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假婚带来的哪些麻烦事

【点评】死亡既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也是死者近亲属的原始权利。《责任法》第18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即有权请求赔偿者仅限于死者的近亲属。而《最高人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由于琳-琳与志-丹只是“假婚族”,并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故不是意义上的配偶,不能成为志-丹法定的近亲属,也就不能主张权利。因此,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2.女友失踪,儿子成了“黑户”

【案例】刘-德与莉-莉是在打工时相识、恋爱的。因刘-德所在公司禁止已婚男女入职,两人觉得只要彼此相爱,能共同生活在一起,要不要那张结婚证并不重要,于是在2009年加入了“假婚族”,并于2011年11月有了他们的儿子。但由于没有结婚证,儿子的户口因难于办理登记而一直“悬着”。可偏偏莉-莉于2012年7月与他人“私奔”并下落不明。由此导致刘-德不仅无法让莉-莉分担抚养义务。甚至随着儿子的长大,上学等一系列问题因没有户口而难以解决。

【点评】一方面,虽然父母对于非婚生子女也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但“假婚族”同居并不受法律保护,加上莉-莉下落不明,刘-德至少在短期内只能独自承担对儿子的抚养责任。另一方面,对于婴儿,应当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父母凭《出生医学证明》或居(村)民委员会出生情况证明、准生证明、户口簿等申报户口。而由于“假婚族”之间没有登记结婚,很难获得上述证明。虽然有些地区规定可以通过诉讼来确定孩子归一方抚养,再凭判决书办理户口登记,但因莉-莉“私奔”,获取儿子与莉-莉母子关系的证据绝非易事。

3.赶出家门,只能无奈自咽苦酒

【案例】2011年2月,作为同事的兴-东与王-芬经过半年的恋爱终于瓜熟蒂落。可由于两人户口天各一方,要办理结婚手续很麻烦,加之当时公司生产紧张难于获假,两人也就赶时髦地加入了“假婚族”,此后彼此也一直没再把当回事。可一番“新鲜感”过后,花心的兴-东又看上了新来的同事小米,而且很快便“打得火热”。虽然王-芬曾一再干预,但最终却依然无济于事。2012年8月,已经转移大部分财产的兴-东无情地发出了“最后通牒”:让王-芬三天内走人。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第2项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指出:“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包括“假婚族”在内的同居关系,随时都面临着自动解除的危险,甚至不受法律保护。兴-东虽对王-芬不公,王-芬觉得很“冤”,但也只能无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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