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侮辱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侮辱罪立案标准及判刑)

◆如果本身并不具有侮辱、贬损国旗的目的,而出于贪图小利等,在构罪判断上,不能简单看行为的“表面相符”,要综合客观行为的具体表现,去准确判断其主观目的。

◆侮辱国旗罪要求在公共场所发生,有些地方虽然允许不特定人进入,但是未必属于公共场所。

五星红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刑法第299条和国旗法第23条都规定了在公共场所,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准确把握行为目的、场合、方式、危害程度等,有利于更好地打击犯罪,切实维护国旗尊严。比如,2021年8月20日,刘某因生活不如意,酒后发泄情绪,将悬挂于某超市门口的国旗扯下并丢弃在旁边的垃圾桶内,后被抓获。对于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侮辱国旗罪,要从以下几个关键点进行准确把握。

一是从客观行为判断侮辱目的。侮辱国旗罪要求行为人已经认识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主观上出于故意。虽然条文上没有对目的、动机的具体描述,但是行为人一般存在与客观事实相符合的主观内容,而且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行为,本身就包含了是贬损、歪曲等侮辱目的。如果本身并不具有侮辱、贬损国旗的目的,而出于贪图小利等,在构罪判断上,不能简单看行为的“表面相符”,要综合客观行为的具体表现,去准确判断其主观目的。

实践中,有的农民工图方便,将国旗当红布撕毁成小片,用于在施工工地等场所作标示,或者出于无知,在国旗上进行了简单涂画等,虽然客观上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行为,但不一定具有侮辱目的。在是否构罪上,要结合撕毁、涂划的动机、方式、次数等进行综合评判。如本案中,刘某因生活不如意,酒后为发泄情绪,将国旗丢进垃圾桶,实际上就是把个人怨气发泄在象征国家尊严的国旗上,主观上明显具有侮辱目的。

二是区分公共场所与公众场所。刑法修正案(十)将侮辱国旗罪中的“公众场合”修改为“公共场合”。公众场合是一个生活概念,突出人员的不特定性;公共场合是一个概念,更加注重从场所角度,强调场合的开放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对7类28种公共场所进行了详细列举,包括农贸市场、医院等。侮辱国旗罪要求在公共场所发生,有些地方虽然允许不特定人进入,但是未必属于公共场所。

办案中,不能把公共场所等同于公众场所。国旗法也明确了应当每日升挂国旗、工作日升挂国旗,以及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文化展览会等可以升挂国旗,同时规定,村委会、居委会、居民院等有条件的应当升挂国旗。这些属于国旗法中重点强调的公共场所,对于发生在上述场所侮辱国旗的行为,应当依法重点打击。

三是准确把握“玷污”行为。对于焚烧、毁损、涂划、践踏国旗的行为,实践中易把握。对于“玷污”,在办案中相对比较难把握,要注意结合国旗法的有关规定来准确理解。比如,国旗法规定,不得升挂或者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格的国旗,不得倒挂、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国旗,不得随意丢弃国旗,上述三种方式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倒挂、倒插被明确为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实际上,就是典型的玷污国旗行为。国旗禁止被随意丢弃,更何况丢弃进垃圾桶,本案中,刘某将国旗故意丢进垃圾桶,就是故意以这种方式玷污国旗。

国旗法也明确规定,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授予的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等不适宜的情形。实践中,有的在公开的祭祀、丧事活动中,把国旗当红布用于摆放祭品,或者用在内衣等物品的外包装上,这种行为不仅是不适宜的,而且还是违法的,是玷污国旗的行为,应当进行打击。

四是综合危害程度分层次处罚。对于以歪曲、贬损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刑法规定了“情节严重”的构罪要件。对于侮辱国旗的,刑法中没有“情节严重”的要件要求,虽然刑法中没有“情节严重”的入罪要求,但并不是不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司法实践中,要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综合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准确判断危害程度,如综合评判侮辱的手段、次数、动机、场合、时间节点,对公共场所秩序造成的影响、认罪态度、前科劣迹等。

需要注意的是,国旗法对侮辱国旗的,规定了刑事处罚和两种方式,其中对于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实践中,要综合发挥打击与预防的作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注意教育和挽救,对于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强、只实施了一次、没有前科劣迹、年龄较轻、受人蛊惑、认罪认罚等的,符合条件的,可以进行治安处罚。对于目的卑鄙恶劣、次数多、认罪差、在重大节庆日场所作案的,应定罪处罚,进行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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