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死者表达自身主观意愿的凭证,作为处理其身后事的主要依据,尊重遗嘱、按照的遗嘱的所载内容处理相关事务,是对死者权利的尊重,也是其所有权发挥作用的体现。
但是现实生活中在遗嘱上搞小动作,谋取利益的行为也不在少数,如何保证遗嘱的真实有效?今天咱们就来聊一聊这个话题。
一、因遗嘱产生的纠纷
1.两份内容不同的遗嘱
刘某与胡某生有二子,他们死后因为遗产的争夺发生纠纷,刘一、刘二各执一词表示自己应该更多的获得家产。
刘某去世的时候,胡某已经去世两年,无人可以对他们的后事安排进行作证。
刘一在父母去世后,马上前往各个银行办理了财产汇取,将父母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十七万三千三百五十三元全部汇入到了自己的账户。
刘二得知后表示不服,必须分给自己一半,刘一不肯遂被刘二诉至法院,后者要求依法继承。刘二认为自己同样孝敬父母,同样对家庭贡献极大,应该分得上述银行存款。
刘一表示父母一直跟随自己生活,而且老病之后也是自己在照顾,不同意刘二的诉讼请求,更何况父母原本就已经答应将前都留给自己,也就是说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
法院根据刘一提供的遗嘱进行了审查,该遗嘱对遗产已经有了处理意见,遗嘱上简单书写将遗产留给刘一,刘二不得分割。
刘一表示根据遗嘱的内容,自己获得全部存款,刘二没有权利再主张继承,不应该再胡搅蛮缠。
2.法院是如何判的
看到哥哥拿出一份遗嘱来,刘二说自己也有并同样提供了遗嘱一份,上面也很简单的写着,所有遗产归刘二可以自由支取和支配,刘一不得插手。
这份遗嘱上父亲还在签名上按了手印,落款日期为父亲去世前一天,法院综合鉴定两份遗嘱的真实性,最后认定均不能得到完全证实。
因为刘一所出示的遗嘱只有一句话和父母签名,刘二的遗嘱虽然有按手印,但是模糊不清、无法辨别。
两份遗嘱字迹也都太少,没有充分的比对样本,最终判决遗嘱都无效,按照平均分配的法定继承来处理,刘一应该给付刘二父母银行存款的一半。
二、无效遗嘱
1.什么遗嘱无效
遗嘱因为涉及到后续财产的分割和处理,会有冒充和作假的嫌疑,因而法院在根据遗嘱处理相关财产和家庭纠纷时。
要能够认定遗嘱的真实性,否则就不能按所谓遗嘱上的记载内容来作为遗产分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掌握遗嘱生效的基本程序,才能够正确的订立有效遗嘱,也是当事人需要考虑的问题。
所以提前联系能够作为见证人的角色,然后根据实际需要立下遗嘱,由见证人来保障遗嘱的真实性。后续有其他形式的遗嘱,则可以覆盖前述的遗嘱内容,先出现的遗嘱将被认定为无效。
2.遗嘱无效有什么标准
遗嘱要发生法律效力,行为主体必须是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人,这是对遗嘱订立资格的确定。
没有能力订立遗嘱的主体,其做出的遗嘱自然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比如:已经丧失清醒神志的人或者老年痴呆者不具备立遗嘱的能力,另外在不法客观条件下做出的无奈妥协,不能被认定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立的遗嘱也是无效的。
不能被认定为真实的遗嘱、属伪造,上述案例中刘一、刘二在后续出示的遗嘱都不能被证明真实,以伪造处理均无效,法院给出这样的判决也合情合法。
三、如何立遗嘱才有效
1.遗嘱的见证
从真实性上来讲,视频所能展示的内容最丰富的,也最具真实性,可以清晰的看到遗嘱人表达自己的遗嘱内容。
书面书写、打印、录音等遗嘱形式,都有被篡改、截取和伪造的可能性,所以为了明确遗嘱的真实意思,在立这样的遗嘱时最好能够找到见证人。
尤其是农村一些老人本身能力有限,口头表达的情况居多,以多个见证人共同进行见证,为遗嘱的生效提供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其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其二、继承人、受遗赠人;其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总的来说,见证人是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如此才能保证公平公正的参与见证,才能保障完整、真实的支持遗嘱人的意思表示。
2.遗嘱的变更
某些时候或许会出现多份遗嘱的情况,此时首先应当具体考虑是否存在无效遗嘱,在确定每一份遗嘱的真实性后,再以有效遗嘱的剩余量来再做筛选。
属于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多份遗嘱也是有可能存在的,尤其是老人年纪大了,可能忘记自己已经有遗嘱,或者在最后时刻看透一些本质,想要改变原先的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简单来说,就是确定有效遗嘱的订立日期,以最后的一份为准,这是对遗嘱人最终意思表示的支持,允许遗嘱人自由的选择和支配自身的财物。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能够证明刘一和刘二各自都能证明遗嘱的真实性,那么刘二的遗嘱作为父亲去世前一天的最终遗嘱,将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对此,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来源 法律大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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