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自己撞死了自己的孩子还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呢,这样会不会以后有人故意对自己的孩子制造交通事故骗保呢?
之前在网上有一个案例引起了大家的关注,2020年8月,吴先生成家驾驶小型客车外出,车辆起步时没有留意,刚满两岁的儿子在车辆旁边玩耍,不慎将孩子压倒,孩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情发生,想必做父亲的一定是万分痛心,公安部门也出具了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吴先生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本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因为涉案车辆登记在吴先生的妻子名下,涉案车辆登记由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及商业保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吴先生夫妇认为,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认为,死者是被保险人吴先生的家属成员,吴先生既为加害人,又是赔偿请求权利人身份竞合,吴先生不应该作为原告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且事故发生在吴先生家门口儿,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不应该属于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责任范畴,那么大家对这起案件怎么看呢?你们认为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应按法律及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吴先生夫妇作为小吴的父母,有权以赔偿权利人及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1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任80%赔付100万元,有人说了,怎么自己撞死了自己的孩子,还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呢,其实对于这个案件,大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分开来看,吴先生驾驶车辆撞死儿子,此类意外事故是一件事,吴先生作为死者的父母,向车辆的保险公司索赔是另一件事,二者并不矛盾,还有的网友说了,这样会不会以后有人故意对自己的孩子制造交通事故骗保呢?对于这位网友的言论,我认为有些偏激了,虎毒尚且不食子,谁又能为了钱做出此等丧尽天良的事呢,更何况这种行为严重违法,那吴先生就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吗?应该。考过驾照的人都知道,我们在考科目三的时候,开车前要绕行车辆一圈,大家不要认为这是多此一举,仪式可以检查轮胎气压是否正常,底盘有没有漏液等情况,更重要的是查看车头和车尾是否存在障碍物,显然,吴先生是疏忽大意,没有仔细观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具有犯罪过错,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吴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操作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没有履行小心谨慎观察的义务,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结果危害到了道路交通安全,也是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根据法律,可能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 刘洋开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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