)填写“签订情况月度统计表”。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效力范围包括公司本部、下属企业和控股公司。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总经理办公会。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公司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

  第三条 订立经济,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包括的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不包括劳动。

  第五条 除即时清结者外,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国家规定采用标准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七条 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 的订立

  第八条 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

  第九条 订立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

  第十条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

  第十一条 对外订立经济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二条 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

  1. 单笔业务金额达一万元的;

  2. 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 我方先予以履行的;

  4. 有封样要求的;

  5. 对方为外地单位的;

  第十四条 经济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章。经济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五条 对于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有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章,分别保管。

  第十六条 标的额不满一万元,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的,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代用单,注明本办法所规定的主要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的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

  第十七条 每一文本上或留我方地文本上必须注明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公司总经在我方所留的上签字同意。

  第十八条 文本拟定完毕,凭流转单据按规定的流程经各业务部门、法律顾问、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公司经理对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条 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流转单据及一份正本上,流转单据作为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章保管人在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 对外订立的经济,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总经理特批。

  第二十二条 单份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三条 盖章生效后,应交由管理员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进行编号并登记。

  第二十四条 文本原则上我方应持单份,至少应持二份,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部、办公室、法律顾问、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元件由财务部门和办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条 非书面代用单也视作书面,统一予以编号。

  第三章 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 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条 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编号各立台帐,每一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在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依据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1. 应当订立书面而未订立书面,且未采用非书面代用单的;

  2. 收款单位与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第三十条 付款单位与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三十一条 在履行过程中,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审核付款。

  第三十二条 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资料,对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的完整性。

  第四章 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必须依照的订立流程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顾问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方可。

  第三十四条 我方变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的通知必须在三天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三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组成部分交由办公室保管。

  第三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的文本作为原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三十八条 变更后,编号不予改变。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九条 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秘密。

  第四十条 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所立台帐,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的工作范围内的订立或履行情况,由法律顾问据此统计订立和履行的情况,并向总经理汇报。

  第四十一条 各有关人员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有关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流转单等)按编号整理,由法律顾问确认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定期对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逐步将签约率、文本质量、履行情况、台帐记录等纳入公司对员工和部门的工作成绩考核范围。

  第六章 责任

  第四十三条 凡因未按规定处理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本部和各部门。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公司管理制度 篇7

  1.0目的

  规范的评审、签署、履约跟进、归档管理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利益、信誉得到保障。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管理公司所有的管理工作。

  3.0职责

  3.1总经理负责公司所有的签署及重要的评审。

  3.2人事行政部负责本项目审核、监管及归档(包括员工劳动)。

  3.3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的履约执行。

  4.0程序要点

  4.1管理的范围:包括对外提供服务的和对外委托服务的。

  4.1.1对外提供服务的,包括以下几类:

  (1)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委托进行物业管理的;

  (2)投标书;

  (3)对外租赁;

  (4)公司承诺提供的常规服务和管理;

  (5)顾客(业主、住户或其他委托方)委托公司进行采购、安装、修缮、装修、贮存、检修、保养、清洁、搬运及其他有偿服务的;

  (6)公司车库、车棚、车位使用或泊车;

  (7)其他对外提供服务的。

  4.1.2对外委托服务的,包括以下几类:

  (1)采购;

  (2)招标;

  (3)劳动;

  (4)公司委托顾客(供应商或其他受委托单位)进行采购、安装、修缮、装修、贮存、检修、保养、清洁、搬运等;

  (5)其他须进行对外委托服务的。

  4.2的形式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4.2.1书面的和非书面的。

  4.2.2协议或其他法规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4.2.3规范和格式。

  4.2.4口头承诺。

  4.2.5招、投标书。

  4.3的制定。

  4.3.1一般情况下由的执行部门负责制定,其内容包括以下条款:

  (1)标的;

  (2)数量和质量(或工作内容);

  (3)价款或酬金;

  (4)履约期限、地点方式及其他履约条件;

  (5)终止条件;

  (6)违约责任;

  (7)专用约定的其他必要条款。

  4.3.2各种若有范本,可依照范本填写或修改各项条款。

  4.4的评审。

  4.4.1评审权限:

  (1)标的在1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委托分管副总经理组织执行部门及人事行政部经理进行评审;

  (2)标的在10万~50万元的,由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审;

  (3)标的在5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会进行评审。

  4.4.2评审内容。

  (1)对外提供服务的评审内容:

  公司的履约能力;

  顾客提供的价格;

  的风险;

  的条款是否明确;

  是否合法;

  的社会效益;

  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2)对外委托服务的评审内容:

  分供方的履约能力;

  分供方提供的价格;

  分供方的信誉;

  分供方提供服务的售后服务;

  的条款是否明确;

  是否违法;

  的风险;

  履约监控能力;

  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4.5的签署与生效。

  4.5.1经评审合格,由总经理签署。非书面的除外。

  4.5.2经总经理签署的按印章管理规定办理盖章审批手续。

  4.5.3所有书面均须加盖公司印章,页数在一页以上的必须加盖骑缝章。

  4.5.4经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的正式生效,须公证的,经公证后生效。

  4.5.5公司承诺提供常规服务和管理的签署与盖章形式不受以上条款的限制。

  4.5.6生效的原则上一式四份,公司与顾客各两份,需进行公证的须报公证机关一份备案。

  4.6的编号与归档。

  4.6.1书面统一进行编号,编号的方法按档案管理的规定办理。

  4.6.2一般情况下书面由公司人事行政部统一归档(经总经理审批同意,由其他部门保管的除外),归档方法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4.6.3公司归档原件,履行完毕或需分阶段付款的,报财务部存档一份,部门需按条款监督顾客履约的.,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复印审批程序后,由部门负责人保管一份复印件。执行完毕后,须将返还公司归档。

  4.6.4条款涉及保密事项的,有关部门均承担保密责任。

  4.7的履约。

  4.7.1对外提供服务的,由提供服务的部门负责履约,重要的由总经理或人事行政部监督履约。

  4.7.2对外委托服务的,由执行部门监督分供方履约,重要的由总经理或人事行政部监督履约。

  4.7.3执行部门须将履约阶段性情况向总经理汇报,重要须以书面形式汇报。

  4.7.4公司监控所有书面(员工劳动除外)的履约进度,对违反进度的及时向总经理汇报。

  4.7.5履约完毕,对重要的执行效果再次进行评审。

  4.8的变更与废止。

  双方不能履约或不能完全履约或中须变更废止情况出现需进行条款变更或废止时,由执行部门向人事行政部提出变更申请,人事行政部按评审程序跟进评审变更条款或废止,重要由总经理直接组织变更条款或废止。

  4.9的续约。

  期满且需办理续约的,由执行部门按要求提前通知人事行政部,由人事行政部经理按评审程序跟进评审,重要由总经理直接组织评审。

  4.10的统计。

  每年12月31日前,由人事行政部对书面进行清查统计,写出专题。专题内容

  包括:清单,履约完成情况,存在或需跟进的问题等报总经理审阅。总经理给出批示意见,由人事行政部按总经理批示意见办理。

  5.0相关记录表格

  5.1《台帐》文件编码:cd/jy/qr/006

  5.1《评审表》文件编码:cd/jy/qr/007

  6.0相关支持性文件

公司管理制度 篇8

  1.目的

  为规范公司经济的管理,防范与控制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协议等,包括买卖、借款、租赁、加工承揽、运输、资产转让、仓储、服务等。

