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合同管辖法院的选择是怎样的?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口头合同也是合同规定的一种形式,是具有效力的,如果双方当事人有的,这属于一般的,是可以向人院提起民事诉讼的。那么,口头合同管辖法院的选择是怎样的?下面由法务时刻小编为您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口头合同管辖法院如何选择

1、买卖地问题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2)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履行地为承揽方所在地。

4、、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证券回购纠纷合同履行地

(1)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2)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6、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8、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因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0、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二、口头合同不宜采用的情形

1、口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达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合同在即时清结的交易中非常普遍。其特点是简便易行,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当事人孰对孰错很难划分。

2、因此,《合同法》征求意见稿原本规定,不动产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涉外合同、价款或者报酬10万元以上的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依照其规定。

3、但是,鉴于我国东西部、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例如10万元在深圳、上海的经济往来中不属于数额巨大、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却属于数额巨大,因此《合同法》第10条修改了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不动产转让合同、涉外合同、价款或报酬在当事人认为数额巨大、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都不宜采用口头形式,否则发生合同纠纷时举证困难。

三、口头形式的合同认定

1、一是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全部或主要义务,另一方已经接受了履行,应视为;

2、二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必要条款无异议,仅对合同非必要条款发生争议,应认定合同成立;

3、三是有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应认定合同成立。

重要的是当事人达成合意的事实,而不是证明的方式。

总结:以上便是法务时刻小编整理的关于口头合同管辖法院的选择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法务时刻专业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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