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的修订应该及时进行,以适应组织发展和变化的需要。合理的规章制度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增强组织的凝聚力和归属感。
工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1、在保证领导指挥生产用车的`前提下,项目部及其所属各作业队长途用车,需在前一天下班前填写“派车单”一式两份交办公室,由办公室视情况派车。工地用车,由使用人当日提出,调度统筹安排用车。
2、不同部门同一时间、同一路径用车不重复派车。
3、用车部门及司机应严格按“派车单”规定的路径、时间出车和使用,不得擅自变更路径及时间。如遇特殊情况需经办公室同意。
4、“派车单”是司机出车、用油、领取出车费的依据,无“派车单”不得擅自出车。
5、司机在驻在地区出车不支付出车费,离开驻在地区按公司文件规定支付出车费。
6、司机要及时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随时保证车内外清洁,做到文明出车。
7、司机不得擅自将所保管的车辆交由他人驾驶,否则后果自负。
8、车辆用油,由办公室统一安排,非长途用车不报销加油费。
工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1、安装时,其座必须平稳牢固,设置可靠的地锚并应搭设工作棚。操作人员的位置应能看清指挥人员的`拖动或起吊物件。
2、作业前检查卷扬机与地面固定情况、防护设施、电源线路、制动装置和钢丝绳等全部合格后方可使用。
3、以动力正反转的卷扬机,卷筒旋转方向应与操纵杆关上指标的方向一致。
4、从卷筒中心到第一导向滑轮的距离,带槽卷筒就大于卷筒宽度的15倍,无槽卷筒应大于20倍。当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滑轮的位置应与卷筒中心垂直。
5、卷扬机制动操作纵杆的行程范围内不能有障碍物。
6、卷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如发现重叠或斜绕时,应停机重新排列。严禁在转动中用手、脚手拉、踩钢丝绳。
7、作业中,任何人不得跨越正在作业的卷扬机钢丝绳。物件提升后,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卷扬机。休息时物件或品笼应降至地面。
8、作业中,如遇停电,应切断电源,将提升物降至地面。
工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1、泵机运行时,机手不得离岗,并应经常检查各压力表、油温表、真空表等是否正常,电流、电压表、各机构是否正常。
2、泵机运行时,严禁将手及其它异物伸入料斗内,也不得随意打开筛网。
3、任何维修工作,都必须在关闭主机及电源,并使蓄电器具卸荷后方可进行。
4、距离泵操作者3m以内的输送管,接头和弯管应定期更换,该范围内的管路应用木板或金属板加以防护,以免伤人。
5、凡发生意外堵管,拆清管珞时;操作者应戴可视透明防护罩,以免遭管内线残存压力伤害。
工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1)焊接设备应有完整的保护外壳,一、二次接线柱外应有防护罩。
(2)现场使用的电焊机应设有可防雨、防潮、防晒的机棚,并备有消防用品。
(3)焊接铜、铝、传、锡、铅等有色金属时,焊接人员应戴防毒面具或呼吸滤清器。
(4)接地线的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欧姆,不得接在管道、机订设备、建筑的金属构架和轨道上,接地线和把线都不得搭在易燃、易爆和带有热源的'物品上。
(5)长期停用的电焊机,使用时需检验其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5m)拉线部分不得有腐蚀和受潮现象。
(6)施焊现场的10m范围内,不得堆放氧气瓶、乙块发生器、木材等易燃物。
(7)作业后应清理场地、灭绝火种,切断电源和锁好闸箱。
2、交流电焊机
(1)不可接错初、次级线。
(2)严禁接触初级线路的带电部分。
(3)移动焊机时,应切断电源。
3、直流电焊机
(1)启动后应检查电刷和换向器,如有大量火花时,应停机查明原因并及时排除。
(2)数台焊机同时工作时,应逐台启动,并使二相载荷平衡。
工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篇五
1、作业场地要有良好的排水条件,机械近旁应有水源,机棚内应有良好的通风、采光及防雨条件,并不得积水。
2、作业后,应及时将机内、水箱内、管道内的存料、积水放尽,并清洁保养机械、清洁工作场地,切断电源锁好电闸箱。
3、固定式搅拌机的`操作台应操作人员看到各部工作情况,仪表、指标信号准确可靠,电动搅拌机的操作台应执上橡胶或干燥木板车。
4、传动机构、工作装置、制动器等,均应紧固可靠,保证正常工作。
5、骨料规格应与搅拌机的性能相符合的转动方向,各工作装置的操作、制动、确认正常方可作业。
6、进料时严禁将头或手伸入料斗与机架之间察看或控制进料情况,运转中不得用手或工具等物伸入搅拌筒内扒出料。
7、料斗升起时,严禁在其下方工作或穿行。料坑底部要设料斗枕垫,清理料坑时必须将料斗用键条扣牢。
8、向搅拌筒内功口料应在运转中进行,添加必须先将搅拌机内原有的栓全部卸出后才能进行。不得中途停机或在满载荷时启动搅拌机,返转出料者除外。
9、作业中,如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运转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将搅拌筒内的砼清除干净,然后进行检修。
10、作业后,应对搅拌机进行全面清洗,操作人员如需进入筒内清洗时,必须切断电源,设专人在外监护,或卸下熔断器并锁好电闸箱,然后方可进入。
11、作业后应将料斗降落到料斗坑,如须升起则应用插销扣牢。
工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篇六
1、根据冷拉钢筋直径,合理选用卷扬机和夹具。
2、卷扬机的设置位置距冷拉中线不小于5m,操作人员能看到全部冷拉场地。
3、冷拉场地两端地锚外侧设置警戒区,装设防护栏杆和警戒标志,严禁无关人员在此停留。
4、卷扬机操作人员看到指挥信号并待所有人员离开危险区后,方可作业。作业时,操作人员必须离开钢筋至少2m以上,冷拉应缓慢均匀地进行。
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篇七
8、大型设备安拆施工方案;
