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银行贷款借给朋友,对方却迟迟不还!这种“以贷转贷”的情形是否有效?

鲁法案例【2023】042


好兄弟生意遇难题

于是以自己的名义从银行贷款

然后转借给兄弟


可是钱借出去以后

不仅钱难要回来

还得自掏腰包还贷款

这种“以贷转贷”的情形是否有效?

钱还能不能要回来?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为兄弟“两肋插刀”

向银行贷款帮其缓解经营困难


“老王,我这酒店最近资金有点周转不开,你能不能借我点钱缓解一下?”老王和老陈是多年的好友,2021年12月,老陈以经营酒店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想向老王借款50万。

可老王当时并没有那么多钱,于是老陈便提出可以用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让老王以此向银行贷款50万再转借给自己,还承诺贷款产生的所有利息和费用都由其承担。老王考虑到自己和老陈兄弟多年,话都说到这个份上了不帮也说不过去,便同意了老陈的请求,先后在三家银行贷款共计50万元。

贷款到账后,老王和老陈签订了一份《借款抵押合同》,老王后将50万元贷款转至老陈提供的其妻子的银行卡内,老陈向老王出具借条一张。


借钱容易要钱难

好兄弟最终对簿公堂


钱是到位了,可酒店却一直不见起色,直至无法继续经营。

“老陈,我真的扛不住了,赶紧还钱吧!”面对银行的催款和利息,已经捉襟见肘的老王只能从其他贷款平台贷款来偿还银行的钱和利息。他多次给老陈发微信催其还钱,可老陈都以自己没钱,还有别的债务等理由拒绝。

2022年3月,老陈找到老王协商让其将抵押给银行的房产解押,而后由自己的名义向银行抵押贷款来偿还老王的借款。无奈之下的老王只好答应。还不上钱的老陈决定将酒店的经营权抵顶给老王,作价5万元,剩余欠款由老陈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可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后,老陈也一直未将酒店交给老王经营,情急之下的老王最终与兄弟“撕破脸”,在多次催要下,老陈向其偿还借款本息23万余元,为要回剩余借款,老王将老陈诉至法院,要求老陈偿还全部借款及利息等相关费用10万元。


法院审理


庭审中,老陈辩称自己对老王从银行“以贷转贷”的事并不知情,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不应由其承担。另外,老陈还表示自己并没有直接收到50万元借款,该笔借款转给了其妻子,所以也不应承担还款义务。

对此,老王则向法院出具了其与老陈之间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转让协议》及收据、转账记录,银行贷、还款明细等相关证据材料,并有证人出庭作证,证实老陈对老王向银行机构贷款的事实完全知情。

烟台市芝罘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的涉案借款的款项来源系老王从多家银行贷款所得,符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老王与老陈之间的借贷合同虽然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违背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老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就老王的银行利息及服务费损失,老陈虽称其不知晓涉案借款来源系老王从银行贷款所得,但根据涉案《借款抵押合同》内容,可以看出涉案借款存在借款费用及利息,结合证人证言及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法院认定被告老陈知晓涉案借款来源系原告老王从金融机构转贷所得。被告老陈主张其不知晓原告向银行贷款事宜,于理不合,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但因老王从银行贷款的利息较高,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曾告知老陈银行贷款利息及具体费用,故老王对此也存在过错。综合案情,法院判决:被告老陈偿还原告老王借款本金26万余元及利息;赔偿原告老王因本案支出的利息及服务费损失8万元,剩余2万元由原告老王自行负担。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本案老王从多家银行贷款后转贷给陈某,虽然其不存在牟利的目的,但是违背了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故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老王与老陈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后,老陈应当返还老王借款本金。就老王利息及服务费损失,因老王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告知老陈银行贷款的利息及费用明细,对此存在过错,故法院认定双方均存在过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编编提醒

套取信贷资金进行“以贷转贷”的行为,从民事审判角度而言,会被认定为无效,如果此种行为获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出借人还将因此获罪入刑。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借钱给他人时,一定要量力而行,切莫“打肿脸充胖子”,同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能为一时的高利息而触碰了法律的红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 承办法官:孙积星

  • 法官助理:于金子

  • 案例编写人:樊依


来源:烟台市芝罘区法院、烟台中院

声明:本号转载稿件仅供交流学习,所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私信告知,我们将于第一时间删除!


本文来自管理员投稿,不代表资源分享网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duduzhe.cn/fb58cC2pWVwBUA1E.html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4年12月11日
下一篇 2024年12月11日

相关推荐

  • 高利转贷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关于高利贷立案满足的条件)

    【案件背景】 高利转贷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提高利息转贷给他人,而骗取贷款是指行为人实施欺骗是指使用虚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虚构贷款用途等欺骗手段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行为。随着经济发展,此类金融犯

    2024-12-11 02:45:04
    50 0
  • 高利转贷罪最新司法解释(高利贷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案件背景】 高利转贷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提高利息转贷给他人,而骗取贷款是指行为人实施欺骗是指使用虚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虚构贷款用途等欺骗手段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行为。随着经济发展,此类金融犯

    2024-12-11 02:45:04
    44 0
  • 应急转贷服务工作计划(通用30篇)

    简介:法务时刻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应急转贷服务工作计划(通用30篇)》,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法务时刻网还可以找到更多《应急转贷服务工作计划(通用30篇)》。 应急转贷服务工作计划 第1篇 早在去年12月中旬,市分行就分别召开党委会、行务会对资金组织、

    2024-12-11 02:18:33
    42 0
  • 什么样的要素会构成高利转贷罪?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什么样的要素会构成高利转贷罪?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一、什么样的要素会构成高利转

    2024-12-11 00:54:12
    61 0
  • 中国金融秩序遭高利转贷行为破坏,如何追诉?

    导语:中国的金融秩序正受到高利转贷行为的严重破坏,这种行为已经达到了一定的普遍性。本文将详细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的追诉标准以及贷款通则,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如何应对这一问题。 本罪是行为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

    2024-12-11 00:08:34
    49 0
  • 什么是高利转贷罪行为(2022年高利贷罪立案标准)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上的。 高利转贷罪往往涉及的数额都比较大,我国法律也在高利转贷罪的数额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但

    2024-12-10 23:10:16
    38 0

发表回复

8206

评论列表(0条)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