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 1—10 级骨折伤残标准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制定的,该标准将工伤致残等级划分为 10 个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具体的伤残等级划分标准如下:
1、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2、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
5、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6、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7、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8、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9、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0、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建议参考:
1、在工作中,应注意安全,遵守操作规程,避免发生工伤事故。
2、如果发生工伤事故,应及时就医,并向用人单位报告。
3、在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操作,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公平。
4、如果对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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