要求:要有编制人、审批人、审批表、审批部门意见和签字盖章
9、群塔作业安全方案;
要求:要有编制人、审批人、审批表、审批部门意见和签字盖章
10、塔吊安装、顶升、拆除、验收记录(八张表);
11、外用电梯安装验收记录(六张表);
12、电动吊蓝的验收表;
13、中小型设备进场验收表或记录;
14、现场设备台账;
15、各类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16、安全操作技术交底;
要求:交底人、被交底人签字,交底日期等
17、机械操作人员及起重吊装人员持证上岗记录及复印件;
18、自检及月检记录和设备运转履历书;
19、职工应知应会考核情况和样卷。
要求:参加受培训人员名册(姓名、性别、单位工种成绩)、试卷用红笔批改、扣分依据和所分数。
机械维修安全管理制度 篇八
建立检修组织、准备、安全,电气焊和电气安全,拆除、完工验收等工作程序。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检修过程中的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
3.责任者
安全部、工程部、检修单位
4.程序
4.1检修组织
4.1.1较大项目检修,全公司或车间大修必须成立大修指挥部,需有安全部门参加。
4.1.2做好检修计划的编制工作,各车间(部门)大修计划由车间提出补充方案,工程部进行审核平衡,报分管付总经理批准。
4.1.3检修计划编制,项目要齐全,内容要详细,责任要明确,措施要具体,凡二人以上的项目要指定一人负责安全。
4.1.4工程部、检修部门负责人,要对检修任务、检修质量、检修安全负全部责任,向检修人员交待清楚任务、质量要求、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做到思想落实、组织落实、手续落实、安全措施落实。
4.2检修准备
4.2.1各车间(部门)的大、中修,对有关检修项目安全措施,必须严格执行,不能马虎。
4.2.2临时指挥部负责人在检修前,要组织检修人员做好检修机具准备,做到机具齐全、安全可靠,对起重吊装工具等设备进行检查试验,确保整个检修过程的安全。
4.2.3检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物质的设备,检修前的清洗置换工作由所属车间负责。
4.2.4清洗置换的设备要视具体情况选定,对易燃易爆物质必须采用惰性气体,蒸汽、水进行清洗置换。
4.2.5清洗置换的设备,清洗后,必须进行分析检验,取样要有代表性,确保清洗达到标准。
4.2.6清洗置换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对进入设备检修时,除按规定清洗外,尚须用空气进行置换,其氧气含量在18-21%,有毒气体和粉尘不得超过有关规定。
4.2.7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物质和蒸汽设备管道检修,必须切断物料出入口阀门,并由设备所属车间加盲板。
4.2.8检修设备管路与生产中所需的设备管路连通时,中间必须加盲板隔离。
4.2.9设备管路外部检修必须切断出、人口阀门。
4.2.10生产车间对移交检修的设备清洗、置换负责,移交前要查电气,查物料处理,查清洗置换分析情况,确认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4.3检修安全规定
4.3.1检修人员对检修项目要进行检查、核对,由岗位和班组长介绍情况,全部符合要求,才可进行施工。
4.3.2检修人员在检修中,必须严格遵守检修规程和各种安全技术规程。(高空作业、土方工程、吊装作业等)。
4.3.3凡对机电传动部份的设备检修,必须切断电源,拆除传动皮带,并要悬挂“禁止合闸”的警告牌。
4.3.4凡贮罐、设备管道检修,要在已切断的物料管道阀门设“禁上开动”的警告牌。
4.3.5检修使用临时行灯必须采用低压36伏。贮罐、设施、沟道、潮湿场所要用12伏,绝缘要良好,使用电动工具要可靠接地。
4.3.6一切参加检修人员必须服从指挥,做到 “四不施工”:
4.3.6.1检修安全措施不落实不施工;
4.3.6.2起重设备工具不合格不施工;
4.3.6.3高空作业和多层次交叉作业无防护措施不施工;
4.3.6.4没有明确检修任务不施工。
4.3.7做到“四不拆”:
4.3.7.1设备带压不拆;
4.3.7.2传动设备电源未断不折;
4.3.7.3设备高温过冷不拆;
4.3.7.4工具不合格不拆。
4.3.8 从事有毒有害系统检修和事故抢修,要备好防护器具和急救药品,以备急用,并要有专门的监护人员。
4.3.9 检修现场的器材物品要放置整齐、稳固、保持通道畅通;预留孔洞、坑沟要设护栏或盖板;因施工需要被破坏的安全防护装置及其它设施要及时修复。
4.4电气焊安全规定
4.4.1焊接动火安全应由检修设备所属车间指定专人负责,在潮湿、地沟、金属架、贮罐内、天桥等作业,要指派监护人。电、气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4.4.2在焊接作业中,焊接工具要符合标准,焊枪的风、气门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表灵敏有效,氧气软管应耐压20个大气压,乙炔软管须耐压5个大气压。
4.4.3乙炔器和焊枪之间,必须装有阻火器。
4.4.4乙炔瓶、氧气瓶、动火点三者应有10米距离,否则要采取隔离措施。
4.4.5高压线下,管道下禁止放置乙炔瓶。
4.4.6电弧焊接工具设备要符合以下标准:
4.4.6.1每台电焊机的电源要安设独立电闸。
4.4.6.2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4.4.6.3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必须完整,并且易辨认,绝缘要良好,一次线的`长度不应超过5m。
4.4.6.4焊夹把绝缘要良好,必要时应有护手档板。
4.4.7电焊工作业时,不得任意移动防护接地的设备。
4.4.8电焊作业在地面施焊时,应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处,在潮湿工地、地沟、槽罐内要穿绝缘胶鞋,并站在备好的绝缘板上方可进行焊接作业。
4.4.9焊接作业中,要配带好个人劳保防护用品,在有毒有害气体车间检修作业应备好防毒面具和口罩,对从事等离子切割,氩弧焊等作业应采取防护措施。
4.4.10电焊作业在多人交叉作业场所,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电弧刺伤他人。
4.5拆除工作
4.5.1拆除工作应制订拆除方案。
4.5.2施工前要向作业人员进行交底教育,施工中实行统一指挥、监督。