  3.职责

  3.1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及其他经济的审批;

  3.2 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各类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3.2.1负责除销售、采购以外,其他各类的谈判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

  3.2.2负责制定销售、采购统一文本;

  3.2.3负责对专用章、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3.2.4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审查;

  3.2.5负责经济纠纷的处理;

  3.2.6负责经济的档案管理;

  3.2.7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4.的签订

  4.1的主体

  订立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及所属各公司中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其他部门、机构、分公司等不得擅自签订。

  订立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

  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4.2的形式

  订立,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书形式。

  4.3的内容

  4.3.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4.3.2标的: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的附件。

  4.3.3数量: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报、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4.3.4质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4.3.5价款或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应在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4.3.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买卖在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履行的标志,如托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4.3.7的担保

  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4.3.8的解释

  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中进行解释。

  4.3.9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4.3.10联系制度

  履行期限长的重大经济应当约定双方联系制度。

  4.3.11违约责任

  根据《法》作适当约定,注意的公平性。

  4.3.12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4.4签订的工作程序

  4.4.1签订前,业务人员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谈判人员应按照本制度4.1条对对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复印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及专业资格证书留存。

  4.4.2销售、采购,由主办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条款,附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办公室编写编号并加盖专用章,必要时,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对进行合法性审查。

  4.4.3除销售、采购以外的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会同相关部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商谈,拟好条款,附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办公室加盖专用章。

  4.4.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成立后由办公室依法及时办理。

  4.4.5正式签订后,文本除经办人自行保管外,应当随会审表交存公司办公室一份备案。

  5、的变更、解除

  5.1在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5.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

  5.2.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目的;

  5.2.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5.2.3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2.4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目的;

  5.2.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3变更或解除经济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

  5.4变更或解除经济的协议应按照签订程序报原审批人员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

  6.的履行

  6.1公司及所属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6.2在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

  履行销售交付货物时应由对方当事人签署一式二份的收货单,一份留存对方,一份交销售部门备查。向对方当事人交付增值税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

  履行采购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款收据或收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账支票,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

  6.3在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公司办公室处理,并报总经理。

  6.3.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6.3.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6.3.3丧失商业信誉;

  6.3.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6.4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的确认;

  6.4.1在常年特别是常年销售、采购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对帐,确认双方债权债务;

  6.4.2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7.经济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7.1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7.2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部门经理和总经理,并拟定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决定。

  对方当事人涉嫌诈骗的,应立即公司办公室和总经理。

  7.3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纠纷,以及对方当事人起诉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公司办公室。

  8.的日常管理

  8.1本公司实行二级管理,公司办公室全面负责公司的管理;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负责所在部门的管理。

  8.2公司的专用章专人管理,公司办公室、销售部、采购部各保管一枚,分别编号。公司的空白、授权委托书也由专人管理,业务人员不得随带专用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出差,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批准。

  专用章、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

  8.3已签订的及送货回单,增值税发票收据以及业务往来传真、信函、对帐单等资料,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应自行保管好;重要资料应将原件交公司办公室随保管。

  8.4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公司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公司办公室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各有关单位。

  9.考核与奖惩

  9.1公司、所属各公司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履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办公室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9.2对在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

  9.3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损失:

  9.3.1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

  9.3.2为他人提供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

  9.3.3应当签订书面而未签订书面。

  9.4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失:

  9.4.1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诈骗;

  9.4.2公司履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

  9.4.3遗失重要证据;

  9.4.4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

  9.4.5专用章、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遗失未及时报案和;

  9.4.6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

  9.5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0. 附则

  本制度从 年 月 日开始执行。

公司管理制度 篇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公司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的经济活动,均应当签订经济。

  第三条订立经济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包括的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不包括劳动。

  第五条经济除即时清结者,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文本。有关修改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文本的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七条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的订立

  第八条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

  第九条订立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

  第十条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

  第十一条对外订立经济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二条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三条经济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章。经济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四条对于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有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章,分别保管。

  第十五条标的额不满一万元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的,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代用单,注明本办法所规定的主要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的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

  第十六条每一文本上保留我方的文本上必须注明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公司总经理在我方所留的上签字同意。

  第十七条文本拟定完毕,凭流转单据按规定的流程经各业务部门、法律顾问、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公司总经理对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十九条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流转单据及一份正本上,流转单据作为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章保管人在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条对外订立的经济,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总经理特批。

  第二十一条单份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二条盖章生效后,应交由管理员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进行编号并登记。

  第二十三条文本原则上我方应持单份,至少应持二份,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部、办公室、法律顾问、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原件由财务部门和办公室留存。

  第二十四条非书面代用单也视作书面,统一予以编号。

  第二十五条签订经济,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二十六条签订经济,除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由我方所在区、县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章的履行

  第二十七条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八条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编号各立台帐,每一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第二十九条有关部门在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否则造成经济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财务部门依据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1.应当订立书面而未订立书面,且未采用非书面代用单的;

  2.收款单位与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第三十一条付款单位与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三十二条在履行

  过程中,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审核付款。

  第三十三条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资料,对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的完整性。

  第四章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条在经济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企业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三十四条变更、解除经济,必须符合《经济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变更、解除经济,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作废。

  第三十六条变更、解除经济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三十七条因变更、解除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八条变更或解除必须依照的订立流程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顾问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方可。

  第三十九条我方变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专用章。

  第四十条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的通知必须在三天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四十一条变更或解除的文本作为原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四十二条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四十三条变更后,编号不予改变。

  第五章其他

  第五十一条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秘密。

  第五十二条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所立台帐,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工作范围内的订立或履行情况,由法律顾问据此统计订立和履行的情况,并向总经理汇报。

  第五十三条各有关人员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有关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流转单等)按编号整理,由法律顾问确认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五十四条公司定期对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逐步将签约率、文本质量、履行情况、台帐记录等纳入公司对员工和部门的工作成绩考核范围。

  第六章责任

  第五十五条凡因未按规定处理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五十六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思加(中国)房产公司各部门。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

公司管理制度 篇10

  一、公司审批管理制度内容有什么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的签订管理工作,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批人员

  行政部法务人员负责审核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参与重大项目的论证、考察、招标投标和谈判等工作。

  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有关文件规定,负责对拟签订的内容、形式等进行审核。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负责制定常用示本。

  4、协助有关部门对签订后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公司审批的范围

  1、建设工程(含维修)。

  2、采购。

  3、承包。

  4、租赁。

  5、有偿服务以及其他等。

  第四条 审批要点

  1、主体是否适合。

  2、目的是否正当。

  3、内容、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

  第五条 审批要求

  1、的受理。业务部门应及时将拟签订送交行政部进行审核。送交拟签文本时,应附送相关材料。

  2、审核意见审批。法务人员负责做好审核工作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行政部经理复核后,报公司主管负责人审批。

  3、审核意见反馈。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审核部门应及时将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至业务部门,并将送审文本原件、相关材料退回业务部门。

  4、审核重大经济时应召开审核专题会议,实行集体审核。

  第六条 审批时限

  在初稿及相关有效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审核标的在 万元以内的,一般不超过 个工作日;审核标的在 万元至 万元的,一般不超过 个工作日;审核标的在 万元以上、特别重大的,一般不超过 个工作日。

  第七条 档案管理

  对实行分类编号管理,按照名称分类归档,并按照审核顺序制定编号,做到管理规范。

  第八条 本制度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审批流程简介

  在企业内部,一条审批流程的存在是不同部门、业务单元协作共同完成一件事情的过程体现。

  从审批流程的发起者开始,随着流程的流转,不断有新的人员参与到该业务中来,共同把关业务的质量,流程是业务诉求和管理需要的共同提现。

  审批流程是企业内部流程的一部分,又不同于其他的审批流程,那么审批流程应该如何设计?

