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村民们对上述的权属缺乏认识,没有及时办理上述相关的权属证明,当遇到拆迁时,可能会突然出现“违建”。所说的"违建"所造成的后果就是拆迁得不到补偿,也不能获得一点点补偿。房子是老百姓赖以生存的根基,不管遇到这些问题的人都会很头痛,自家房屋被认定为“违建”,就像晴天霹雳一般,想要诉说自己的委屈,无从下手。
一、从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
对违法建筑认定的适格主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般而言,只有城乡规制主管部门对违法建筑有判罚的权力。在实际操作中,城管部门往往会对其进行处罚。对于这一点,被拆迁人要明确指出,城管部门并不是《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所规定的具有主体资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如未收到规划局的委托,就无权对未取得建设许可证的建筑进行处罚。
二,就法律的适用而言
实际上,如果在建造时符合当时的规范和要求,这些证件或手续不全的建筑物,在现在也应属合法类别。实际上,拆迁方为了降低征收成本,经常出现“拆违促拆迁”的情况,此时拆迁人可以考虑到该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
此外,在纯拆违的工作中,行政行为一定要遵循“最小损害原则”,简单地说就是要尽量减少普通百姓的利益受到损害。在此基础上,结合《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规定,对违规者,拆除只是其中一种选择,并非唯一的选择,而是首选。
"一事不再罚"是行政处罚的一项重要原则,行政机关为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仅对其进行一次行政处罚,而不能重复处罚。按照这一原则,如果说以前拆迁人已经因违法建筑问题而被罚款等,那么拆迁中,房屋不能再被视为违法建筑而不予以补偿。就实际而言,企业也许更经常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多注意。
三、从非法建筑拆除程序中
该法对拆除违建的程序作了严格规定,从违建认定到强制拆除都有一大段过程,不能说拆。若程序或文件丢失,则必然是非法的,我们可以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强制法中,行政机关若要对违法乱纪行为进行,必须首先向被拆迁者发出书面通知,限期要求拆迁者自行拆除,法定期限内,既不通过复议或诉讼主张救济,又不拆除,行政机关才能强制拆除。但行政机关如未通知被拆迁人自行拆除则不得强拆,在被拆迁人享有强制拆除权利的法定期限内不得强拆。
简言之,只有满足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无诉讼和不拆除三个条件,行政机关才有权依法强制拆除。
在此要强调的是,如果收到行政机关的拆除决定,不管是限期拆除决定还是强制拆除决定,要想使自己的房子暂时能够存活甚至是永久的“保命”,一定要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复议或到法院起诉,相关复议或诉讼程序一旦启动,行政机关在案件结束前不得拆除他人的房屋,否则属于违法行为。有什么问题可以评论到下面,我们会帮助解决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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