4.5.3拆除的物件、工具器材不准上下抛掷,及时清理运走。
4.5.4拆除石棉瓦必须铺设跳板。
4.6检修完工安全验收
4.6.1检修结束后,检修单位要清理好场地,对搭设的作业架台、接设的电源全部拆除,做到工完实净,场地清后,方可办理移交验收。
4.6.2检修移交前,不得拆除悬挂的各种“警告牌”和开启切断的物料管道阀门。
4.6.3经检查检修项目、检修质量全部符合检修标准,验收签字后方可撤除悬挂的“警告牌”。凡是己撤除“警告牌”的均己认为有电,有物料,检修生产单位不得进入设备以及检查传动装置。
4.6.4检修验收结束,对检修计划和检修工作票等,应由承办单位保存,其保存期限不应少于三个月。
为确保检修工作安全、有序地进行,在检修工作过程中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设备检修。
3.工作程序
3.1本厂检修工作的组织形式为混和组织形式;具体部门有:生产技术部、机修班、生产班组。
3.1.1检修计划由主管副总批准。
3.1.2设备科负责编制年度检修计划、准备大、中修项目图纸、技术资料并负责进行技术指导。
3.1.3生产调度负责协调安排检修时间,保证检修按计划进行。
3.1.4安保科负责检修现场的安全检查和财产保卫工作。
3.1.5大、中修项目由公司维修班负责,车间配合完成。小修项目由车间自行组织安排时间,维修班协助完成。
3.2检修计划管理
3.2.1车间主管设备主任根据设备定期检查,状态监测和诊断资料以及故障计划好检修的具体内容上报生产技术部设备科。
3.2.2生产技术部设备科制定检修技术任务书、工艺文件资料、检修质量标准和检修方案。
3.2.3主管副总落实检修负责人(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安排检修时间。
3.2.4任务单位提出需换件明细表及图纸、专用工检具、研具的图纸和清单。准备好备品、备件、材料、工用具和检修设备。
3.2.5上述文件和资料交相关部门落实。计划组织备品、备件、工具、器材、安排检修时间。上报主管副总审批。
3.3检修的安全措施和规定。
3.3.1大、中修检修项目检修单位需会同主管部门、安保、生产技术部、车间对检修现场进行安全风险系数评估。制定安全措施和规章制度。并由安全部指定安全负责人进行现场监管。
3.3.2小修项目由车间安全员,维修工、操作工严格按设备安全操作、检修维护规程进行检修作业。做好安全检修记录。
3.3.3车间负责人是本单位检修第一负责人,对安全负总责,安全员负具体责任。各检修项目负责人是本项目第一负责人,对检修项目的安全负总责。专职安全员负责本项目的安全具体责任。
3.3.4专职安全员对本项目检维修的所有工用具,设备设施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做好记录交安全环保科审批后方可投入使用。
3.3.5检修项目车间按规定办理相关作业票证。
3.4检修类别和时间
3.4.1小修:对设备的个别零件进行检修,基本上不拆卸设备的复杂部分,一般利用空班或交接-班时间,由车间组织实施进行。内容包括:
3.4.1.1更换已磨损的个别零件和填料。
3.4.1.2清洗不需大拆卸的个别部件。
3.4.1.3更换部分润滑油和油脂,调整串动和间隙尺寸。
3.4.1.4对电机进行吹灰和干燥。
3.4.1.5对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3.4.2中修:对设备的主要部件进行解体检修。内容包括小修内容和以下项目:
3.4.2.1更换成套部件。
3.4.2.2清洗复杂部位零件。
3.4.2.3更换部分磨损过限的轴承和轴瓦。
3.4.2.4更换电机个别线圈和部分绝缘,对电机线圈进行涂漆烘干。
3.4.3大修:为使设备完全恢复正常运转和达到额定能力而进行全面解体检修。内容包括中修内容和以下项目:
3.4.3.1更换或加固重要的大型部件。
3.4.3.2全部重绕电机线圈。
3.4.3.3调整整个机械和电气操作系统。
3.5检修时间一般根据生产设备设施运行实际情况确定检修时间:大修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年底或年初进行。中修每季度进行一次。小修一般根据设备设施使用具体情况随时随地进行。
3.6检修规定和原则:
在整个检修过程中坚持文明修理。做到;五不乱用、三不见天、三条线。
五不乱用:不乱用大锤,管钳,扁铲;不乱拆,乱拉乱顶;不乱动其他设备;不乱打保温层;不乱拆其他设备的部件。
三不见天:润滑油脂不见天;洗过的机件不见天;拆的设备、管口不见天。
三条线:设备的零件摆放一条线;材料物资摆放一条线;工具机具摆放一条线。
3.7在整个设备检修过程中,要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按步骤进行检查。严把工序质量关。前道工序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保证检修质量。
3.8检修项目完成后,检査人员应会同检修任务单位、车间设备员和操作工人共同检查。进行载荷试验,达到检修质量标准。作好检查记录。
3.9检修任务完成后,必须清理干净检修现场。做好检修记录备案。
3.10在检修过程中应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改造和淘汰落后老设备。
3.11验收:
3.11.1大、中修检修项目完成后,由生产技术部主持有生产、设备、安全、车间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系会议组织实施验收。主要设备由主管副总主持,一般设备由设备科主持。
3.11.2验收人员应有岗位操作工、检修单位(维修工)、主管技术员和安全检查员。
3.11.3验收时应对设备做空、负载试验,并记入交工验收记录。检修单位要做好检修记录,将检修情况详细记录并做好交工资料交设备科存档备查。
3.11.4检修项目未达到工艺要求和质量技术标准不予验收。
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篇九
(1)钢筋加工机械中的电动机、液压装置、卷扬机的使用,应执行本规程第3.4、第4.7节及附录c的规定。
(2)机械的安装应坚实稳固,保持水平位置。固定式机械应有可靠的基础;移动式机械作业时应楔紧行走轮。
(3)室外作业应设置机棚,机旁应有堆放原料、半成品的场地。
(4)加工较长的钢筋时,应有专人帮扶,并听从操作人员指挥,不得任意推拉。
(5)作业后,应堆放好成品,清理场地,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做好润滑工作。
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篇十