  三、审批路径

  在讲审批路径之前,先要明确一个概念:审批的时候,是审批过程还是审批结果。

  一个从草稿拟定到定稿定义其为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同的人员会有不同的意见,根据这些意见进行草稿调整,最终形成的定稿。

  的定稿定义其为结果,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的'审批路径会稍有差异。

  1、 审批过程的审批路径

  从拟定到定稿,是需要不同的业务部门一同会签,所以该路径的第一段为:草稿会签阶段,可能需要反复修,。当定稿以后,走正常的审批流程;第二阶段为:审批阶段,在这个阶段中,修改也会有,但是会比较少。

  2、 审批结果的审批路径

  审批结果即就是审批已经定稿的内容,从起草到定稿的过程则放在线下或者有另外的流程。

公司管理制度 篇11

  管理是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守信誉'为核心的管理工作。

  1.目的:为规范公司的管理,防范与控制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及其它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协议、约定、等类文书均适用本制度。补充协议、补充约定、附件等原的补充类文书是原的必要组成部分,从属于原,同样适用本制度。

  3.职责

  3.1董事长负责标的3万以上的审批签署;

  3.2公司总经理受董事长委托负责标的3万以下的审批签署;

  3.3公司总经办负责公司各类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3.3.1负责在有需要情况下介入各类的谈判工作。

  3.3.2负责制定销售、采购统一文本;

  3.3.3负责对专用章、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3.3.4负责各职能部门/项目提交的各类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审查;

  3.3.5负责纠纷的处理;

  3.3.6负责的档案日常管理;

  3.3.7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3.4职能部门/项目负责各类相关业务的谈判。

  4.的签订

  4.1所有必须由公司签订,任何职能部门、项目、分公司等不得擅自签订。

  4.2签订前须审查的资料:

  4.2.1必须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如营业执照、法人机构代码证、身份证明文件等。

  4.2.2资信能力、履约能力,如资产证明、信誉纪录、企业规模和状况、相关的资质证明等。

  4.3的审批

  公司签订的,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审批。

  4.3.1具体权限如下:

  4.3.1.1一般情况下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

  4.3.1.2标的超过3万元的由董事长审批。

  4.3.1.3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由董事会审批。

  4.3.2原则上由经办部门/项目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相关职责部门、品质督导部、总办、总经理(董事长)审阅后按审批权限签署。

  审查的要点是:

  4.4.1.1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4.3.2.2的严密性。包括: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4.3.2.3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4.3.3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还应当视情况是否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4.4不得与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也不得签订与法人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

  4.5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员工签订的,该员工为公司委托人。公司委托人,可以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签约。公司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公司负责。若公司委托人超出委托权限签约,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将按照有关本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4.6签订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任何人对外签订,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本制度有关规定严惩。

  4.7的形式:除即时结算付清款项的外,一律采用书面,并必须采用统一文本。

  4.8的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4.8.1当事人的情况:记载清楚当事人的名称(个人的要写姓名和身份证号)、地址、联系方式,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4.8.2标的: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说明材料如图纸等作为的附件。

  4.8.3数量: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约定标的物数量,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报、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4.8.4质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4.8.5价款或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应在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4.8.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买卖在中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履行的标志,如托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4.8.7的担保

  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4.8.8的解释

  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中进行解释。

  4.8.9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4.8.10违约责任

  根据《法》作适当约定,注意的公平性。

  4.8.11纠纷解决的约定:为了方便公司控制诉讼成本,纠纷统一约定由公司所在地的法院、仲裁委员会处理。

  4.9签订的工作程序:

  4.9.1签订前,经办人员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谈判人员应按照本制度4.2条对对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复印对方当事人所有的相关资料如法人营业执照及专业资格证书等留存。

  4.9.2销售、采购,由主办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条款,附会签表报审批,由总经公编写编号并加盖专用章,必要时,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对进行合法性审查。

  4.10

  .3除销售、采购以外的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会同相关部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商谈,拟好条款,附会签表报批,审批程序按照本制度4.3规定执行,审批通过后再经公司签章生效。

  4.10.4若要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登记才生效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成立后由总经办依法及时办理。

  4.10.5正式签订后,文本及有关材料复印件除经办人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及相关资料的原件和会审表交存公司总经办备案。

  5.的履行

  5.1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的经办员工应当负责公司依约履行,因工作疏忽导致公司违约的,公司将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追究经办人的责任。

  5.2在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必须做好对方确认工作。

  其中,履行销售交付货物时应由对方当事人签署一式二份的收货单,一份留存对方,一份交销售部门备查。向对方当事人交付增值税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

  履行采购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款收据或收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账支票,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

  5.3在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同时及时书面上报总经办处理,并报总经理。

  5.3.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5.3.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5.3.3丧失商业信誉;

  5.3.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5.4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的确认;

  5.4.1在常年特别是常年销售、采购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对帐,确认双方债权债务;

  5.4.2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6.纠纷的处理

  6.1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根据法律和公司规定,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由经办人、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与对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解决;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6.2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总经办和总经理,并拟定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决定。

  对方当事人涉嫌诈骗的,应立即总经办和总经理。

  6.3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纠纷,以及对方当事人起诉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总经办。

  6.4处理纠纷的原则:

  6.4.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条款为准。

  6.4.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6.4.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6.4.4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的时间。

  6.5凡由总办处理的纠纷,所有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6.5.1的文本(包括变更、补充、解除的协议),以及与有关的附件、文书、传真、图表等;

  6.5.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6.5.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

  6.5.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

  6.5.5有关方违约的证据材料;

  6.5.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6.6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的处理意见、仲裁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对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职能部门/项目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6.7对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汇报。

  6.8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统一由总经办处理。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并把有关情况及时总经办。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6.9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项目,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考。

  7.的变更、解除

  7.1公司的变更、解除,按照签订程序报原审批人员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

  7.2变更、解除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仍有效,仍应履行,经双方一致同意停止履行的除外。

  7.3的变更、解除的有关规定:

  7.3.1在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仍然有效,必须继续履行。公司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7.3.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单方解除,经办人应当及时向公司的审批程序原审批人员情况。

  7.3.2.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的;

  7.3.2.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7.3.2.3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7.3.2.4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目的;

  7.3.2.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7.4变更或解除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

  8.档案的日常管理

  8.1本公司实行二级管理,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全面负责公司的原件管理,相关职能部门/项目留存的复印件。总经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项目认真做好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8.1.2.1建立档案;

  8.1.2.2建立管理台帐;

  8.1.2.3填写'情况月报表'。

  8.2公司的公章专人管理,公司的空白、授权委托书也由专人管理,公司所有、授权委托书均由总办统一登记编号、经办人签名,并记录领取情况,业务人员不得随身携带专用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出外,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批准的除外。

