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电鱼过程中电死同伴,是否构成犯罪

“宜宾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公安机关罚款500元后又被撤销罚款”的案件引发热议,无独有偶。2022年8月的一天,闲来无事的邹某带着一套电鱼工具并邀请李某一块去池塘电鱼,邹某初战告捷,很快电到两条鱼,兴奋地叫同伴李某下河捡鱼,但是李某触碰到渔网里的鱼后立马蹲了下去,同时身体抽搐发抖,邹某后将李某扶到岸上,并关闭了电鱼开关。邹某后叫来乡村医生过来查看李某伤情,却发现人已经死亡,公安机关遂将邹某刑事拘留。

(江西省永丰县法院,案例有改动)

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首先,电鱼属于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电鱼会给水体的渔业资源造成严重损害,小鱼被电死,大鱼被电晕之后丧失繁殖能力;更为严重的是,电鱼对水体的生态环境系统也会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害,水体中的蝌蚪、浮游生物、螺蛳等会因此受到严重影响,属于竭泽而渔,不计后果的行为。

基于此,我国刑法专门规定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中所述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四)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而邹某是在池塘内使用禁用的工具,并不属于情节严重,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所以不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中惩罚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的目的是防止对公共渔业资源的破坏。“宜宾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公安机关罚款500元后又被撤销罚款”的案件,最近在网络上引发热议的的理由也是基于此,先是当地公安机械适用法条做出罚款决定,后又受到网友的调侃和质疑,后撤销处罚决定并赔礼道歉。

其次,邹某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原因在于,邹某属于成年人,电鱼器具使用的电压明显超过个人能够承受的电压,并且邹某在使用之前并未检查器具是否漏电,没有尽到一般人应当注意到的相关义务,捕捉到鱼之后立刻让同伴李某过来捡拾且未及时关闭电鱼器的开关,存在明显的过失,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最后,法院认为:邹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在现场等待民警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李某作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明知用电鱼器电鱼违法,仍与邹某一起电鱼,且明知电鱼具有一定危险性而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在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下水捡鱼,导致其触电身亡,具有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被告人的责任。判决被告人邹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

渔业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意义巨大,电鱼的行为既危害鱼类,又可能危害人类自身健康,一举两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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