2.适用范围。
2.1混凝土及砂浆机械。
2.2钢筋加工机械。
2.3安装装修机械。
2.4木工机械。
2.5焊接机械。
3.可能的危险因素。
3.1电缆线老化、破损,金属外壳带电、漏电保护器失灵或无漏电保护引起触电事故。
3.2设备安装不牢固、操作人员未按操作规程操作、违章操作、设备防护装置不齐全、操作人员未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导致机具伤害事故。
4.职责。
4.1材料设备部负责施工现场各类中小型机械的安装、验收;。
4.2分公司安全部及材料设备部负责对操作人员进行操作规程培训,督促制度的落实。
4.3现场安全员和操作人所属班组班组长负责督促检查操作人员的操作行为;。
4.4机械负责设备的日常检修、维护、保养工作,并填写维修记录。
5.工作程序。
5.1安装、验收:。
5.1.1材料设备部会同项目部相关人员,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各类机械的安装位置;。
5.1.2机械在安装后,材料设备部组织项目部安全员、机操人员对安装好的机械进行验收,填写验收表,具体验收内容见验收表。验收时执行一机一表,验收表结果要能真实反映机械的状况,验收后参加验收人员应在验收表中签字,写明验收意见。
5.2检查。
5.2.1机操人员对设备的使用情况、设备状况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2.3操作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机械防护装置脱落、破损或失灵等问题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通过班组长或直接要求检修人员给予及时维修。
5.3使用。
各类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应遵循以下操作规程。
5.3.1混凝土及砂浆机械。
基本要求。
(1)作业场地应有平整坚实良好的排水条件,机械近旁应有水源,现场在用机械应搭设坚固的机械棚,机械棚内应有良好的通风、采光、防盗、防冻设施,并不得有积水。
(2)固定式机械应有可靠的基础,移动式机械应在平坦坚硬的地坪上用方木或撑架架牢,并应保持水平。
(4)装有轮胎的机械,转移时拖行速度不得超过15km/h。
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篇十一
第一条为保障农业机械作业安全,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驾驶、操作农业机械,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与农业机械作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核发牌证,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驾驶人考试、发证,审验驾驶证,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检查,处理违法行为和农机事故,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二章农业机械安全管理
第五条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登记制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尚未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需要临时投入使用的,应当取得临时牌证。
第六条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应当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来历证明;
(三)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凭证。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七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从登记次年起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八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登记内容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二)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转移登记;
(三)用作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四)报废的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悬挂,保持清晰、完整。拖拉机挂车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行驶证应当随机携带,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第十条农业机械使用者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不得拖带其他农机具;
(六)不得具有影响农业机械安全作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和假冒伪劣的农业机械产品及其配件;
(二)拼装农业机械或者擅自改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三)改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底盘号;
(五)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六)使用或者转让报废的农业机械。