  专用章、盖章的空白、授

  权委托书、已签订的有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

  8.3有关的送货回单,增值税发票收据以及业务往来传真、信函、对帐单等资料,职能部门/项目应自行保管好;重要资料应将原件交总经办随保管。

  8.4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总经办和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总经办应在情况发生当日二周内书面告知各有关单位。

  9.考核与奖惩

  9.1公司、所属各项目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履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总经办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9.2对在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

  9.3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损失:

  9.3.1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

  9.3.2擅自为他人提供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

  9.3.3应当签订书面而未签订书面;

  9.3.4工作疏忽导致公司违约造成损失的。

  9.4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失:

  9.4.1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诈骗;

  9.4.2公司履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

  9.4.3遗失重要证据;

  9.4.4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避重就轻,事发后没有立即公司的按隐瞒不报处理;

  9.4.5专用章、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遗失未及时报案和;

  9.4.6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

  9.5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9.6以上未明晰奖罚的行为均通过年度绩效考核体现。

  10、附则

  10.1本制度由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办负责解释。

  10.2本制度由总经理批准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公司管理制度 篇12

  第一章管理总则

  1、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公司的管理工作,预防、减少和及时解决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与各法人单位、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或相互之间签订的各类、协议等,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借款、租赁、资产转让、服务、保险等。

  3、签订书面范围 除即时交割银货两清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管理原则 管理必须遵循依法办事,预防为主,层层把关,跟踪监督,及时调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原则。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有关政策。

  5、保守商业秘密 管理、参与工作的一切有关人员,应当为公司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章运作程序

  1、申请。有关生产的物资采购及维修的申请按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其他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经济事务应当由经营部提出书面《项目申请书》,应写明项目目的,项目内容及要求,项目意向及思路和金额,报请总经理审批。

  2、起草。《项目申请书》经审批后,由经营部对业务内容按照法的要求负责起草、拟定文本。

  3、审核。文本起草拟定好后必须及时报送总经理,由总经理对送审文本及相关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核。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制度要求的,给予办理审批手续。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制度要求的,提出审核意见,按《审核规定》的审核意见处理程序办理。

  4、签订。经总经理审核后,由办公室负责加盖公司专用章或公章。

  5、履行。由经营部具体负责其承办的履行。的履行应当在书面审核签订后方可履行,不得先履行或履行完毕后再签订书面。

  6、监督。由总经办、经营部、生产部、质检部等职能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部门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负责监督质量的履行。严格按照验收或商检程序办理,对不符合约定的标的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7、归档。履行完毕,由办公室按本制度规定做好文本及相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三章管理职责

  1、公司管理部门司法办的主要管理职责

  1)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和有关条例,依法保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2) 公司实行二级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公司的管理,负责制定、修订本公司管理制度、办法;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管理监督的工作。

  3) 审查,对送审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出现。

  4) 依法处理本公司的纠纷。

  5) 做好统计、归档、保管工作。

  6) 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2、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1) 依法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本部门的,并负责本部门的管理。

  2) 严格审查本部门所签订的的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并保存相关资料。

  3) 经营部应严格按照法规定的实质性条款具体负责拟订条款或文本,并对实质性条款中业务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出现,确保规范和正确。

  4) 经营部应统筹安排拟签时间,必须按规定给总经理留出审核时间,以保证审核质量,防止出现问题。

  5) 6) 签订后,应当及时将文本原件办公室存档备案。 经营部对所签,认真负责执行,并定期自查履行情况。在履行过程中,加强与其它各有关部门联系,保存履行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并做好履约记录,发生问题及时向总经办通报。

  7) 经营部的业务承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经营部应把其与有关的资料及空白、名片、委托书等材料收回,由经营部确认后,办公室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8) 负责本的登记、统计、归档工作。

  3、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 严格按照制度对公司的专用章和公章进行管理和使用,并设专人管理。

  2) 严格按照审签程序执行,审查审核与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未经司法办审核和未经公司领导审批的,不得加盖专用章或公章。符合条件的才可加盖专用章或公章。

  3) 做好专用章和公章的保管和使用工作,遗失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

  4) 不得随带公章、专用章或已盖公章或专用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出差,特殊情况,应按审签程序办理《带章外出审批表》和《空白法律文书审批表》审核备案,由总经理批准。由办公室负责监督执行带章外出的使用工作。

  5) 做好与有关资料的登记归档工作。

  6) 做好管理工作。

  4、监督履行部门职责

  1) 公司监督履行的部门主要由总经办、质检部、生产部等职能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及部门按照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和部门职责要求负责监督标的、质量的履行。

  2) 监督履行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验收或商检程序办理,对不符合约定的标的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3) 在履行的过程中,监督履行部门应及时派员对标的、质量进行跟踪监督,确保质量要求达到约定标准,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承办部门纠正,切实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利益。

  4) 在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通报总经办。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公司经济损失。

  5) 做好并保存监督工作记录、履约记录及有关资料存档工作。

  第四章审签管理

  1、公司对外签订,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进行。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

  2、需要委托代理人订立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委托,并对委托代理人的活动进行监督。洽谈、签订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必须按审签程序经司法办对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审核备案,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由办公室加盖公章。

  3、经营部将文本拟定好后必须送交总经理审核,未经审不得加盖公司专用章或公章。

  4、所有都应按顺序由办公室统一编号,若拟用对方当事人格式可使用其编号。

  5、及其有关的书面材料,应当语言规范,字迹(符号)清晰,条款完整,内容具体,用语准确、无歧义。

  6、订立,必须完备必要条款。必要条款一般包括对方单位名称,数量和要求,价款和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7、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也没有行业标准的,按实现目的的约定标准。有样品的应当封存样品,由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章,分别交由各部门主管负责保管。

  8、订立依法可以设定担保或者对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没有把握的,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依法提供保证、抵押、留臵、定金等相应形式的有效担保。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保证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对对方当事人的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和清偿债务能力要参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查。

  9、对外签订,要明确选择纠纷管辖地,并力求选择本公司所在地法院。

  10、法定代表人或承办人应当亲自在文本上签名盖章。

  11、签订,应当加盖单位的专用章或公章。严禁在空白文本上加盖专用章或公章。单份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12、总经办应对公司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抽查等方式,对相关经营部的订立程序、履行、制度执行、有关材料归档等工作进行检查,并及时向公司领导反馈检查结果。

  第五章审签程序

  1、签订

  1) 对法人必须审查原件并保留盖有公司法人公章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必须有最近年检章)。

  2) 对非法人经济组织,应当审查其是否按法律规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对分支机构或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除审查其经营范围外,还应同时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主体资格。 3) 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应调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质、公司或组织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及公司或组织注册地。

  2、签订前,经营部的承办人员必须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

  1) 代理人职务资格证明及个人身份证;

  2) 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3) 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代理权限或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期限。

  3、签订前,经营部的承办人员必须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4、签订前,经营部的.承办人员应当仔细审查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必要时应到签发部门进行验证或进行实地考察,以防对方当事人伪造或变造证明材料。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明资料中所使用的当事人名称、印章等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5、签订前,由经营部的主办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条款,文本起草定稿后,由总经理进行合法性审查后统一编写编号,由办公室加盖专用章或公章,并做好登记存档工作。

  6、需外出签订的,在签订前(商谈拟定阶段),由经营部的主办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条款或者确定拟用文本后,附《带章外出审批表》由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进行合法性审查后统一编写编号(若拟用对方当事人格式可使用其编号),由承办人员报送总经理审批,然后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部门章,并派专人带章陪同承办人员共同外出,并做好登记工作。

