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夫妻生活”不再是一个难以启齿的话题,因性生活不和谐而提出离婚的案例也经常出现。那么,性生活不和谐能否成为离婚的理由?又该如何去界定呢?
【案情回放】
刘某与段某于2015年9月登记结婚,婚前由于双方交往时间短,还未建立感情基础,便草率结婚了。新婚之夜双方由于没有发生夫妻性生活,导致争吵引发了夫妻矛盾。
刘某认为,作为年轻人,新婚燕尔,段某不顾夫妻感情和夫妻关系,不尽丈夫义务,从结婚之日段某即言辞突兀,身心躲闪,累不是不与妻子同房的唯一且一再坚持的理由。且刘某并没有恶语相向,只是有怀疑,希望段某给个合理的解释。段某非但不做解释,更是以离婚相要挟,多次在短信、微信中提出离婚。段某从结婚之日即离妻索居,包括上厕所、洗澡锁门,抛下妻子到男生寝室过夜,不与妻子同居等等,如此怪异的行为,当然应该有个合理的解释。解释清楚,互相理解,就可以平安过日子,不能因为段某的临时身体不适或精神紧张就离婚。刘某对段某性能力和性取向的怀疑,甚至对其是否存在家族遗传病史的怀疑,不经过相关的司法或医学鉴定是不足以排除的。这样的鉴定申请并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段某不能以自己的感觉来判断这样的申请就是对其进行的人格侮辱。段某在其生理正常的情况下,却顽固地坚持以自我为中心,用这种不尽丈夫义务的方式逼迫、要挟女方,这种故意为之的“报复”行为,这就是冷暴力,属于家庭暴力。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并要求段某赔偿精神损失30万元。
段某则认为新婚之夜双方由于疲劳和紧张未发生夫妻性生活,这在新婚夫妻中实属正常,但是刘某就以此指责段某是否有病,对段某的人格尊严进行侮辱,以致二人发生争吵。
此后刘某不但没有以妻子的温柔和体贴安慰段某,反而在婚后第三天就对段某进行有损人格尊严的诘问和羞辱,此后又一次次拒绝与段某沟通解决矛盾,主观臆断段某患有男科疾病及心理疾病。在段某主动提供男科诊断证明及全身体检证明的情况下,更对此不予信任,猜测其性取向、性心理异常,对其人格进行侮辱,甚至通过诉讼提出蔑视段某诚信、侮辱段某人格的精神疾病、遗传疾病和男子性能力司法鉴定,对段某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请求法院驳回刘某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婚后段某拒绝与刘某发生性行为,给刘某造成极大心理伤害,双方又缺乏语言交流,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主要原因在于段某。段某应给予刘某一定的损害赔偿,一审判决刘某与段某离婚;段某给付刘某损害赔偿2万元。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律师分析】
婚姻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上的家庭模式。刘某与段某在婚前感情基础淡薄,未对对方有足够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又不能互相忍让,致使原本就很脆弱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加之段某自新婚之夜起未与刘某发生性生活,对刘某心理伤害较大。现刘某主张离婚,段某亦表示同意离婚。依法应当准予离婚。
刘某主张的所谓“家庭冷暴力”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家庭暴力”的范畴,一般的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所以家庭冷暴力只能是诉讼离婚。不能要求精神赔偿,因为这不是赔偿的范围。
【法院判决】
维持双方离婚的判决;
撤销段某给付刘某损害赔偿2万元的判决。
【律师提示】
在婚姻法中规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应予离婚。夫妻过性生活应是在感情和谐的基础上,达到生理上的满足,并通过生理上的满足使夫妻感情更加牢固。这并不能够代表没有性生活法院就会判决离婚,法院更多的是考量夫妻的感情基础,婚前是否互相有足够的了解;婚后感情有没有升温,还是争吵不断;性生活不和谐是选择了不治疗还是主动寻求解决方案。这些才是法院的判断依据,性生活的不和谐只是可以成为离婚的一个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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