第十二条农业机械维修企业或者个人必须取得相应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农业机械维修人员必须经过技能考核,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或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维修技术标准,保证维修质量,并出具保修凭证。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应当返修,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组织农业机械经营者参加跨地区的`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维护农业机械跨地区作业安全生产秩序。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服务网点的业务指导,积极组织提供各项农机技术服务和农业生产等社会化服务。
第三章驾驶人及操作人管理
第十四条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依法取得驾驶证。
申请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申请人符合条件,经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类别的驾驶证;对不符合条件、考试不合格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初次领取驾驶证之日起一年内为实习期。
第十五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十六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通报,责令其参加相应的学习和考试。
第十七条驾驶证有效期满或者丢失、损毁的,应当向驾驶证核发机关申请换发、补发。驾驶证核发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实驾驶证档案,符合条件的换发、补发驾驶证。
第十八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其他农业机械的操作人在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安全驾驶的法律、法规以及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二)不得驾驶与驾驶证内容不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三)不得无证或让无证人员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四)不得在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其他农业机械;
(六)不得在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疾病时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其他农业机械;
(七)进行田间作业需要驶入国道、省道的,应当减速慢行,确认安全后方可驶入,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靠右行驶。
第四章安全检查及农机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乡村道路、田间、场院从事作业的农业机械的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及时纠正农机违章行为,减少农业机械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农业机械产品及其配件的销售情况,确保农业机械产品及其配件的销售质量。
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其他农业机械在乡村道路、田间、场院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等农业机械事故时,驾驶人、操作人必须立即停车(机)、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者,确需移动现场物体时,应当设立标记。
第二十二条农业机械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或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生产秩序,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农业机械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农业机械事故报案后,应当立即指派人员赶赴现场,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受伤人员,恢复生产秩序。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暂扣发生事故的农业机械,但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事故责任认定后应当及时返还。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驾驶证的;
(四)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违法扣留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他农业机械的;
(九)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农业机械安全事故的;
(十)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的;
(十一)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规定悬挂号牌、喷涂放大的牌号的;
(二)不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的;
(三)拖拉机乘坐3名以上人员或者违规载客的;
(四)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拖带其他农机具,超员、超速、超负荷作业的;
(六)进行易燃作业时无防火装置、器材的;