  7、由办公室负责监督执行带章外出签订的专用章或公章的使用,《带章外出审批表》上应当注明带章外出期限,带章外出事由、权限、交还时间等内容,并由承办人员与行办带章人员签字,办理完毕后,由办公室负责将此表备案。

  8、文本原件应不少于四份。承办人应将签订后的文本原件及时送交办公室和财务备案。

  9、下列资料不能作为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证明资料,但可归入档案保存,以备考查。

  (1) 名片;

  (2)厂家介绍、产品介绍等资料;

  (3)各类广告、宣传资料;

  (4)各类电话等通讯工具号码;

  (5)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未经我方承办人见证而复制的或未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资料。

  第六章审核规定

  1、公司总经办负责公司经济的法律审核。法律审核坚持依法、及时、准确的审核原则。

  2、审核内容。审核部门对下列事项依法进行审核:

  1) 形式。形式应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国家规定采用标准文本的,应采用标准文本。

  2) 实质性条款。的实质性条款由当事人双方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定,实质性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①单位名称;

  ②标的;

  ③数量;

  ④质量;

  ⑤价款或者报酬;

  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⑦违约责任;

  ⑧解决争议的方法。

  3) 效力。签订应主体适格,意思真实,目的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中不得含有无效条款。

  3、经营部应严格按照法规定的实质性条款拟定,并对实质性条款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4、经营部对经审核的有实质性条款变动的,应将送交对形式和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制作审查笔录,应提出审核初步意见,经本部门负责人复核后,的形式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制度的,通知承办部门报送总经理审批。

  5、审核意见反馈。的形式和内容及有关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制度的,由审核承办人员提出审核意见并制作《审核意见书》,经本部门负责人复核后,送达经营部进行纠正,并将送审文本原件及相关材料退回经营部。审核意见正确的,经营部应当纠正。纠正后应当及时报送审核部门复核。

  6、审核意见审批。经营部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与审核部门充分沟通协商,力求达成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经营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写出不予采纳或者坚持自己意见的理由和依据,报送审核部门。由审核部门将争议的主要问题、经营部意见、审核部门意见及处理意见和理由一并制作《审核意见》,报请分管领导签批意见,然后提请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决定并作出书面批示。

  7、审核意见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后,审核部门应及时将审批意见书面反馈至经营部,经营部和审核部门应当按审批意见执行。

  8、经营部未向审核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直接向分管领导申请复议协调的,必须提出书面意见,写出不予采纳和坚持自己意见的理由和依据,报请分管领导签批意见,然后提请法定代表人决定并作出书面批示,送交审核部门执行。

  9、任何影响订立的指示和表示都应当对公司和法定代表人负责,必须提出书面意见并提请法定代表人签批意见后,方可送交审核部门执行。

  10、审核重大经济应召开审核部门专题会议,实行集体审核制度。

  11、审核期限。经营部应及时将拟定送交审核部门进行审核,统筹安排拟定、审核、签订时间,不得耽误审核时间。严禁在本部门拟定时间安排很充足,而报送审核部门审核时间紧迫的情况出现,以保证审核质量,防止问题出现。审核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送审的法律审核。对于重大复杂的可延长至五个工作日。应急不得少于一个工作日。

  12、应急应当由公司分管领导直接安排审核部门审核,审核部门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或提出审核意见。

  13、经营部的承办人员未按规定给审核部门预留审核时间,耽误审核期限不能保证审核质量的,除给予罚款外,由责任人承担不利后果,公司将向经营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14、签订后,经营部应当及时将一份文本原件分别送交审核部门存档备案和财务部门作为收付款物的依据。

  15、档案管理。审核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送审的接收、登记备案,并将送审及相关材料、审核意见的复制文本予以归档。

  16、及档案管理实行分类编号管理,按照名称分类归档,并按照审核顺序制定编号,做到管理规范。

  第七章履行、变更和解除

  1、履约管理

  1)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的履行。承办单位、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其订立的履行。

  2) 的履行应当在书面审核签订后方可履行,不得先履行或履行完毕后再签订书面。先签订,后履行,能使双方当事人在履行的过程中,按照双方权利义务和约定履行及承担责任,避免法律风险。特殊情况应经司法办审核备案,报请法定代表人批准。

  3) 在履行过程中,根据情况的变化,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问题,承办人要及时处理,必要时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实地调查标的情况和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4) 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关于加强物资管理的实施意见》执行。接收标的必须经过严格的验收或商检程序。对不符合制度和约定的标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5) 结算必须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对合法有效的,财务部门必须在约定的期限内结算。对未经合法授权或超权限签订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结算。

  6) 凡与有关的来往文书、电传、信函、电话记录都应作为履约证据留存。对我方当事人的履约情况,除妥善保存有关收付凭证外,还要做好履约记录。我方当事人收到对方当事人通过邮递方式传送的与有关的法律文书时,应当连同信封一并收存。

  2、的变更和解除

  1) 对方当事人作为款物接收人而要求变更接收人时,必须有书面变更协议。严禁未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材料而凭口头约定向已变更的接收人发货或付款。

  2) 我方当事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履行时,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证据,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同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3) 发现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承办人应当催促对方当事人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收集、保存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的有关证据,及时向总经办。

  4) 我方当事人因故变更或解除,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说明变更或解除的原因和请求对方书面答复的期限,尽快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变更或解除的协议。

  第八章纠纷处理

  1、纠纷管理

  1) 为解决纠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和期间内进行。

  2) 发现对方当事人利用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时,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3) 承办部门、人员应配合好公司司法办参加仲裁或诉讼。

  4) 纠纷发生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2、纠纷处理程序

  1) 发生纠纷,承办部门负责人应立即分管领导,并通报总经办。经营部应当及时提供解决纠纷所需的相关材料。

  2) 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3) 双方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一个月),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总经理。

  4) 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对于可能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5) 纠纷发生后,应当依法采取一切措施,积极收集、整理有关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6) 向法院提供原始证据时,必须先行复制,并请求法院的承办人员出具证据收执。

  第九章资料管理

  1、档案资料内容下列资料可以作为档案:

  (1)谈判记录、可行性研究和报审及批准文件;

  (2)对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有关文件;

  (3)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证明资料复印件;

  (4)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承办人的职务资格证明、个人身份证明、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的原件或复印件

  (5)我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6)对方当事人的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主体资格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7)双方签订或履行的往来电报、电传、信函、电话记录等书面材料和视听材料;

  (8)登记、见证、鉴证、公证等文书资料;

  (9)正本、副本及变更、解除的书面协议;

  (10) 标的验收记录;

  (11)交接、收付标的、款项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2、资料归档、统计与管理

  1) 公司所有都必须统一编号,由办公室妥善保管。

  2) 承办人办理完毕签订、变更、履行及解除的各项手续后十日内,应将档案资料移交办公室。

  3) 办公室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有关资料按编号整理,由司法办主任确认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臵、销毁、遗失。

公司管理制度 篇13

  总则

  为加强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一律适用本制度。

  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守信誉”为核心的管理工作。

  的签订

  三、谈判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

  四、签订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

  五、签约人在签订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六、签订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七、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文本。

  八、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建设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期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产品应注明产品名称、技术标准和质量、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价格、违约责任等;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有效期限。

