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享受年休假条件是什么
(一)年休假时间
1、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5、累计工作时间,一般以养老手册记载、等材料为依据。
(二)年休假条件
1、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
2、新进用人单位且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折算后超过1整天的(折算方法: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应享的年休假天数)。
3、享受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应享受年休假天数的。
4、请事假(不含探亲、婚假、)累计20天以下(含20天)且扣发工资的。
5、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不含停工留薪)累计2个月以下的(含2个月)。
6、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不含工伤停工留薪)累计3个月以下的(含3个月)。
7、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不含工伤停工留薪)累计4个月以下的(含4个月)。
8、职工未提出不休年休假书面手续的。
二、未休年休假能要多少工资
根据国家的年假政策,如果企业不能安排员工休假的,要给300%的赔偿。这个定义是否适用于在员工离职时如果有未休年假的,企业也应给300%的剩余年假赔偿呢?
2008年《职工假条例》实行后,很多单位在实践中都遇见了这样的情况:员工离职时要求单位支付未休年假的3倍报酬怎么办。不少单位对此相当被动。
首先要说明的是,条例颁布后,很多条例的不足和未明确之处,国家相关部门还在不断了解,但成文的细则尚未颁布。不排除这个问题在不久的将来会在条例实施细则中得到解释。但今天我仅就条例本身的规定作出回答。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明确的给予300%报酬的前提是“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值得指出的是,这条规定并非第五条的全文,而只是第五条第三款。所以要知道如何理解“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的含义,必须联系上文。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显然,这条指出:单位可以自行决定一个员工年休假执行的周期。而第三款顺着第二款的意思表述,应该是在这个年休假执行周期内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必须支付300%的报酬。
这样问题就比较清楚了,如果这个员工离职时,该周期已经结束,仍然没有休完年休假,那么公司应该支付该离职员工未休年假的日工资300%的报酬;如果这个员工的年休假执行周期没有结束,由于其离职导致周期中断,那不能视为“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的情况,所以不应该支付其300%的报酬,年休假视为作废。
还需要说明的一点是,企业规定的年假超过规定年假的部分,应按照公司内部规定或与员工的约定来处理,不适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比如超出这部分加班不享受300℅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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