(八)酒后或者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时驾驶或者操作农业机械,无证驾驶或者驾驶与驾驶证内容不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或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效的农业机械的。
具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可暂扣驾驶证或者农业机械,违章现象消除后应当及时返还。
驾驶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强制其报废。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开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或者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农机化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陕西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驾驶操作、使用农业机械的单位、个人及与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机械设备。
第四条农机安全主要指农业机械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涉及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农机安全生产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县、乡、村各级都要建立健全农机安全责任制,并认真实施,抓好落实。
第六条市、县区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机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贯彻宣传农机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根据实际制定有关规定和办法。
市、县区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农机安全生产意识。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加强农机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农机安全法律法规。
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农机安全宣传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农机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农机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八条 各级政府要加大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科技投入,推广、使用先进管理方法、技术、设备,提高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科技含量。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将农机安全监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县、乡级政府对本辖区农机安全生产负总责。各县(区)、乡(镇)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牵头, 安监、公安、交通等部门参加的农机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导本辖区的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乡镇长为本辖区农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乡、镇农机安全管理人员,村、组农机安全员为直接责任人。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有机户或机手签订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书。
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篇十二
加强机械操作人员作业管理,科学指导机械生产过程,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与机械生产过程相关的机械、操作人员、管理人员、作业指导以及相关制度均应以此为基本制度执行。
1.凡属危险操作、有技术难度之机械,必须由经培训合格之专业人员才能操作。
2.每台机器必须指定人员操作,不得随意调换到其它机台,如需调换的必须报部门经理和安全主任批核。
3.所有上机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由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主任主办的机械性能(原理)、日常保养、机械安全操作事项、消防安全等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者方可上机操作。
4.考试合格者由工厂安全生产小组颁发《上岗证》,《上岗证》有效期为一年。
5.考试不合格者一周后进行补考,补考合格者颁发《上岗证》;补考不合格者在1个月后进行补考,在这一个月当中不合格者将继续接受培训,培训期间不得上机操作并且只能拿原工资的80%。
6.不合格者经过一个月的培训后参加补考,补考合格者补发《上岗证》并恢复原有的工资待遇;如补考不合格者作辞退处理不补偿任何违约金。
7.已领《上岗证》的机械操作人员如在操作期间因自身原因出现安全事故的,当调消《上岗证》,按第3、4、5、6条处理。
8.附1为《上岗证》。
9.工程技术人员每天对机器的电源、掣动、压力、转动部位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记录在案,每日检查结果必须由机器使用部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该检查表每日交行政人事部备案。