  九、签订:除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辖。

  十、任何人对外签订,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的审查批准

  十一、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十二、审批权限如下:

  1、一般情况下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

  2、下列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50万元的;投资1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

  3、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由董事会审批。

  十三、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分管副总经理审阅后按审批权限审批。重要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审查的要点是:

  1、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的严密性。包括: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十四、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的履行

  十五、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六、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十七、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的变更、解除

  十八、在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十九、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二十、变更、解除,必须符合《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的手续。

  二十一、变更、解除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二十二、变更、解除,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二十三、变更、解除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四、因变更、解除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二十五、以变更、解除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纠纷的处理

  二十六、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二十七、纠纷由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二十八、处理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二十九、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三十、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的时间。

  三十一、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纠纷,有关部门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1、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的协议),以及与有关的附件、文书、传真、图表等;

  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

  5、有关方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三十二、对于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专用章。

  三十三、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对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三十四、对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三十五、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十六、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三十七、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考。

  的管理

  三十八、本公司对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基础管理制度。

  三十九、本公司管理具体是:

  公司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总负责,归口管理部门为财务部、办公室;副总经理归口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各部门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内的谈判、拟稿及履行工作。

  四十、公司所有均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经办人签名后,按审批权限分别由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书面授权人签署。

  四十一、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档案;

  2、建立管理台帐;

  3、填写“情况月报表”。

公司管理制度 篇14

  为规范分公司的管理,防范与控制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管理

  分公司管理由成本核算科统一归口管理,各科室、项目部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1、分公司成本核算科具体职责

  组织宣传、学习贯彻《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分公司管理制度》;

  分公司有关示本的编制和推广使用工作;

  组织各类及文件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评审工作;

  负责各类及相关文件的档案管理;

  监督、检查各科室、项目部对的起草、评审、学习、履行、建档等情况;

  负责各类纠纷的调查、应对、处理;

  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2、项目部及项目对口管理科室管理职责

  项目部负责宣传、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分公司管理办法,组织学习各类并熟悉内容,做好交底等工作;

  配合项目部的起草、评审、学习、履行、建档工作;

  负责项目部所有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及时收集、记录、整理和保存与有关的协议、函件,办理工程变更和签证;收集、整理索赔资料,提供索赔依据,编写索赔;

  项目部及管理人员应对各类的履行情况跟踪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向成本核算科。

  二、的评审与签定

  1、的签订条件

  订立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要重点审查业主的项目立项文件、招标文件,以确定发包人的主体资格;审查项目资金落实程度及业主以往履约情况,以确定业主的履约能力。

  签订分包要重点审查承包人的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资质等级、管理能力和实际业绩。

  分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必须经主管领导或分公司经理同意。

  订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书形式,有示本(包括公司制定的示本)的应当使用示本。

  2、内容的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各类分包、按照国家或公司制定的示本规定的内容填写。没有示件的由项目部起草,分公司成本核算科配合。

  其他(主要指材料买卖、租赁)必须明确填写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的附件。

  必须约定明确的总额或暂估价,不能只约定单价,不确定数量,对供货数量无法一次确定的可分批次签订。

  价款或者报酬应在中明确约定,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的日期后多少日内。

  履行期限应具有确定性,难以在中确定具体期限的应约定确定期限的方式。

  3、建设工程施工的签订

  施工主要条款商定后,由分公司主管科室配合项目部起草文本并初审,附会审表交成本核算科组织分公司各科室进行评审,评审后分公司分管领导认为已经基本没有异议的,报分公司领导班子评审签定。

  项目经理和分公司分管领导及相关科室人员必须参与签订活动的全过程,并按实际需要确定签定的总份数。

  4、劳务(专业)等分包的签订

  洽谈前,工程管理科、项目部必须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分包人的综合情况进行考察,要求分包方提供以下证件原件: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施工收费标准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劳务队伍资格证书、关于签订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项目部在符合分包方条件的企业中进行招(议)标工作。成本核算科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及条件进行审查,并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

  劳务(专业)分包招标文件由工程管理科负责起草,成本核算科及项目部配合制定合理招标文件进行劳务(专业)工程招投标或议标工作。由项目部与分包方起草劳务(专业)分包,并初步评审分包。项目部初评后报成本核算科进行评审,审核无异议后,由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方可签订。

  各科室、项目部在经过商谈、评审修改合理后由分管领导批准签定后(重大劳务或特殊由分公司经理批准签定),成本核算科给予办理用印手续加盖专用章。

  5、材料设备采购及租赁的签订

  材料设备采购由相关科室、项目部根据建设工程要求与供应方进行洽谈,拟订条款,项目部初评后报送分公司成本核算科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按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发往对方单位盖章,成本核算科收到对方修改盖章后的给予办理用印手续加盖专用章。

  6、所有正式签订后,分公司成本核算科与财务管理科各留一份,其余返回项目部及对方。

  三、的履行

  1、在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终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分公司成本核算科及相关领导处理,分公司成本核算科应立即向分公司法律顾问咨询,并将基本情况和法律顾问的处理意见一同上报分公司领导。情况如下: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的确认:

  (一)在重大、复杂的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与对方对帐,确认双方债权债务;

  (二)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四、的变更、解除

  1、在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仍然有效。

  2、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变更或解除。若确须变更或解除时,经成本核算科和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进行变更或解除。

  变更必须由原起草部门负责更改,按《评审程序》办理变更评审,并办理书面的变更手续。做好变更文件的整理、保存和归档工作。变更后的与原的发放范围相同。

  3、对于特殊情况下履行过程中的终止(包括停、缓建),必须及时办理终止手续,收集因终止给本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证据和资料,及时追究对方的责任。终止的又恢复继续履行时,依相同程序办理恢复手续。的恢复与终止都必须通知成本核算科和主管领导。

  4、未履行完毕,但确定不再继续履行,履行部门应做好终止记录,收集履行过程中所有与有关的文件,做好经济往来和工程结算工作,办理解除的手续。资料整理后移交成本核算科保存。

  五、的日常管理

  1、项目部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所在项目的管理。

  2、管理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向成本核算科移交有关管理手续。否则不予办理退场手续。

  3、成本核算科负责对分公司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各科室、项目部应当在公司检查前开展自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检查时与对口的管理人员一对一进行。主要检查内容:

  (一)的起草、评审、签订、建档情况;

  (二)的学习、交底、履行等控制情况;

  (三)执行中有隐含的履行风险、纠纷情况等;

  (四)成本核算科认为需要了解的其他事项。

  各科室、项目部对评审不规范、不及时,使文本出现重大问题的处罚,所有评审相关人员300元/次。

  项目部没有进行交底、初步评审或评审不认真出现重大漏洞的,处罚项目经理200元/次,相关评审科室人员及管理人员100元/次。

  5、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追偿损失:

  (一)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

  (二)应当签订书面而未签订书面;

  (三)凡出现以上两条分公司不予付款,责任由主办人及相关参与人员负责。

  6、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视情节严重情况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失:

  (一)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诈骗;

  (二)公司履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

  (三)遗失重要证据;

  (四)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

  (五)未履行规定手续擅自在对方出具的确认书、索赔上签字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六)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

  7、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履行发生纠纷后,项目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纠纷情况上报成本核算科。

  9、出现纠纷,根据不同情况,由成本核算科报主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经分公司经理同意后执行。

