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 |技术秘密许可
网友提问
甲公司研发了一款技术方案,是甲公司的重要技术秘密。为促成和乙公司的商业合作,甲公司许可乙公司可以使用甲公司的该项技术秘密,双方并签订了《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现甲公司想要就该技术秘密申请专利,乙公司知道后却强烈反对,认为甲公司申请该专利会违反甲公司对该技术秘密的保密义务。那么,甲公司作为技术秘密的许可人,在许可他人使用该技术秘密后,是否还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呢?
常律谈“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八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不限制许可人申请专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许可人甲公司仍然享有被许可技术秘密的专利申请权。
本案例中,技术秘密的许可人为甲公司,被许可人为乙公司。根据前款法律规定,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不限制许可人申请专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并没有限制甲公司的专利申请权。因此,许可人甲公司仍然享有被许可技术秘密的专利申请权。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八条是关于技术秘密的保护义务的法律规定,是在原《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继承与完善,至此,随着《民法典》生效,技术合同家族喜迎新成员—“技术秘密许可合同”。
技术秘密的使用许可是技术秘密权利人保持其总体权利中的所有权、收益权、处分权,而在一定条件下将其技术秘密许可他人使用。
从技术秘密权利人的所有权出发,被许可方接受使用许可,表明被许可方尊重权利人的权利、接受权利人的合法约束,从这个角度看许可合同又有三个特征:
(1)许可的专有性。许可合同的标的是技术秘密的使用权,使用权还可以再分为从生产到销售、使用各个环节的权利。许可方可允许被许可方拥有这一过程的全部权利,也可仅将其中一个阶段的权利许可对方使用,例如,生产许可、加工包装许可、销售许可、盈利性使用许可等。
(2)许可的时间性。指在技术秘密的生命期内,许可方可允许被许可方始终拥有使用权,或者仅允许有其中一段的使用权。
(3)许可的地域性。许可方可允许在全国拥有使用权,也可允许在数县、数省、几个大区有使用权。
技术秘密的许可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独占许可:这种使用权是独一无二的,不仅排斥其他人,也排斥技术秘密所有权人本身。
(2)排他许可:除被许可方外,许可方自己也可以继续使用技术秘密,但不得再将技术秘密许可给第三方。即排除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外的其他人。
(3)普通许可:许可方可以同时许可多个被许可人使用该技术秘密,并保留自己使用技术秘密的权利。
(4)交叉许可:合同双方相互允许对方以一定条件使用自己的技术秘密,使双方受益。
(5)混合许可:即包括技术秘密许可,又包括专利许可。
技术秘密许可过程中要重点防范秘密泄露、权利受到侵害等现象,因此,保密义务、许可方式、技术成果的归属是技术秘密许可合同审查的核心重点,提请大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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