10.开机前开机人员检查机器设备是否完好无故障,启动机器后空转并由现场管理人员亲自查验有无异常。如检查无误的由现场管理人员及开机人员双方签字确认方可开机生产。
11.操作表单见附2《机械安全操作确认表》,附3《机器设备每日安全检查表》。
12.学徒不可随便上机操作,需经部门主管级人员核定该学徒有上机能力的方可。
13.学徒上机期间必须对机速进行限定。
14.上机前的准备工作按第9、10项处理。
15.有发烧、头晕症奖的。
16.酗酒的,开机前4个小时有吃安眠成份药物的。
17.开机过程中有打瞌睡的(该类的应立即让其下机,等清醒后方可上机)。
18.未经培训的或培训不合格的。
19.非该机台规定的操作人员。
20.安全主任为全厂安全生产第一监督人、第一责任人;
各部门主管(经理)为该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每一监督人;
各小组组长为该小组第一责任人、第一监督人;
机长为该机台第一责任人、第一监督人。
21.对违反以上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由责任人承担70%责任。
22.部门员工发生安全事故的,将对部门直接管理人员处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处分级别按安全事故严重性论。
23.普通机器(无危险性类)如出现安全事故的,将追究机长、部门直接管理人员责任。发生一起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如皮壳机、压书本机等。
24.当月发生二起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部门主管及现场直接管理人员作撤职处理。
25.严格按照《机器作业指导书》操作。
26.整个生产过程必须遵守〈工厂安全守则〉。
27.安全生产过程当中必须时刻树立安全生产、安全第一的思想。
28.遵守工厂其他关乎安全的规定和注意事项。
29.本管理办法自总经理签发之日起生效。
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篇十三
为本项目保长城杯,为强化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本项目规定,凡进入本项目的各种机械,必须由项目工程部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为此特别拟定管理规定:
1.进入现场的各种机械,必须是经过新购或大修的,技术性能可靠,安全装置可靠齐全,各种手续、标牌、使用说明书,安全操作规程等齐备,机械设备统一编号。
2.现场机械布置摆放,必须按项目要求摆放,不得随意摆放,设备安装完成后,必须经过工程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资料报安全部,工程部备案。
3.高大设备必须有防雷击备案。
4.必须实际定机定员,操作人员必须经过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掌握机械安全使用性能。
5.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统一着装,有明显标记。
6.定期检查保养维修设备并有详细记录,不得出现因修理不及时影响项目正常施工。
7.项目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隐患限期整改落实到人。
8.不得使用带病和报停机械设备。
9.各种机械设备使用,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去做,不得违章使用。
10.大型机械设备运货和安装要符合相应资质要求。
11.进入机修加工棚必须戴好安全帽。
12.使用机械前必须认真检查各部位和电动机的安装是否符合安全规程,安全防护设施是否齐全有效,使用前必须经过试运转,合格后方准作业。
13.砂轮机不准设倒顺开关,旋转方向禁止对着通道。
14.操作时应站在砂轮侧面,两人不准使用一个砂轮。
15.砂轮不圆、有裂纹或磨损剩余部分不足25cm的,不准使用手提电动机砂轮,电源线不准破皮漏电,使用时戴好绝缘手套,先启动后再接触试件。套丝工作时,工作人员不得戴手套,严禁留长发,手持电钻电线完好,使用时应戴好绝缘手套。
16.操作时应先启动后工作,软件垫平垫实,钻孔时要防滑钻。
17.操作时应用木工杆加压,不准用身体直接压在上面。
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篇十四
重要机械作业的过程安全控制——重要吊装、关键安拆过程、负荷试验等。
(一)任务要点。
1、机械准入-重点是起重机械。本企业的,外租的,外包队、民工队自带的(包括分包队伍自己的);整机进厂检查、散装机械进厂要两次检查。
烟囱、水塔等专用起重机械的校核证明。(张牵设备问题)。
2、人员准入-重点是七种人员:按技术监督局规定起重机作业人员包括司机、安装、维修、检验、司索、指挥、起重机管理人员统称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都需有许可资格)。
几个注意的问题:特殊工种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区别,证件不能相互代替;汽机行车和烟囱水塔起重机械的相关人员的资格证件;(检验人员和管理人员及张牵设备人员的证件问题)(有效期二年);队伍和人员也包括分包、民工队、租赁和制造厂家。(关键在于核实)。
机械台账栏目明细:。
人员台账栏目明细:。
3、作业指导书审查-起重机械安拆、重大吊装、超负荷和双机抬吊、负荷试验、起重机改造、较大的维修、重要运输等。
几个注意的问题:方案中拟定人员和实际作业时的变更;安拆手段和方法的临时变更;各审查意见的反馈(如修改、或补充、或说明);包括外包队、民工队自己安拆等方案措施。
4、机械检查-施工项目部机械安全管理为五种检查形式(巡检、旁站监督、专项检查、定期[月])检查、机械安全性评价)。
进行检查应和奖罚考核细则相结合;月检应先在机械使用单位或分公司月检之后;月检应为长效制度;全面检查评价应半年或一年一次,最好和评比活动结合;机械月检应单独组织,不要和施工安全检查混在一起,由于专业特性的原因容易走马观花,保证不了检查时间。
宋体5、机械使用队伍自身的管理-指一般使用单位和专业单位应有机械安全目标、应设置机械员(或兼职)、各级机械安全责任制、机械安全操作规程、机械安全使用管理制度、机械维修保养制度、机械安全检查制度、机械人员培训制度、考核奖罚制度、资料管理制度等;机械员不能更换频繁。
