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其举证范围、举证期限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证据时应当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该条规定了行政诉讼中法官对当事人举证的释明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其举证范围、举证期限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证据时应当提出延期提供证据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此外,对于被申请人来说,在行政复议中提交书面答复以及举证的时间为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而在行政诉讼中提交书面答辩状以及举证的时间为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显然,行政复议的准备时间更短。
2.若你方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准许,可以延长举证期限。若你方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延期举证的书面申请。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1.在举证期限内举证,或提前申请延期举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需在举证期间内进行举证。若因客观原因或其他合理理由无法在举证期间内提交证据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若当事人当庭提出新的证据,尤其是与案件基本事实直接相关的新证据,法院基于保障对方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对方当事人一定的质证期间及提交反驳证据的权利。
当事人应当在上海金融仲裁院或者仲裁庭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上海金融仲裁院或者仲裁庭提出延期举证的书面申请。是否准许,由上海金融仲裁院或者仲裁庭决定。当事人提出延期举证申请的次数限于一次。
B.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有观点认为,如果当事人按照以上规定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了书面的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后,并得到生态环境部门批准,这就已经表明当事人同意履行行政罚款决定。所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需等待延期(暂缓)、分期缴纳的期限届满,而不再需要等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定期限届满。
提起行政诉讼时,被告方往往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而对于原告的举证责任则是比较少的。但是,现实中有没有这种情况呢?其实是有的,遇到这种情况,一般会由原告申请法院调取所需要的证据。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提出延期补充举证的书面申请,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还能提交证据,但能不能补充采纳,就要看实际情况了,所以提交证据最好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若举证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
提起行政诉讼时,被告方往往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而对于原告的举证责任则是比较少的。但是,有时原告的证据是自己没办法拿出来的,遇到这种情况,一般会由原告申请法院调取所需要的证据。
《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所以,一般当事人等待信息答复的时间为20个工作日,政府告知当事人需要延期答复的,等待期限最多延长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拒绝答复、逾期不答复或答复内容不符合申请要求或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当事人可以就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如果被申请人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或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就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或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复议机关应该做出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可以在复议程序中了解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以及举证范围,从而实质上延长了申请人在将来行政诉讼中的准备时间。对于复议申请人来说,这显然是有利的。
对于批准延期(暂缓)、分期缴纳的期限界满后,当事人仍然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延期举证,经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证据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法院准许延长的,一般不超过两次。当事人第三次提出延期申请时。如果法院查明其确无举证懈怠和拖延诉讼等情形,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亦可准许。
3.在租赁合同标的物为违法建筑的诉讼案件中,如何维护出租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利益最大化,如上所述,律师必须与出租人进行全面沟通,弄清出租人的诉讼目的,如果出租人想继续履行合同,律师应当及时帮助出租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等资料,在可以办理但办理期限会在法院开庭时间之后的情况下,律师应当及时和法官进行沟通,并向法院书面提出延期开庭或延期举证的申请。
9.在租赁合同标的物为临时建筑的诉讼案件中,如何维护出租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利益最大化,律师必须与出租人进行全面沟通,弄清出租人的诉讼目的,如果出租人想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律师应当及时帮助出租人办理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等资料,在可以办理但办理期限会在法院开庭时间之后的情况下,律师应当及时和法官进行沟通,并向法院书面提出延期开庭或延期举证的申请。
我忍着怒气,随便翻阅了一下证据,发现没有超出我们的诉讼策略,不影响开庭,和当事人讨论了一下决定不申请举证期,不延期开庭。
因此,建议施工企业在收到“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后,如果认为不是工伤的,就应积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在收到“认定工伤决定书”后,如果对工伤认定不服的话,就应根据决定书上载明的内容,在收到后60日内申请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及时维权。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第六十条 原告或第三人的代理律师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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