公司管理制度 篇15

  一、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一律适用本制度。

  二、管理是公司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公司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做好管理工作。

  三、谈判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

  四、签订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

  五、签约人在签订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六、签订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七、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八、双方都必须使用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有效期限。

  九、任何人对外签订,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十、变更、解除,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十一、变更、解除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十二、管理总经理负总责,归口管理部门为财务部、办公室。

  十三、公司所有均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经办人签名后,按审批权限总经理或其他书面授权人签署。

公司管理制度 篇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

  第三条订立经济,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包括的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不包括劳动。

  第五条除即时清结者外,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七条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的订立

  第八条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

  第九条订立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

  第十条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

  第十一条对外订立经济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二条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三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

  1、单笔业务金额达一万元的;

  2、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我方先予以履行的;

  4、有封样要求的;

  5、对方为外地单位的;

  第十四条经济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章。经济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五条对于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有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章,分别保管。

  第十六条标的额不满一万元,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的,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代用单,注明本办法所规定的主要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的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第十七条每一文本上或留我方地文本上必须注明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公司总经在我方所留的上签字同意。

  第十八条文本拟定完毕,凭流转单据按规定的流程经各业务部门、法律顾问、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公司经理对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条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流转单据及一份正本上,流转单据作为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章保管人在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对外订立的经济,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总经理特批。

  第二十二条单份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三条盖章生效后,应交由管理员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进行编号并登记。

  第二十四条文本原则上我方应持单份,至少应持二份,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部、办公室、法律顾问、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元件由财务部门和办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条非书面代用单也视作书面,统一予以编号。

  第三章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条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编号各立台帐,每一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在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二十九条财务部门依据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1、应当订立书面而未订立书面,且未采用非书面代用单的;

  2、收款单位与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第三十条付款单位与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三十一条在履行过程中,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审核付款。

  第三十二条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资料,对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的完整性。

  第四章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必须依照的订立流程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顾问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方可。

  第三十四条我方变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的通知必须在三天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三十六条变更或解除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组成部分交由办公室保管。

  第三十七条变更或解除的文本作为原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三十八条变更后,编号不予改变。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九条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秘密。

  第四十条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所立台帐,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的工作范围内的订立或履行情况,由法律顾问据此统计订立和履行的情况,并向总经理汇报。

  第四十一条各有关人员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有关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流转单等)按编号整理,由法律顾问确认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四十二条公司定期对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逐步将签约率、文本质量、履行情况、台帐记录等纳入公司对员工和部门的工作成绩考核范围。

  第六章责任

  第四十三条凡因未按规定处理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公司管理制度 篇17

  为了加强对公司劳动的管理,确保劳动签订的及时有效性,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新签

  新录用员工在入职第一天,公司的人力资源部会代表公司与你签订《劳动》,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劳动到期

  员工在到期的前两个月,人力资源部会发《劳动到期通知》给员工本人签收,员工在收到《劳动到期通知》一周内,有续签意向的员工需登陆公司办公系统上填写《续签劳动申请表》,逐级报上级审批,最终由总经理签字确认是否与你续签。无意向与公司续签的员工,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离职手续办理。

  三、续签手续

  经总经理批准后的《续签劳动申请表》流转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申请者续签。

  四、年限

  1。新员工签定期限为三年以上,含试用期六个月。

  2。劳动续签年限,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者的主管领导会视个人工作绩效批复意见,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五、留存

  书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公司与个人各保留一份,另一份存入员工人事档案。

  六、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执行。

公司管理制度 篇18

  一、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一律适用本制度。

  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守信誉'为核心的管理工作。的签订

  三、谈判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

  四、签订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

  五、签约人在签订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六、签订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七、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文本。

  八、对各方当事~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建设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期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产品应注明产品名称、技术标准和质量、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价格、违约责任等;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有效期限。

  九、签订:除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辖。

  十、任何人对外签订,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的审查批准

  十一、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十二、审批权限如下:

  1、一般情况下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

  2、下列由董事长审批:标的超过50万元的;投资1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

  3、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由董事会审批。

  十三、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分管副总经理审阅后按审批权限审批。重要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审查的要点是:

  1、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的严密性。包括: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十四、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的履行

  十五、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六、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十七、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的变更、解除

  十八、在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十九、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二十、变更、解除,必须符合《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的手续。

  二十一、变更、解除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二十二、变更、解除,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二十三、变更、解除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四、因变更、解除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二十五、以变更、解除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纠纷的处理

  二十六、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二十七、纠纷由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二十八、处理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二十九、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三十、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的时间。三

  十一、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纠纷,有关部门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1、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的协议),以及与有关的附件、文书、传真、图表等;

  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

  5、有关方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三

  十二、对于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专用章。三

  十三、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对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三

  十四、对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三

  十五、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三

  十六、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三

  十七、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考。的管理三

  十八、本公司对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基础管理制度。三

  十九、本公司管理具体是:公司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总负责,归口管理部门为财务部、办公室;副总经理归口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各部门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内的谈判、拟稿及履行工作。四

  十、公司所有均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经办人签名后,按审批权限分别由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书面授权人签署。四

  十一、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档案;

  2、建立管理台帐;

  3、填写'情况月报表'。

公司管理制度 篇19

  一、的签订按照质量管理程序文件办理。

  二、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外签订的经济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同意,才可办理加盖专用章手续。

  (二)各部门保存复印件,监管条款执行情况。

  (三)财务会计保存复印件,监管应收应付款项。

  三、章由行政人事部管理,并由主管负责保管和使用。

  四、印章保管人在使用章时要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日期、名称、盖印份数、承办人、批准人等。

  五、未经批准,印章保管人不得将章交予其他人员携带和使用;不得在空白的`文本上加盖章。如有特殊情况需要,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六、行政人事部对所有经济文本进行分类、编号、建档。

  七、因工作需要使用文本时,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办理借阅手续,并在一周内归还。如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使用期限,须经重新办理申请。

公司管理制度 篇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公司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的经济活动,均应当签订经济。

  第三条订立经济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包括的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不包括劳动。

  第五条经济除即时清结者,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文本。有关修改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文本的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七条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的订立

  第八条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

  第九条订立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

  第十条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

  第十一条对外订立经济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二条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三条经济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章。经济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四条对于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有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章,分别保管。

  第十五条标的额不满一万元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的,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代用单,注明本办法所规定的主要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的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

  第十六条每一文本上保留我方的文本上必须注明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公司总经理在我方所留的上签字同意。

  第十七条文本拟定完毕,凭流转单据按规定的流程经各业务部门、法律顾问、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公司总经理对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十九条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流转单据及一份正本上,流转单据作为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章保管人在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条对外订立的经济,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总经理特批。

  第二十一条单份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二条盖章生效后,应交由管理员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进行编号并登记。

  第二十三条文本原则上我方应持单份,至少应持二份,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部、办公室、法律顾问、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原件由财务部门和办公室留存。

  第二十四条非书面代用单也视作书面,统一予以编号。

  第二十五条签订经济,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二十六条签订经济,除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由我方所在区、县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章的履行

  第二十七条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八条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编号各立台帐,每一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第二十九条有关部门在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否则造成经济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财务部门依据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1.应当订立书面而未订立书面,且未采用非书面代用单的;

  2.收款单位与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第三十一条付款单位与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三十二条在履行过程中,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审核付款。

