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有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有些属于夫妻个人债务。夫妻个人债务,自然是谁的债务谁负责。夫妻共同债务,则夫妻双方都有连带清偿的义务。该共同清偿义务并不因为夫妻办理了离婚而消灭。
【案情简述】
杜田福与曹全兴、董月英系朋友关系,曹全兴与董月英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4年9月11日协议离婚。2013年4月2日,曹全兴向杜田福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并为杜田福出具借条1张,内容为“借款人曹全兴2013年4月2日借杜田福现金壹佰万元整。借款人:曹全兴,2013年4月2日”。借款后,曹全兴没有偿还借款,并于2017年4月18日,重新就此笔借款为杜田福出具欠条1张,内容为“本人曹全兴于2013年4月2日借到杜田福人民币1000000(壹佰万元)整。利息1分(壹分)。到2017年4月2日本金加利息共计欠杜田福1480000元(壹佰肆拾捌万元)整。欠款人:曹全兴,2017年4月18日”。
因曹全兴一直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杜田福起诉至法院。庭审中,杜田福主张借款时曹全兴与董月英系夫妻关系,该借款用于二人共同生活和经营中,应由其共同偿还借款,并提交证据以证实自2012年至2015年期间,曹全兴与董月英共同经营车队,董月英负责报销、发放工资等会计工作事宜。
曹全兴对杜田福主张的借款本息及数额无异议,同意偿还148万元,但主张该笔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和生产经营中,应由其个人偿还。董月英称对曹全兴与杜田福之间的债务不知情,该笔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和生产经营中,因此该借款应属于曹全兴的个人借款。曹全兴、董月英还提供了离婚协议、财产明细用于证明曹全兴的借款属于个人债务,被杜田福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房产已在离婚时归董月英单独所有。
杜田福认为曹全兴、董月英系虚假离婚,故意转移财产。董月英没有收入,婚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豪车豪宅及处置的其他财产都是属于曹全兴、董月英共同经营车队收入所得的范畴,却在不久的离婚协议中划为了董月英所有。二人明知没有归还自己借款能力的情况下,双方以假离婚把巨额财产和房产转移到了董月英的名下,故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坑害债权人。
【律师分析】
债务应当清偿。曹全兴向杜田福借款,先后为其出具了借条、欠条,双方借贷关系明确,曹全兴对此亦予以认可,应予确认。杜田福主张借款期间的利息为月息1分,并主张借款利息48万元,曹全兴没有异议,应予支持,故曹全兴应偿还杜田福借款本息共计148万元。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笔借款发生在曹全兴、董月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杜田福提供的证人能够证明二人共同经营车队,在协议离婚后仍有经济往来,故对其辩称的借款属于曹全兴个人债务的主张,不应予以采纳,董月英对此笔借款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院裁决】
曹全兴、董月英偿还杜田福借款人民币148万元
【律师提示】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在借巨款的几个月后,曹全兴、董月英转移房产。曹全兴在离婚协议里净身出户,也不告知债权人杜田福。这明显是恶意逃避债务,严重的伤害了出借人。曹董夫妻二人将婚姻存续期间的房产等财产转移到女方董月英,但摆脱不了二人应当承担婚姻存续期间债务的义务,这是法律有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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