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湾艺人徐熙媛(以下简称大s)离婚三个多月后与韩国艺人具俊晔再婚一事,引发网友热议。针对这一新闻,有部分网友评论道:大s前夫汪小菲能否以其再婚为由,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是夫妻离婚纠纷中的重点问题,互联网对这一话题的探讨也从侧面反映出民众对于离婚纠纷中有关孩子抚养权问题的关注。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包括“双方协议变更”和“出现法定事由的变更”两种,由此带来两个问题:离婚时,双方当事人能否约定抚养人再婚将丧失孩子抚养权?再婚是否属于变更抚养权的法定事由?本文特选部分案例,以期阐释以上问题。
规则一:离婚协议约定“一方再婚,抚养权归另一方”的,该条款可能无效。
规则阐释:婚姻家庭纠纷中,当事人协商解决的,需以不违反法律法规为前提。对于离婚协议约定“一方再婚,抚养权归另一方”的,实践中,有法院认为该约定没有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确定抚养人,因而无效。也有部分法院认为,该约定干涉了他人的婚姻自由,违反法律的规定,也违背公序良俗,因而无效。
参考案例:
1.(2021)豫0703民初1227号
基本案情:原告党某1、被告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孕育子女党某2、党某3。2019年7月1日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两个孩子跟随女方继续生活,如果女方再婚,女方需变更给男方一个孩子的抚养权”。后原告以被告现已再婚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婚生儿子党某2的抚养权。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相关解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应按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原则进行处理,切实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利。本案中,尽管原告在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女方再婚后,应将两子女中一个孩子的抚养权给原告。
但是,因“离婚协议”不仅是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更重要的是因身份关系涉及到婚生子女的合法权利,因此对子女的抚养不能受离婚时协议的约束,而应根据具体案件事实,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的根本目的及原则进行处理。本案被告已再婚,考虑到二个孩子长期跟随被告共同生活,又在同一学校上学,如果改变目前生活、学习状况,可能对二个孩子生活、学习产生不利影响。另外被告目前也不存在对二个孩子成长不利的因素。因此,原告的起诉,没有充分的事实与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2.(2017)冀0531民初691号
基本案情:原告张某1、被告张某2原为夫妻,共同生育了女儿张某3。2014年9月19日,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儿张某3暂由张某2抚养。协议签订后,张某3一直随张某2生活。2017年7月,张某1向法院起诉,要求将女儿张某3变更为自己抚养。
法院认为:关于子女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抚养双方实际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原告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理由主要在于女方再婚,而未举出其他女方不适于继续抚养女儿的证据。双方在协议中“……在孩子八周岁之前男女双方如有一方再婚,则视为放弃孩子的抚养权……”的约定实际上构成了对双方婚姻自由权的限制,不应得到支持。现婚生女儿随被告生活并正在学校就读,保持孩子成长环境的稳定对其成长更为有利。
3.(2014)鄂应城民初字第01157号
基本案情:原告张某与被告兰某原为夫妻,共同生育了儿子张某某。2006年6月29日,原告张某与被告兰某协议离婚,并约定,“男方不得再婚再育,否则张家宝的抚养权无条件归女方所有。”后被告将孩子带离,并将孩子更改姓名重新落户。现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孩子归其监护抚养。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原离婚协议中以是否再婚作为能否抚养孩子的条件,没有考虑到哪方抚养子女有利其成长的实际情况,限制了应该抚养子女一方的再婚自由,该条款是违背法律规定的。
规则二:直接抚养人再婚不是抚养权变更的法定事由。
规则阐释:直接抚养人再婚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6条的规定的抚养权变更的法定事由。如无证据证明直接抚养人再婚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影响,则不能依据直接抚养人再婚请求变更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6条的规定:“抚养关系变更的法定情形包括四种:(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参考案例:
1.(2018)皖01民终780号
基本案情:王某1、陈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生育一女,取名王某2。2015年10月28日,王某1、陈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王某2由陈某抚养,王某1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至王某2二十周岁。后王某1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其认为陈某再婚后生育一对双胞胎,因长期没有工作而无力抚养三个孩子。
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王某1、陈某离婚时约定婚生女王某2由陈某直接抚养,但双方离婚后,陈某已再婚并生育两个子女,故在婚生女的生活教育中,陈某限于精力和经济,产生不利于抚养婚生女的因素。而王某1目前未再婚,亦无其他子女,其可以提供更有利于婚生女王某2的成长条件。结合其他事实,一审法院判决由王某1抚养婚生女王某2更为适宜。
二审法院则撤销了一审判决,其认为本案中,王某1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的理由主要是称陈某再婚后生育一对双胞胎,陈某又长期没有工作,没有能力抚养三个孩子。但王某1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陈某无力抚养三个孩子,且王某1所称的变更抚养权的理由亦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王某2现已7周岁,具备一定的辨识能力。王某2也并不愿意改变现在的生活环境。至于陈某再婚生育亦不构成刘发英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法定情形,否则等于变相限制离婚夫妇的再婚权和生育权。是否需要变更抚养权,落脚点在于是否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根据双方的协议离婚过程及抚养能力,并征求被抚养人王某2的意愿,二审法院不予支持王某1的变更抚养权请求。
2.(2016)吉05民终字第42号
基本案情:2008年2月16日李某、王某生育一子唤名王XX。2011年3月10日,李某、王某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王XX由王某抚养。李某、王某离婚后双方均对王XX尽到了抚养义务,孩子经常在李某处居住。李某离婚后至今未婚,王某于2015年7月份再婚,其妻子已怀孕但暂未生育子女。后李某起诉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法院认为:二审法院认为对于李某提出的王某再婚及王XX年纪小需要李某照顾的两项上诉理由,并非变更抚养权的法定理由,且李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上述两项理由会对王XX的身心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影响,故李某的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二审院不予支持。
结论:
通过前述案例,可以总结得出:一方面,夫妻双方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再婚,抚养权归另一方”等类似条款,此类条款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另一方面,直接抚养人再婚不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6条第四项“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抚养权的法定事由,因此不能据此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文章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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