  第三十三条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资料,对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的完整性。

  第四章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四条在经济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企业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三十五条变更、解除经济,必须符合《经济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变更、解除经济,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作废。

  第三十七条变更、解除经济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三十八条因变更、解除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九条变更或解除必须依照的订立流程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顾问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方可。

  第四十条我方变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专用章。

  第四十一条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的通知必须在三天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四十二条变更或解除的文本作为原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四十三条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四十四条变更后,编号不予改变。

  第五章其他

  第四十五条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秘密。

  第四十六条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所立台帐,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工作范围内的订立或履行情况,由法律顾问据此统计订立和履行的情况,并向总经理汇报。

  第四十七条各有关人员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有关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流转单等)按编号整理,由法律顾问确认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四十八条公司定期对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逐步将签约率、文本质量、履行情况、台帐记录等纳入公司对员工和部门的工作成绩考核范围。

  第六章责任

  第四十九条凡因未按规定处理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五十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思加(中国)房产公司各部门。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

公司管理制度 篇21

  为加强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管理制度

  总则

  为加强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一律适用本制度。

  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守信誉”为核心的管理工作。

  的签订

  三、谈判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

  四、签订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

  五、签约人在签订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六、签订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七、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文本。

  八、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建设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

  交付期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产品应注明产品名称、技术标准和质量、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价格、违约责任等;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有效期限。

  九、签订:除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辖。

  十、任何人对外签订,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的审查批准

  十一、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十二、审批权限如下:

  1、一般情况下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

  2、下列由董事长审批:标的超过50万元的;投资1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

  3、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由董事会审批。

  十三、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分管副总经理审阅后按审批权限审批。重要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审查的要点是:

  1、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的严密性。包括: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十四、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的履行

  十五、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六、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十七、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的变更、解除

  十八、在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十九、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二十、变更、解除,必须符合《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的手续。

  二十一、变更、解除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二十二、变更、解除,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二十三、变更、解除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四、因变更、解除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二十五、以变更、解除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纠纷的处理

  二十六、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二十七、纠纷由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二十八、处理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二十九、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三十、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的时间。

  三十一、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纠纷,有关部门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1、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的协议),以及与有关的附件、文书、传真、图表等;

  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

  5、有关方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三十二、对于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专用章。

  三十三、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对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三十四、对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三十五、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十六、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三十七、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考。

  的管理

  三十八、本公司对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基础管理制度。

  三十九、本公司管理具体是:

  公司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总负责,归口管理部门为财务部、办公室;副总经理归口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各部门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内的谈判、拟稿及履行工作。

  四十、公司所有均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经办人签名后,按审批权限分别由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书面授权人签署。

  四十一、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档案;

  2、建立管理台帐;

  3、填写“情况月报表”。

  程发包制度

  为加强工程发包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公司可以对建筑面积5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20万元以内的工程直接发包。

  二、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承包单位不得转包工程业务,可以独立组织施工的单项工程不得肢解发包。

  四、主体工程必须由承包单位自行施工,其它分项工程如需分包,必须经公司批准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分包与总包的约定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总包为准。

  五、建设工程必须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应避免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六、凡属投资公司员工,其直系亲属不得参与本公司组织的招投标。

公司管理制度 篇22

  一、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一律适用本制度。

  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

  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

  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守信誉”为核心的管理工作。

  的签订

  三、谈判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

  四、签订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对外签订,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

  五、签约人在签订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六、签订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七、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文本。

  八、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建设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期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产品应注明产品名称、技术标准和质量、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价格、违约责任等;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有效期限。

  九、签订:除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辖。

  十、任何人对外签订,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公司管理制度的审查批准

  十一、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十二、审批权限如下:

  1、一般情况下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

  2、下列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50万元的;投资1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

  3、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由董事会审批。

  十三、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分管副总经理审阅后按审批权限审批。

  重要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

  审查的要点是:

  1、的合法性。

  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的严密性。

  包括: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的可行性。

  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十四、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公司管理制度的履行

  十五、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切与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守信誉”的原则。

  严格执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六、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

  没有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十七、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

公司管理制度 篇23

  为落实集团公司煤炭销售“六统一”管理要求,提高煤炭销售集中度,加强和规范煤炭买卖(销售)(以下简称销售)管理,不断优化用户结构,推进公路煤炭物流经销业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年度销售签订

  年度销售由各市公司根据区域资源掌控和煤炭采购、上年度用户执行、承运配送情况,初步同用户衔接,提出需求意见,由集团公司统一制定年度煤炭产量衔接,确定大客户目录,制定煤炭销售谈判价格,通过年度煤炭产需衔接会,按照“统一订货、统一谈判、统一、统一计划、统一调运、统一结算”要求与用户签订销售。

  二、新增销售签订

  新开发用户和增量用户销售,原则上由集团公司与用户统一谈判,也可由集团授权市公司与用户进行谈判,通过集团煤炭物流信息网进行签订。

  新增销售网上签订时间定为每月下旬集中办理。贸易类企业必须出具终端用户的委托书。

  三、销售补充协议签订

  年度及新增销售执行中,有关条款、价格需要调整或增加补充协议的,原则上由集团公司与用户统一谈判,通过集团公司煤炭信息网进行网上签订。各市公司与用户基本形成统一意见的,也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批,实行网上签订后执行。各市、县公司不得私自签订任何形式的补充协议。

  四、销售签订审批流程

  1、签订原则。按照先省内、后省外,先终端用户、后贸易用户的要求,按照统一销售配送制、提货制文本和条款的要求,统一登陆集团公司煤炭物流信息网签订。

  2、用户资质审核。签订前,直接用煤类的用户必须提供企业相关附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授权代表或法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贸易公司类的煤炭经销企业,除出具上述“五证”外,还必须出具“煤炭经营资格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同时持终端用户委托书。

  3、用户会员制管理。通过资质审核用户,均需填写《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路煤炭物流信息网会员申请表》,签订入会协议,缴纳会费,取得会员资格,经集团公司确定用户编码后,方可进入集团公司煤炭物流信息网络签订,获得相应业务服务。

  4、录入。由市(县)公司进入网站报批系统,按照集团公司煤炭产需衔接,对照文本及条款录入销售。

  5、客户确认。用户登录集团煤炭物流信息网站,进入客户管理系统,浏览内容并予确认。

  6、交易费收取。报批前,市(县)公司负责按要求代收交易费,逐级汇总,由各市公司按月向集团公司太原煤炭交易市场支付。

  7、销售审批。进入审批程序的销售将在集团公司煤炭物流信息网络系统自动流转,县公司、市公司、集团公司三级审核。集团公司终审后,市县公司根据实际,打印纸质、签章、备案留存。

  五、销售签收、系统导入

  出省站微管员是签收导入出省站计算机系统的责任人。为了保证及时导入出省站系统,微管员收到纸质后,及时与网络审批信息对照,半小时内导入出省站计算机系统。凡经集团公司终审的,出省站不得借故拒绝签收,特殊情况应及时向集团公司。

  六、销售出省站变更

  执行中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出省站时,由市、县公司提出书面申请,逐级上报。集团公司根据各出省站业务通行能力,综合平衡后,通知原出省站终止该运行;集团公司对信息进行网上变更,并对变更后的出省站下达《煤炭销售变更通知书》。出省站微管员将变更输入本站计算机管理系统,启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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