机械专业队伍除了有一般机械使用单位的必要制度外,还应有相应专业的针对性的制度,起重机械应有安拆队伍的管理制度等。
一般机械使用队伍和机械专业队伍应规范项目上的机械安全管理,在各项目上的'派出负责人应熟悉规范化的制度,统一认识、统一标准、统一考核。
机械检查形式-。
形式目的执行频次。
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项目部组织必要。
定期检查法定检查项目部组织每月。
安全性评价全面考核项目部组织阶段。
(二)机构和职责。
机构设置-根据实际经验来看,火电独立承担10万千瓦及以上主体工程就应该设立独立科室,10~30万应不少于2人;50~100万不少于3人;10万千瓦以下(或非主体单项工程)可以不设独立科室,有10台及以上施工机械或有一台大型起重机械应设最少1名机械专管人员。送变电分公司或施工处应设独立机械管理科室应不少于2人;220千伏及以上线路不应少于1人,施工项目部机械管理人员可以由分公司或施工处机械管理人员兼任或另聘。承担水电项目的施工企业,由于起重机械较多一般应设置机械管理部门。
国家电网公司此次颁发的措施中要求:。
电源建设项目:火电、水电、核电、风电建设项目应主要根据起重机械数量和起重机安全管理需求,设置机械管理部门或机械管理专责人员。凡工程项目吊装中使用起重机械5台及以上的或工程合同价达到5千万及以上的施工项目部都应设置机械管理部门。
输变电建设项目:分公司或施工处应设机械安全管理专责人员。
施工项目部机械管理部门的人员或机械管理专责人员由企业机械管理部门委派,工作上受施工项目部直接领导,业务上接受企业机械管理部门的指导、培训和考核。
施工项目部机械管理部门职责-。
1、制定施工项目部机械安全管理体系、网络、目标、岗位责任制、相关制度;。
5、掌握现场机械数量、所在位置、当前安全技术状况;。
7、负责或参与重要机械施工的危害辨识和机械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
8、负责机械资料的整理存档和机械统计报表工作;。
9、其他工作(根据施工项目部的管理权限和机制可能还有机械租赁、机械调度、机械维修计划审批、部分中小型机械采购、与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联系事宜等等工作,其他工作多了的话应该增设人员)。
施工项目部机械安全管理权限-参加项目部有关会议通报机械安全情况;机械费用结算签字;对机械使用单位的奖罚、考评;对违章、违规或严重影响安全的停止等。机械安全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应低于项目部同级人员待遇。
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篇十五
三、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的要求,使用施工机械,按施工进度分期组织进场。
本工程为怀来理想上城住宅小区5#楼,建筑面积6136.18m2。建筑高度为18.25米。建筑景观效果优美。本工程结构类型为砖混结构,地上六层。本工程建筑等级二级,建筑物抗震设防裂度为8度。
1、施工机具设备安装,必须由工地工程技术人员向专业班组长进行书面安全口头技术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及被交底签字手续,作业前由班组长向工人做好班前技术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入档。(机械用电系统安装必须由专职电工来完成)。
2、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每周进行一次检查、维修、保养(机械设备检修时要拉闸断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3、各工种使用的机具设备要分别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4、机械设备的基础要高于自然地坪,搭设机械操作棚,做好操作棚防雨措施。
5、制定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章制度,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严禁酒后上岗,机械在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6、特种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劳动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7、机械设备安装完成后,工地负责人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参加人员:工长、技术员、专业组长、专职安全员、机械使用负责人。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并做好交验记录入档。
三、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的要求,使用施工机械,按施工进度分期组织进场。
1.机械设备进场后由技术、生产、机械及有关部门组织正确安装调试及验收,要经常性保养,保持施工机械完好状态。
2.对机械设备使用贯彻管用结合、人机固定的原则,每台机械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使用,严格执行三定(定人、定机、定制度)制度。
3.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熟悉所操作机械情况,做到“四懂三会”即懂原理、懂构造、懂性能、懂用途,会操作、会维修保养、会排除故障。
4.对大型机械特别是塔吊、垂直提升机械,外用电梯等设备各种限位装置必须灵敏、齐全可靠。
5.每台塔吊至少要有两名持证上岗的信号指挥员,非信号员不得指挥塔吊。信号应清晰准确,各工种应配合一致,协调工作。严禁超负荷起吊、斜吊或斜拉挂钩,五级以上大风或下大雨严禁作业,超吊重物大臂下和超吊运行方向下方,尽量减少人员作业和活动。
6.中小型机械应有切实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做到三防:防雨、防杂、防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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