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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由此可以得知,在承包期内,农民打算进城落户的,可以自己选择如何处置自家的承包地:
第一,不想种地的,可以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将承包地经营权转让给本村其他村民;
第二,把自己的承包地交给村集体;
第三,农民不愿意退出承包或交出土地的,可以自己选择流转土地经营权,收取租金。这样一来,进城落户的农民再也无后顾之忧,土地权益也得到了更好的保障,农民既可以放心外出打工,又可以通过入股和流转的方式增加自己的收入。
需要说明的是,承包方交回的承包地仅指耕地和草地,并不包括林地,这是因为林地的承包经营与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相比有其特殊性。林业生产经营周期和承包期比较长,投入大,收益慢,风险大。稳定林地承包经营权,有利于调动承包方植树造林的积极性,防止乱砍滥伐,保护生态环境。因此,对林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林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够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在小城镇,由于各地的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大部分地区经济还比较落后,许多小城镇还没有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在这种情况下,进入小城镇落户的农民一旦失去非农职业或者生活来源,那么他在农村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将是其基本的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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