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来生育子女,其基本的时间、哺乳时间不变,例如产假仍然是九十八天,哺乳时间是在每天的劳动时间里有一小时。但是不能享受地方所规定的延长的产假等待遇。
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法务时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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